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证成路径探析

2014-08-18 12:31杨晓

杨晓

[摘要]伯林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区分,其实质在于将自由界定为一种不受外界干预的生存空间。鉴于自由不仅是对一种不受干预的社会空间的保障,而且也是一种不受干预的操作手段,因此作为终极价值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并非必然产生冲突,筑基于价值多元主义之上的消极自由可以容纳积极自由。

[关键词]伯林;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终极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4.03.002

“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既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论构建的基石,也是“社群主义”“国家主义”意图实现的目标。然而,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所定义的“自由是原子偏离的偶然状态”到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论证的社会正义原则应优先考虑“平等的自由”,在思想史上对于“自由是什么”的问题,各思想流派一直争论不休。1958年英国著名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区分。

伯林对自由概念的独特性阐释和界定使其在当代自由主义观念史中占据很高的地位,其《自由的两种概念》也被称为整个20世纪自由主义者对自由所作的最具权威的注释,是当代自由主义的宣言书。伯林提出两种自由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研究。但以往的研究大多是侧重于对两种自由概念内涵的解读和评析,从终极价值角度进行研究的较少。本文拟在对自由的终极价值考察的基础上,对两种自由的终极价值证成路径作一探析。

一、作为终极价值的自由

对伯林而言,如果削减消极自由的疆域将会导致人类的倒退——“侵入它们将会导致不人道的后果”[1](P61)——更确切地说,消极自由的价值并不低于正义、平等与民主的价值,甚至不低于积极自由等终极价值。这是称谓终极价值的一个部分,如果剥夺了这种终极价值,将会导致灾难。伯林指出:“没有了消极自由,其它价值也都会化为乌有,因为没了去实践这些价值的机会,没有了各种机会,没有这些相互歧异的价值,到头来就没有了生活。”[2]这就意味着消极自由是隶属于终极价值范畴之内的。然而,伯林对消极自由的辩护无疑给人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即他确实希望赋予其特权。

目前我们的首要问题是确认自由在终极价值中的地位。我们认为,搁置前期的自由的内在结构,以及消极自由是否有优先地位,伯林一般把自由看作是一种终极价值。伯林对自由的区分,特别是他提出消极自由是否应该被赋予优先于积极自由的特权,这意味着自由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含在相互冲突的终极价值中,是否与相互冲突的价值绝缘。伯林也引用一些自由与其他基本价值相互冲突的例子,这些基本价值包括正义、平等、仁慈、同情、荣誉、幸福、安全等,这些冲突毫无疑问地是在特定的境遇中可以解决的,并且不依照总体规则。[3](P12-13)伯林不但不同意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或理念是完全不相容的、接受其中的一个价值就必须抹掉其他全部的价值,而且指出所有这些终极价值并不是同等重要,一些价值不得不做出让步。伯林所提及的有关这方面的事例很多,这里仅仅引用3个被广泛提及的,但可能关联其他一些贯穿文本的关于自由与其他价值冲突的事例:

除此之外(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冲突),还有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满足其他同样终极的价值的要求的至高需要,如公正、幸福、爱、创造新事物、新经验与新观念的能力的实现、真理的寻求。[1](P47)

自由和平等都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不过豺狼的自由就意味着羔羊的死亡,强势的、多才多艺的那些人的完全自由,对那些弱者和天赋较弱的人的正当存在的权利来说,也是无法达到和谐的……平等,也许就意味着要限制那些有统治欲望的人的自由……[3](P16)

一个人或一个民族在多大程度上有如其所愿地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必须与其他多种价值的要求放在一起进行衡量;平等、公正、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也许是其中最明显的例子。[1](P243)

事实上,伯林的《自由立于希望和恐惧》之重点在于指出自由和知识可能是不可共量、相互冲突的。这种印象产生于所有对自由的运用,特别是在消极意义上——不被干涉的自由,自由同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是重新被现代西方非自由主义思想家诠释的,这些思想家包括哈曼、马克思、德·迈斯特,他们不仅赋予自由特别是消极自由以最终的重要性,而且也把这种重要性给予平等、正义和自我创造等其他的价值。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自由与其他的终极价值是一样的,是可能与其他的价值相互冲突的。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得知,伯林并没有赋予消极自由以特殊的地位。

