基于BOT 项目的海水淡化企业会计核算

2014-08-27 08:24王国义
中国经贸 2014年11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

王国义

【摘 要】本文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为依据,结合海水淡化BOT项目的特点,分析海水淡化BOT项目的会计核算,对实物操作中的难点作简要分析,以帮助会计人员解决核算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海水淡化;BOT项目;会计核算

一、海水淡化与BOT项目简要介绍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水资源总量却呈现出严重不足,大力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将成为我国供水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由于我国海水淡化技术起步较晚,技术水平落后,且海水淡化行业作为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因此采用BOT 方式建设既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效缓解政府建设资金紧张,又能补充我国淡水总量不足的问题,可谓一举多得。

BOT(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是非公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协议授权私有企业(含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运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出售产品向特定用户收取费用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并获取利润;特许经营期满时,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

二、海水淡化企业BOT 项目会计核算实例分析

为了缓解当地水资源的严重不足,综合利用海洋资源,打造循环经济产业,某政府与甲公司(外资企业)签订了一项BOT特许经营协议,授权甲公司投资建设海水淡化厂,特许经营期为30年(含建设期1.5年)。甲公司与该政府所属企业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由丙公司负责建设该海水淡化BOT项目。投入运营后,丙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向该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取水费。特许经营期满,丙公司海水淡化设施无偿转让给该政府。经过招投标不,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海水淡化项目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合同,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甲公司的海水淡化项目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的相关条件,应按照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丙公司的淡化工艺采用反渗透法,原海水经过沉淀、气浮、超滤、反渗透、后矿化五个工艺流程,最终生产出淡化水,其间添加几种化学药剂,生产过程耗电量较大。海水淡化生产过程中没有半成品和在产品,当期成本费用无需分配,直接计入当期产量。下面将海水淡化企业主要会计核算业务列举如下:

1.项目建设期

(1)丙公司收到甲、乙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

(2)丙公司购买办公设备包括电脑、车辆等(将来不用移交),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3)丙公司发生的其他各项开工前的费用均计入在建工程中,如项目论证、咨询费、勘察费等前期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

2.项目运营期

(1)发生成产成本

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工成本、水处理化学药剂、电费等,借记 “生产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辅助材料”、“银行存款”等。

(2)无形资产摊销

丙公司无形资产摊销按特许经营期进行摊销(扣除建设期的剩余期限),无残值,采用直线摊销法,借记 “生产成本”,贷记“累计摊销”。

(3)水费收入

丙公司向用水单位收取水费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4)贷款利息

丙公司计提借款利息时,借记 “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记 “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3.项目移交期

特许经营期满,BOT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因丙公司账上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丙公司对无形资产不用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三、海水淡化BOT项目会计核算特殊业务及难点分析

1.无形资产摊销计入生产成本

海水淡化设施虽然根据规定计入无形资产,但是其实质上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累计摊销计入生产成本,最终转入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向配比。

2.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

海水淡化行业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循环经济产业,因此国家各部委往往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丙公司就获得了国家发改委节能环保逐项资金和省科技厅技改专项资金。上述资金作为政府补助实际到账时计入递延收益,在特许经营期内分摊计入营业外收入。另外,海水淡化行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企业所得税自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实行“三免三减半”征收方式,可以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3.非移交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丙公司购置的办公设备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未列入移交范围,因此核算时计入丙公司自有资产。这些资产的购置、使用、管理报废和更新均按照丙公司的固定资产政策进行核算。

4.知识产权移交

在BOT 项目有形设施移交的同时,与有形设施不可分离的专利权等以及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托于这些设施形成的新的知识产权 ,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且不得附带其他条件,确保移交后这些设施的正常使用。

参考文献:

[1]崔岩.BOT项目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3年4期

[2]魏标,嵇大海.BOT项目公司会计核算探索.财会研究,2010年18期

[3]李晶.权责发生制下政府BOT项目的会计核算探析.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年8期

[4]王绍云.新准则下无形资产账务处理的新规范.商业会计,2008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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