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2014-08-21 11:05陈湛鸿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陈湛鸿

【摘 要】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贯穿于整个人类的发展历史之中,不仅是人类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自主行为,而且也是社会发展所必然导致的产物。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对于婚姻进行明确、排他的定义,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相关的两种说法,包括“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全部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以及“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追我重要的调节方式是婚姻登记制度,即若想婚姻关系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必须要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没有经过的法定登记的则不认定为婚姻。但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以夫妻的名义在没有进行法定登记程序的情况下同居的状况。文章根据现实存在的这一问题和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我国事实婚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和研究,从产生的原因、存在的特点、内在矛盾性和保护政策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引起相应的借鉴和思路。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问题;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在现实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存在,所以,如何能够有效调节这种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社会关系,成为摆在当前社会大众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传统习俗和思维中,婚姻的产生只要是“媒灼之言、父母之命”便可以成为合法夫妻,这种思想不仅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极大地影响,而且直到现在,都对于我国人民群众的思维产生了极为深远的而影响。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当前一些乡村和偏远地区都将双方一起办理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对于法定登记的重要性认识极为不足,甚至有些群众甚至都不知道婚姻需要进行登记。

(二)婚姻登记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存在着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客观事实,男女双方如果想要进行登记,那么很有可能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样许多人都会在“嫌麻烦”的心态下不进行登记。此外,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缺失,导致有些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甚至会在进行登记时附加一下经济条件,这就导致了民众的怀疑和不信任,更有甚者会因为经济条件的原因而放弃进行登记。

(三)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教育程度等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相对薄弱,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出现了极大地改变,由于便出现了许多非婚同居甚至是婚外同居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家庭婚姻法律,而且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事实婚姻的特点

(一)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事实婚姻,首先必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目前,同性之间成立的婚姻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的认可,更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就目前的情况可以说,在我国,婚姻关系是无法存在于同性之间的,必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结合和生活才能叫作婚姻,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是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

(二)必须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共同生活。结为夫妻的意愿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如果男女双方之间都不愿或者有一人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那么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就不会成立,因此可以说,双方的意愿是成立事实婚姻的前提,但是由于事实婚姻没有经过相应的登记,所以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正式承认,所以其夫妻的名义是男女双方主动提出的,这也是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本质上和通奸、同居、姘居及包二奶等非婚姻同居存在着差别。

(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经过法定的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形成的婚姻关系即为事实婚姻,正因如此,是否经过法定登记这一过程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之间最重要、也最实质的差别。具体而言,法律婚姻既包括了夫妻“公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也包括了法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但是事实婚姻是在以实质要件为主,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程序要件,或者所,相比于经过婚姻登记的法定婚姻,研究事实婚姻要更为重其自然属性。

三、事实婚姻中存在的内在矛盾

实际上,事实婚姻仅仅是一种非婚同居行为,因此法律中大多规定其无效或者效率有限,这和婚姻的本质是存在着矛盾的。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事实婚姻做出了如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保护。”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了相应的扩大而明晰的规定,但是仍然还存在的许多不足,迫切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等层面上予以建设,使其能够更为完善、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事实婚姻的保护政策

虽然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事实婚姻作为无效的婚姻而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下,对某些地区存在的事实婚姻进行有效地管理和保护也是极为重要的,也就相当于在一定得条件下默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并且对其进行保护。

首先,笔者认为婚姻法律中,事实婚姻应该得到更加明确清晰的规定,唯有如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其次,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到共同的子女的问题,认定其婚姻有效,可以切实的保护子女的权力,使其能够和合法的婚生子女一样享受正当的合法权利。

五、结语

事实婚姻在我国有着极为深刻的成因,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对其的立法和保护,最终在社会和文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强化婚姻登记制度,最终使事实婚姻这项并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 陶瑞芳.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2).

[2] 王阳阳.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2(12).

[3] 胡楠.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04).

[4] 叶杉.试论事实婚姻[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律问题
我国PPP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