二、消极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证成路径

为了更完整地把握消极自由在伯林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我们必须重新探究他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对自由的区分。由上述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探讨我们可以得知:伯林认为,与某些形式的积极自由相比,消极自由历来较少遭到误解,尤其是在概念层次上,这种历史上的差异性并不影响其作为人类终极价值的地位。过分地依赖自由的任一概念而贬斥另外一种,将会导致概念及其相应的价值被滥用。对伯林而言,在各种开放的价值之间,应该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各种行为、规则、价值和原则之间都不得不做出各种程度的相互让步。这个结论完全符合伯林所极力捍卫的多元主义思想。因此,在对自由的内在结构这个首要问题的探讨上,特别是伯林是否赋予消极自由以优先权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伯林根据对两个不同问题的回答来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概念:消极自由回答“我被统治到何种程度”,积极自由则回答“我被谁统治”。[1](P193-194)消极自由关涉“人们的行为不被他人干涉的范围”。这意味着“在这个范围内,我的行为不会被他人故意干涉”,“单纯的就是不受阻碍地做自己愿意做的不管什么事情”[1](P38)。消极自由包括“基本的人类权利(永远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一堵抵挡压迫者的高墙),包括自由表达与结社权利在内的基本人权”[1](P56-58)和其他的基本自由。

伯林这种对消极自由的描述导致两种附加的观点:第一个观点声称伯林清楚地并坚定地认为消极自由就是在特定的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做自己愿意做的事情,并且他一方面希望避免消极自由与其他价值——平等、公正、幸福、知识、爱、创造,以及其他一些人们为自己寻求的目的——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他把这看做“价值履行的境况”,例如获得教育和健康的资源。后者对我们而言是非常宝贵和有价值的,但是对伯林而言,这些价值同消极自由本身不同。第二个观点声称消极自由是多元主义不可或缺的部分。事实上,我们不能通过对法律的废止而达至完全的消极自由。因为对法律的废止将会导致消极自由未受保护和无节制,容易成为独裁的牺牲品。这种观点所导致的后果是我们必须选定消极自由的最小范围,并制定法律对其进行保护,但是消极自由理念自身并没有提供论据证明驱动那些是其所是的因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个生活领域内的消极自由可能与其他生活领域内的消极自由相互冲突。这就意味着在这些领域内占据重要地位的消极自由必须诉诸特殊境况,在这种境遇中其他价值的地位可能会得到削弱或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同其他价值是相互联系的、并且它本身也是内在多元的。[4]然而,第二种观点体现出伯林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赋予了消极自由一些特殊的地位。伯林指出,存在一个未被明确定义的“消极自由的要求”的领域。这个最小的领域是“人们所必需的,如果缺少……必然会导致不人道的后果”[1](P52)。但是,伯林同时也宣称:“在论自由的两种概念的文章中,我并没有断言个体自由的疆域(这也适用于群体与联合体的自由),在任何意义上,应该是指自由要么是不可侵犯的,要么在某种绝对的意义上是充足的。”[1](P52)因此,对伯林而言,存在着消极自由的最小限度的领域,侵犯这种领域将会导致不人道的后果,但是这个领域并非完全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点使我们必须思考伯林之前所寻求的个体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不可侵犯的最小领域是源自于对多元主义的不安全感。目前,我们有足够的论据表明,伯林并没有赋予这种最小领域以神圣感或不可侵犯性,即便对这些领域的侵犯会导致可怕的不人道的后果。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伯林使用“权利”这个术语的方式。由于消极自由的最小领域并不明晰,所以尚不清楚伯林是在何种程度上将言论和结社的权利(伯林一贯归之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涵括于消极自由的最小领域内。在某种程度上,这无疑取决于实际情况。即便假定言论和结社的权利全都隶属于消极自由,这些权利亦不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同样,通过其他相互冲突的权利来对其进行束缚也不具有合理性。正像伯林在其他文章中所声称的,他不但在特殊的意义上使用权利的概念,而且认为这种权利是脱离于他所定义的最终价值之外的。

