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虚幻下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机

2014-08-21 08:11郑华琛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社会风险虚幻法治

郑华琛

【摘 要】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 经济迅速发展,但同时社会矛盾冲突愈来愈尖锐。法治虚幻就是社会矛盾凸显的法律原因,法治虚幻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机表现在方方面面,但最突出的是社会的断裂,政府公信力的丧失,社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

【关键词】法治;虚幻;社会风险;社会危机

一、法治及法治虚幻释义

(一)法治释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有关人类的自由、人权、正义等一系列价值的规范化型态。法治是与专制权力相反的治理理念,其价值由法律规范来承载和保证实现的。法治表达方式不尽相同,“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这些是法治的基本表达方式。

1. 法治的内涵。一般来说现代法治的社会内涵包括五个方面,即:一种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人人平等依法办事的原则是法治的精髓;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一个融会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2. 法治的作用。法治能够建立社会理性。法治环境下,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样的事情拥有同等的解决争端和矛盾的方法,而不是对单一同样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因此法治状态下人们在同样的事情面前享受的是公平的待遇。因为法治设置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模式,也即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从根本上诠释了法律的公平。法治运转良好的社会就是一个公平理性的社会,法治是建立社会理性的前提。

法治能够提高社会效率。法律能让人们预判自己的行为结果,这样人们以及社会群体容易管理和组织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提高整个群体工作、生活效率的目的。法治社会下,人们依法行为,按法办事,省去不必要的人情,整个社会办事效率能提高很多。

法治推进社会文明。文明实质上表现为人类社会的平等程度,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社会的文明的程度越高低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的平等程度成正相关。法律正是伴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逐步演变为当今的法治社会。法治还承担着一项重要的社会心理功能:化解纷争,消除对立,重建对社会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法治作用的局限。法治被套上了一个极大的社会魅力的光圈,被当做自由、民主、繁荣、以人为本的代名词,被认为实现法治了,社会就没有矛盾纠纷了。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法律是由规则构成的,规则是固定的死的,而现实是活的、具体的、处于变动的状态当中,还有许多生活领域法律根本无法涉足。

法律的权威性、连续性、规范性和稳定性能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以对其行为的效果进行预测,以达到避让可能导致不利影响的行为。同时法律可见性的条文,鼓励人们向平等互助、和谐共进的社会方向发展,以推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脚步。法治通过法律的实现达到社会理性的建立,提高社会效率,实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法治也必然是有限度的法治,我们不能指望法治国家的法律为我们解决一切难题。不应将法治完美化,而应当正确理解法治,将法治看成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事物,并不断为法治注入新的养料,这样才能使法治这一治国方略适应社会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法治虚幻的释义

1. 法治虚幻的含义。虚幻中文释义是说虚假而不真实的,虚无缥缈的。法治虚幻亦指法治在现实社会中的不真实,虚无缥缈,换句话说就是现实社会空有法治的外衣甚或连外衣也不完整,缺乏法治的品质和内涵。“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但是我们的法制到法治慌不择路的追随着西方的法治精神,引进来后只有一张皮囊,法治缺乏一种与文化相关的东西,空有法制的外衣,因此社会处于一种法治虚幻的状态而不自知。

2. 法治虚幻的社会表现。法治虚幻的社会表现即法治在社会运行中实有而无的虚假表现,归结起来就是法条主义化和法治作用的虚大、法治的基层建设落后与本土文化脱节、法治观念缺位和法制意识淡薄。

(1)规范手段单一化、作用范围的扩大化及法律规范滞后的僵硬化是法条主义和法治作用虚大的具体表现。宗教、民约、公约、道德、政策、纪律、风俗习惯等非法律的规范在其各自的领域发挥着法律所不能实现的规范作用,但是当今中国社会法律在很多方面硬生生的规范着一些不属于自己范围的事情。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问题、私人生活问题等法律条文不断出台,好像法律无所不能,只有法治才是最好的解决手段,然而收到的效果是负面的。不去追究矛盾解决的根本原因,单单以立法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是粗暴的。

(2)中国转型时期,不明就里的大量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期达到文明的程度和法治发展的高水平。这样的不适应直接产生了社会的脱节,加剧的法律的虚设化和难执行。这是导致法治的基层建设落后与本土文化脱节的直接原因。

我国基层法治建设落后,存在众多问题,主要表现有: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施法治不够彻底;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自治难以落实。“国家法与习惯法不能良性互动,社会秩序和治安成为一个较大的社会问题”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到法的本土化并不是固步自封,而是根据我们的国情民族的特点来构建法治,“利用本土资源,重视传统和习惯建立现代法治的必然性”。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悠久,长期以来,我国封建社会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而目前实施的基本法治在中国实施,特别是在基层,存在与本地根深蒂固的文化相脱节。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深层的内生精神因素,它构成了农村法治化建设乃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工程。

(3)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遵纪守法行为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犯法,并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中国是几千年的人治国家,但强大的历史惯性使得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执法者往往只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办事,而忽视法律的存在。同时几千年的儒家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等级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不敢去对抗权力,这使得法律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因而法治大打折扣,在人们内心没有一个法律信仰和法律确信,这样空有法制外衣的法治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虚无和虚幻。endprint

