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财产公证的确立

2014-08-21 11:06韩玉春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公证

韩玉春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在不断地深化着,这就使得我国的公民所拥有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多。那么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具有的财产的管理和归属问题以及债务的负担、婚姻终止以后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问题应该怎样合理的解决,这将是文章研究将要分析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财产;公证;确立

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婚姻终止后所引发的一个最为直接和最为现实的财产问题,在很多离婚案件当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成为了法庭上聚焦最多的争议核心问题。在当今社会的离婚特点和财产诉讼的背景之下,怎样才能够有效防止这一类纠纷的产生,财产公证这一词语也就随之而诞生了。

一、夫妻财产公证的现状和问题

(一)夫妻财产公证的现状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感情的婚姻也没有道德,只有感情的婚姻却又是不现实的。试想一下,一份感情究竟能够维持多少时间,一旦两个人的婚姻出现了意外,那么将如何划分夫妻二人的财产呢?这在当前是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而这也是由当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公正的现状所决定的。在我国财产公证的现状需要从两个方面讲起:第一是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的人大部分都是再婚的。婚姻如此幸福,但是命运往往不站在幸福的这一面,有的时候,自己的那一半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离自己而去,接下来自己就可能会考虑再婚。但是因为对未知事物很难把握,又担心财产会落在旁人的手里,因此再婚的人都会对此作出充分的考虑,既要满足子女和老人的赡养费用,也想就此获得幸福。于是,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再婚者较多。而这无疑也是为了自己的婚前财产上了一道保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新家庭的和谐和稳定;第二是双方经济差异大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较多,者无需过多解释,因为同样也是出于对婚姻和财产的保护,避免有“思想不正”之人借着结婚的名义来套取另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公证上面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其中在理论知识上面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主要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说法。因为我国是一个很讲人情的国度,所以大家都觉得提钱伤感情,也就是说很多人都是感性的,很多人对婚前就进行财产公证的这种理性行为很难以接受。还有一种肯定的,在理性的人来看,当前人们的婚姻状态越来越多元化,存在着很多的变数,都担心在以后会出现财产分割的困扰,因此理性的进行财产公证是完全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做法。也有人认为夫妻的财产公证和我国传统的观念相悖,因为在古代的时候,我们的婚姻一向都是非常圣洁和美好的,它强调双方都必须在相爱和信任的基础上产生一种亲情,需要夫妻两个人共同担当、患难与共。也有的人认为这与民事意思的自治理念相冲突,民事意思是人们进行自我规定原则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在此框架下对自己或者自己的财产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如果采取公证的话,将会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阻碍。

二、完全夫妻财产公证确立的策略探究

(一)在立法上对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设置

这从三个方面来说,首先要对婚前的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的规范,当前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的财产约定要不要进行公证做出明确而强硬的要求,本着自愿的原则,法律并不对此进行强迫。所以,笔者认为需要将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虽然婚姻法处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能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因此需要对婚姻适当地介入一些公权力;其次是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进行明确。对婚前的财产公证必须设定年限,在很多地区,男性的平均收入都比女性高,因此很多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比男性少,有些女性甚至在婚前没有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前男方对其财产进行公证,那么一旦婚姻关系在持续期间发生变化,那么女方便只能要求将其婚姻共同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平分,这对女方来说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必须要对婚前财产公证的年限做出明确;最后是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做出撤销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做出对其可进行撤销的规定,因此需要将夫妻二人的财产约定理解成为双方的合意行为,具备某种契约的性质,这样也就允许夫妻的双方按照财产的变化情况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做出更变或者撤销,但是这最好要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完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

首先相关的职能不能应该对其自身的建设进行完善,并且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的预防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国家减少纠纷的发生,以此来维护法制,规范市场的秩序,这能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公信力。所以,无论是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适应,都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证制度;其次公证机关需要对夫妻财产公证时候的审查力度进行强化,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审查:①审查主体必须合格,公证的主体是夫妻,就是已婚夫妻或者拟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②要审查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和表示,双方都必须在自愿选择和决定的基础上来进行财产公证,③审查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并且在其财产属权上是否存在争议;最后是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必须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

三、结语

在本研究当中,笔者主要针对夫妻财产公证确立的现状和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同时笔者也在文中给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其实在婚姻关系上,情与法看上去是一对矛盾的主体,但是两者之间却是相互照应的,能够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最后,笔者希望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做好夫妻财产公证方面的工作,为我们的社会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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