三、积极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证成路径

与消极自由相反,积极自由是源于个体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积极自由的本质在于认识我自己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我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我的地位、权利、义务、政治观点及谁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反映了我的意愿。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伯林追溯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发展的历史。他认为,这两种自由“是两个在逻辑上相距并不太远的概念,只是同一个事物的消极与积极两个方面而已”,“它们是无法彻底分开的。我希望自己做决定,而不想被别人指引;我的言行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这源自一个事实:它是我的,而不是别人强加于我的”[1](P219)。伯林指出,积极自由是比消极自由出现更早的一个概念。在其粗略的描述中,这两个概念有着共同的敌人——奴隶制、压制、剥削、缺少选择。本质上,它们分享一种对选择或控制的可能性的需求。这两种自由似乎是结为同盟的,它们为了人类的进步而共同奋斗:“那些因为自由本身的缘故而看重自由的人相信自由就是选择而不是被选择,这是人之为人的不可让渡的组成部分;相信这既是在一个人所生活的社会的法律与实践中有自己的声音的那种积极要求的基础,也是被授予一个在其中人是自己主人的领地(可能需要人为划定)的基础,也就是‘消极的领域的基础,在其中,只要他的活动与有组织的社会不存在冲突,就没有义务向任何人报告自己的活动。”[1](P43)在这里,伯林指出,基本自由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即便它们之间如何才能达到平衡仍然是不清晰的。在一定程度上,这两个概念潜在地相互补充,即使它们经常在一些特殊状况中相互敌对。如果不遭受歪曲,它们依然分享相同的思想根源。

伯林认为,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特别容易遭受歪曲,至少在特定的变种中,是同自由的核心理念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在伯林早期的评论中,他不仅反对积极自由,而且也拒斥同“无情的一元论”相联系的积极自由的变种。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反对的观点并非指向积极自由本身,亦不包括积极自由的所有观点。对伯林而言,积极自由被看做一种自治的理念。他曾指出,“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1](P60)。然而,自我实现可能会被内在和外在的直觉所阻碍,我可以选择遵循别人所制定的规则,但问题在于这些规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依赖或反映我自身的意愿。积极自由的本质是追求自主性的自由,它涉及到我所处的社会境况与体制、授权与我,以及限制我的规则、制度和政治体制,它关注的是谁统治我,或者这种统治在何种方式上体现了我的意愿或同一性。这就是积极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础,例如,对自由民主意识上的自由和国家自决层面的自由的需求。本质上,这是自由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意义上的政治自由:“自由的根本意义是挣脱枷锁、囚禁与他人奴役的自由。其余的意义都是这个意义的扩展或某种隐喻。”[1](P200)这就是伯林所谓的“通常的、核心的含义——不管是单一的共同特征还是一种‘家族相似性——铭记于心,否则仍然面临着这样一种危险,即把这些含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当作是最基本的,而其他含义要么必须被歪曲以与之保持一致”[1](P54)。伯林的这种描述阐述了政治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共同来源。获得自由是不被监禁或奴役,奴役、监禁和锁链代表着对自由的全面镇压,不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这两种自由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消极自由渴望寻求一种自制的空间,而积极自由则寻求自我实现和自主性。对于压制自由的境况和威胁,两种自由都以各自的方式给出了回应,并且在如下的境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达成了一致:人们被任意地逮捕、监禁、奴役,剥夺人们的任何选择的权利,以及禁止表达自由等。

正如伯林在《自由论》的导言里所指出的,他不但批判积极自由,而且也批判具有侵略性的一元论:“如果我的文章有什么论战锋芒的话,那就是对诸如此类的形而上学构造物的不信任。”[1](P311)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伯林又指出,康德的先验理性主义最终成为极权主义理论的基础。然而,为了能够容许这种歪曲,积极自由理论必须通过一系列步骤和拥有一系列的功能。它必须是一个限定的一元论概念,它必须采用自由的内在障碍和真实自我的隐喻,自身必须被认可,至少要被群体或社会,或者人类社会所认可。康德的思想可能体现了所有这些特质。正如伯林所指出的那样,在康德思想转换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严重的个人主义”[1](P34),与一种根深蒂固的惹人讨厌的家长式作风一样被抑制了;但是康德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一种独特的普遍性,即宣称无论何时何地,任何理性的人的道德问题都可以被解决。事实上,如果康德的观点可以实施的话,那么就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理性存在物。后一种特征可能是一种超越个体的存在。然而,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康德的思想在转变为理性一元论的过程中,对它的批评并不能延伸到积极自由的所有主张,就像伯林在下面的文本中所指出的那样:“首先我将辩解韦斯特先生认为我的任何的积极自由观念都暗示着自身都有具体化的专制。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积极自由是一种无可指责的人类价值。”[1](P233)