二、法治虚幻下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危机

(一)社会腐败问题严重

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实现私人目的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非公共、非规范(不符合公认的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运用。社会腐败从客观理解的角度去分析,一个国家超速发展阶段腐败是必然的产物和现象。而当前中国的民主化还在进程中,由于政治体制的不适应国民素质,民主意识,民主素质还有待提高,官员缺乏监督,民众缺乏监督的权利意识,官民矛盾很多时候转化为官民勾结。一些腐败败露后,往往引发所辖地区官场的“大面积塌方”。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如此出现治理难,设置缺少相对的智力措施。

(二)道德失范,社会道德滑坡

道德的规范性是指社会产生的道德规则系统对个人具有约束性和指导性。法治虚幻造成了道德规范作用减弱,道德滑坡。列宁曾经指出:“任何一个新的社会制度都要求人与人之间有新的关系,新的纪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上所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新问题,用旧的规范是无法作出适当、全面评判的,如互助与竞争、平等与差距、法治与人治、集体精神与自我表现等诸多关系的处理,需要新的规范加以判断和约束当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多元文化交融碰撞之际,不少人理性迷范,道德规范作用减弱,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缺乏理想追求,自我中心严重,道德观念模糊,知行脱节,着实影响到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为道德规范本质上是社会的,它的权威来自于社会的权威。一旦出现道德失范,则意味着道德的规则性、道德的权威性、道德的制裁与约束力日益丧失。社会教育重视经济、权力,轻视政治、思想。社会上有不少人对名利趋之若鹜,对道德滑坡却熟视无睹。甚至有的领导干部直言不讳地传授提职晋升的“妙招”:从上到下,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从下到上,层层掺水,水到渠成。面对现实,困惑种种。

人在发展的同时,“发达的思维会要求更好的生活条件,会使人渴望实现更理想的目标”。而现代社会不能满足所有个人的欲望,客观上要求权威体系作出一定的规范,这个权威体系便是社会。

(三)社会信任危机严重

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的道德性的社会信任,已经不能满足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法治性的社会信任还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所以当今社会信任危机严重。商品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富余了,能有余钱来自由支配,现了社会上的欺骗行为。渴望不劳而获的人用尽各种手段行骗,见多了这种现象,吃一堑长一智人们自然不愿意再去相信了。法制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社会在飞速的发展,然而监管制度没有跟到经济发展的脚步而出现了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就抓住这些漏洞为自己谋利益。让欺诈有机可乘。目前信息流通快,法治对网络等信息流通的规范不清,现在各种媒体的曝光通信的传播,让人们频繁的听到生活中的不安全现象,让人们觉得似乎在身边埋伏着众多不安全因素,却不知很大一部分都是极其个别的现象。这种负面的宣传,也就成了孕育社会信任危机的温床。

(四)社会危机和矛盾被掩盖、政府对社会危机反应迟滞

在最近10年以来,信访量逐年增加。据官方统计,中国2003年到2006年每年平均信访量超过1000万件。只讲对外开放而迟疑于对内开放,对公民政治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缺乏立法保障,有些地方党政部门还极力加以压制,从而使权力腐败得不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和监督,甚至使“稳定”成为权贵们压制人民争取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大棒。2007年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的山西稷山当地党政官员调动公检法对三位举报者予以定罪量刑事件,就是一个恶例。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在2005年6月24日做客人民网时透露,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工农第一线的代表大概只有100多人,而具有官员身份的代表有1200多人,此外,蔡定剑统计了过一个市的人大代表干部代表超过了60%。2005年在全国“两会”期间,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官员占70%的构成现状,也曾大声疾呼“代表中的官员之多是世界罕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官员代表大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郑国强2006年12月21日上午在2006年广州市人大制度研讨会上作书面发言时说 :“很有必要调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兼职比例。目前的代表结构问题比较突出,党员、官员代表比例偏高,农民、工人和外来人口的利益缺少真正的代言人。”由于选举缺乏透明公正,执政党官员及代表缺少面对公众质疑的经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普遍缺失,常常把小矛盾激化为群体性事件。

(五)社会两极分化愈演愈烈

我国目前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不公日益突出,并呈现固定化和代际传递趋势。“基尼系数”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距的重要指标,若系数超过0.4表示社会处于危机状态。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的统计数字,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另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量指标,中国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在两个已然成型的贫富群体的格局下,贫富的代际传递也有了相应的依托,富者更富,富者的后代承受着富者的遗产和资源,同样贫者的后代也只能继续忍受着贫穷的煎熬。在这里,市场机制的作用、体制的缺陷、社会结构的惯性以及价值观念的影响,进一步促成了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在《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根据《国际统计年鉴2004》、《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统计年鉴2003》的数据或其中相关数据整理和计算,中国现实社会中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呈现出一种颠倒的状况,十分不合理。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是直接关乎基本民生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政府在自身定位方面的错位,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公共投入的比例却少得可怜。从世界主要国家情况的比较来看中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比例是最低的,这进一步固化业已扩大的贫富差距。

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社会危机和社会风险都是存在的。我国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转型,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但是不能为了法制而法制,就像邓正来所说不能“为了贡献而贡献”,我们需要的是切实面对中国问题,直面法治背后的元素而不是拿着法治当令箭。这种法治的虚幻给社会带来的严重的危机和风险。要解决好社会危机和风险,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必须化解社会矛盾,发掘法治的品质,建构法治,增强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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