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秋婷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我们意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其关系也随着经济基础的调整而发生着改变。综合来看,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之前已有太多文章和学者就法律与道德的具体区别与联系作过论述,故在此不再累赘叙述,只试从道德的层次分化方面入手,浅谈不同道德层次与法律追求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道德层次;法律化;规范调整
作为调整人们共同生活行为的社会规范,道德与法律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甚至相互融合,就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讨论也从未间断,成为法理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话题。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我们意识到道德与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其关系也随着经济基础的调整而发生着改变。综合来看,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之前已有太多文章和学者就法律与道德的具体区别与联系作过论述,故在此不再累赘叙述,只试从道德的层次分化方面入手,浅谈不同道德层次与法律追求的内在关系。
一、道德的层次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简言之,道德就是指规范行为的惯例、标准或者原则。按照不同的评价标准,可讲道德分化为不同的层次。例如,美国法学家富勒就把道德分为愿望道德(高尚道德)和义务道德(基本道德)两个层次。义务道德是一种社会义务,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有责任维护这种道德;愿望道德是一种倡导,靠个人修养与社会的提倡来维持。而笔者在此想要论述的,则是以道德的调整范围为标准,将道德分为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政治道德和私人道德。
二、道德层次及其法律追求
(一)社会道德——普遍法律化
社会道德亦称“公共道德”,它是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也即列宁所说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就现今法律规范来看,社会道德规范已经普遍上升为法律,成为一种强制性的基本规范。例如,不许杀人、欠债还钱等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等,既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要求,也是市场交易中的法律诉求,并通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予以明确。《宪法》第53条规定的爱护公共财产等,也体现了社会公共道德的内容。
由此不难看出,法律将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大大增强了道德义务的约束力。
(二)职业道德——部分法律化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它往往表现为“行规”与“行纪”,这种“行规”与“行纪”我们称之为准法律,即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行业准则。社会生活中,各行各业均有其自身的特点,并在其行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职业规范。法律作为最高效力的社会规范,不可能对每一个行业的职业道德进行法律化调整,因此,便只能挑选其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针对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部分职业制定法律,将其职业道德上升为法律要求,以此来保证这些执业人员能够公正严明、服务大众,从而维护公民利益。最典型的,莫过于对司法从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制定的法律规范。
(三)政治道德——尊崇宪法
政治道德是指调节、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及政治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政治规范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政治道德规范通常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为从政者规定的忠与奸、功与过、清廉与贪婪、正义与非正义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二是对一般政治生活参与者规定的善与恶、是与非、荣与辱、权利与义务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这些道德规范成为社会舆论评估人们政治行为的道德标准。
首先,政治道德是官员安身立命的前提,是为官之德的核心。党中央反复强调“以德为先,德才兼备”的官员选拔标准,首要一条就是要看其政治品德。而官员作为党和国家机关运行的主体,其政治品德状况,则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其次,政治道德还体现在一般政治生活的參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对是非善恶的分辨标准和道德评价。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并未明确将政治道德制定为法律,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却对政治道德作出了最基本也是最切实的规范调整。
(四)私人道德——积极引导
私人道德是指个人私生活中处理爱情、婚姻、家庭等问题的道德以及个人的品德、作风、习惯等。这种道德通常不能通过制定法律予以规范,是一种完全取决于个人修养、素质、习惯的私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私德毫无影响或作用。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也是一个观念共同体。法律可以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即在其对各种行为作出权威评价的过程中,展现出一套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信念和价值标准,直观地表现出国家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从而对公众个人的道德趋向进行引导和鼓励。当然,法律也允许每个人可以在合法范围内选择和保留自己的特殊评价标准,但只要社会多数公众趋于统一,社会秩序就将在这样多元的统一下得到维持。
三、反思与构想
“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如今,社会道德已经普遍法律化,职业道德也已部分法律化,政治道德受到法律的规制,私人道德则由法律予以引导。道德与法律在整合与交融中互相促进,共同调整着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思想理念。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为何当今社会仍有许多道德缺失、法律无能的现象和情形出现,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不得不反思和改善。
立法方面。一个经不起道德审视甚至与道德准则相悖的法律规范,难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并因此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只有获得普遍道德肯定的法律规范,才能期望大家自觉遵守。因此,法的创制必须体现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只有如此,法律才会具有正义的基础,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才会有强大的力量和效果。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道德内容往往要发生改变。此时,立法者必须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的发展要求,使得社会法律能够顺应时代的要求和趋势。
司法方面。纸上的法律要真正在实际生活中实现,演变成真正的法律、生活中的法律,需要一批强有力的执行者作为支撑,而其中司法人员的作用便具有特别的意义。事实表明,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司法监督能力相对薄弱,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尚有待提高。而“道德平庸的审判人员是对一国法律的嘲笑,道德败坏的审判人员就是对国家法治的公开的践踏,因为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就是对人们法律热情与信仰的最为深刻的伤害”。因此,完善司法人员道德规范要求、加强司法道德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法律通过对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奖励性的手段,对一些突出的执业人员、道德模范、优秀人物等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以此在公众中形成一种积极导向,从而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心理条件和舆论环境。(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石文龙.法伦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朱长根,谭英.论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J].法制与社会. 2007(05).
[8]刘心.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长沙大学学报. 2002(03).
[9]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政治与法律. 1997(05).
[10]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J].中国法学.2010(02).
注解
①马慧勇,《道德与法律的嬗變——法治与德治之历史与现实反思》,中顾网.
②列宁,《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12.
③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
④石文龙,《法伦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