尽管某些特定的积极自由的概念容易被歪曲,并且是与许多标准的理解相悖的(特别是自由的类型),但伯林在其著作中多处为积极自由辩护,认为它与消极自由一样都是人类的终极价值。伯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强调:“我试图表明的是,正是积极意义的自由观念,居于民族或社会自我导向要求的核心,也正是这些要求,激活了我们时代那些最有力量的、道德上正义的公众运动。”[4]事实上,伯林强调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有权被归入人类最深刻的利益之中”[1](P239)。此外,伯林在《自由论》的导言中也强调这种观点,为这个主题辩护:“作为对‘谁统治我?这个问题的回答,积极自由是一种普遍有效的目标。我不知道我为何被说成是对此表示怀疑的,或者为什么有人认为我怀疑下面这条更进一步的命题:民主的自我管理是人类的一种基本需要,是某种有其自身价值的东西,无论它是否与消极自由的主张或任何其他目标相冲突;它具有内在的价值不仅仅是因为那些偏爱它的人所提出的理由。”[1](P237)在导言中,伯林再一次回应这个主题:“我想再一次对我的批评者说,这里的争论并不是作为绝对价值的消极自由与其他低级价值之间的争论。这是一个更为复杂与痛苦的争论。一种自由可能使另一种自由中止;一种自由有可能阻碍或者无法创造使别的自由或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或别人的自由成为可能的条件;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有可能相互冲撞。”[1](P47)尽管伯林接受一些对他这种观点的质疑,但他仍然一贯地为这种观点辩护,例如他说:“消极自由是基本的自由;积极自由也是基本的自由。两者都是我们所追求的善的价值。我不反对积极自由……我认为积极自由同消极自由一样都是高贵的和基本的人类价值。”[1](P56)

四、结语

概言之,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实质上是将自由界定为一种不受外界干预的生存空间。同时伯林还强调,积极自由的某种形式的一元论在历史上的事例就能证明自身是很容易受到歪曲的,由此就转变为与它自身的基本意义相冲突。这种学说“成为极权主义得手的武器”[5]并凌驾于消极自由之上,经常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然而,当这种历史的和概念上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反对特定类型的一元论时,采纳多元主义的观点更有利于使包括消极自由在内的人类终极价值被认可,同时它并不质疑积极自由作为人类终极价值的地位。事实上,伯林在《自由论》中立场鲜明地宣称:“如果我的文章被解释为相比于消极自由而言,更贴近积极自由,我不会有太大的异议。”[1](P4)出于同样的原因,伯林认为对消极自由和其变异形式的批评并不会引起注意。事实上,他强调指出成为专制者的有力武器“同样有可能是消极自由学说的命运”[1](P33)。然而,即便消极自由能逃脱被专制君主利用的命运,但是也不会太彻底,并且还会时不时地在另外的方面为专制者

所用。伯林相信在特殊的境况下,消极自由可以与“一些独裁政府,或者一定程度自治的缺乏相互联系的”,换言之,它甚至可以同缺乏民主,或缺乏自由的政权相结合。即使消极自由足够幸运地与一个自由、民主的政权相结合,它仍然会导致“极端的剥削、残忍和不公平”。“消极自由的信念,与许多大而持久的社会之恶是相容的,并且在这些恶的产生中起过作用。”[1](P37)对伯林而言,自由不仅是对一种不受干预的社会空间的保障,而且也是一种不干预的操作手段。因此,伯林并非像有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反对理性。[6]同样,作为终极价值存在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并非必然产生冲突。因为,筑基于价值多元主义之上的消极自由可以容纳积极自由,二者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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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以塞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2][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伯林谈话录[M].杨祯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138.

[3][英]以塞亚·伯林.扭曲的人性之材[M].岳秀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

[4]Isaiah Berlin.A reply to David West[J].Poltical Studies,1993(2):297.

[5]Steven Lukes.Isaiah Berlin—in Conversation with Steven Lukes[M].Samagundi:Saratoga Springs,1998:52-134.

[6]刘明贤. 伯林自由理论的内在困境及其出路[J].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