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2014-08-16 01:22任玉岚
2014年16期

任玉岚

摘要: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布以后,各地进行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并行了浦东、福建等模式,但总体来说均属于“三审合一”模式,这种模式符合当时改革的需要但仍存在管辖混乱、审判质量差等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大潮,先前的改革探索也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和审判人才,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积蓄了充足力量。但在具体设立时,应考虑法院的性质、以及法院的级别和案件管辖等问题,本文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可行性,以及在设立时应该考虑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三审合一”;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体制

引言: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已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也已经形成,专利法在2009年修改施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2年又开始调研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从这些法律的修改中可以看出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断地加强也在不断地完善,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的飞速发展。从国际社会上看,很多经济大国和强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将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为了顺应国际社会的发展,我国也审议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不仅指明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保护是国家战略,也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自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改革不断进行着研究与探索。

一、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可行性

第一、从“三审合一”的改革中积累了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知识产权法官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各地在努力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改革道路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总结审判经验,希望能够被各地法院复制,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同步,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不均以及人才资源分布不一等情况,没有一种模式能够被别的省市完全应用,这也是我国存在多种审判模式的原因,这也表明了我国“三审合一”的改革方式发展到了一个瓶颈阶段,要想继续深入的进行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只能另辟他路,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很好的可以总结前人经验继续发展下去的选择。

第二、理论界对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提供了诸多可供借鉴的模式。自中国入世以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国外交流的日渐增多,已使一些学者预见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较早的进行了知识产权的研究,这些研究为我国后续的知识产权改革提供了很好地理论基础。学者的研究总是先于实践,对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研究也早已开始,希望能对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的改革提供帮助。

第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符合我国目前改革的潮流,法律修订的浪潮为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良机。自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以来,改革被提到了日程上,在12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中央成立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并由习近平任组长。可见党中央对改革下了重大决心,也必将全面深入的实施,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应借此时机抓紧进行。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应该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只有在此种大变革的背景下,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才有可能被实施。

目前,除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被修订,还有一些其他部门法,如已被修改完成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正准备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等,以及后续还将进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各部门具体的实施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法律的修订过程,将相关的规定加入其中。因为知识产权法院要想顺利设立于运行,必然离不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法院组织法、专利商标等实体法,还应有相应的诉讼法加以规定。如果错过这个时机,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要想再作出修改又要等待很长的时间。所以现在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最佳时机。

二、设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几点问题

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必将改变我国原司法审判体制,对于这一重大举措,应当统筹兼备,审慎行之。应当在立足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以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平与效率为目标,学习他国成功经验。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院的性质是上诉法院还是专门法院。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模式目前主要有两大类,一种是上诉法院模式,即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由相应的法院审理,二审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日本、美国等。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研究,国内学者认为这种模式有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判权,维护法治的统一,有助于解决司法与行政管辖的冲突问题,并且也提出了具体的设置方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李明德、利顺德等学者建议在全国按大区划分设立5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①

另外一种模式是专门法院模式,即由该法院独立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案件或主要案件的一审。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英国、韩国、泰国等。其中英国主要是设在伦敦的英格兰维尔市高等法院内的专利法院和设在伦敦中央郡法院内的专利郡法院,主要负责不服英国专利局行政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其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虽然国内也有学者提出此种模式,但呼声较弱。

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更加可行。第一,我国幅员辽阔,不论是国土面积还是人口数量都远超他国,目前我国经济正在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也在迅猛增加,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都已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若在基层不做修改,不能改善现有的问题,而且全国仅设5个上诉法院,将二审案件全部积压在这5个法院里,会加剧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力的低下,严重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第二,这种模式存在固有的弊端,就是知识产权的初审机构还是原法律规定的各地法院,仅是将二审统一到特定法,知识产权案件冲突仍然存在,所以这种模式具有明显的不彻底性;第三、“上诉法院”与我国法院体制有冲突,首先我国不使用“上诉法院”这一术语,而是使用“二审法院”这一术语,而且,严格意义上的“上诉法院”只负责审查一審判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我国二审法院即负责法律适用问题,也负责案件事实的审查;第四,我国有专门法院,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构建相对成熟,目前我国专门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森林、海事和军事法院以及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这些法院的设立均不是按行政区划进行,而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布更是与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可以从这些法院的实际操作中吸取经验,也是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易于实现。

(二)、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设置及地域管辖

我国目前法院的审级制度是四级二审制,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改革应该是在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审判工作机制等进行调整,无需牵扯到其他重大体制的变革,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三审终身制是不可行的,虽然本意是希望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不符合我国审判资源、审判制度等现实情况,这种设想只能使改革化为泡影。

笔者认为,为了体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提高知识产权的审理质量,目前法律规定的对知识产权的审理法院主要为中高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只有符合条件经指定后才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所以如果要改革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其级别也应该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兼顾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法院的级别设置可以是三级二审制。

在具体的法院设置上,首先,笔者认为每个省都应该有一个知识产权的基层法院,因为虽然我国各省市虽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布也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发展,贫富差距的减弱也是我国未来的趋势,而且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越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所以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基层法院的设置上不应因地域差异而不同,该基层法院可以设置在省会城市。当然,各地的差异也应该考虑其中,对于一些省中较发达的城市可以设立该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其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派出法庭在以后也可以按需设置,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各地对知识产权审判资源的需求。在级别设置上,笔者认为参照中级人民法院更为适宜。

其次,对于处理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布情况,因为该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如果分配不好,会造成有些地区的法院案件积压过多,而有些地方却案件较少,造成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可以设立10所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在经济欠发达的东北、西北、各设置1所,西南地区设这②所其中东北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省、辽宁省,西北主要包括新疆、内蒙古、宁夏,西南主要包括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四川省;在较发达的中部地区可以设置2所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主要包括河北、河南、安徽;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知识产权案件多,可以设置4所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主要包括天津市、北京市、山东省、江苏、上海和浙江。

最后,我国法院制度是四级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院以三级为宜,还应设立知识产权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减少改革的难度,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分院,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工作,和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

(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组织组成

在前述中,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主要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全部案件或者部分案件,这也是国际上普遍存在的两种做法。全部案件是指有关专利、商标、著作的全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属于这种做法。台湾地区成立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并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智慧财产案件。2采用部分案件模式的各国规定一样,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负责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韩国知识产权审判部和专利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的无效和专利范围的确定,而英国的专利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不服英国专利局行政决定的知识产权案件。结合我国近几年各地的试点探索,多数地区采用的是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全部统一受理,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而且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毕竟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负责审理全部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充分利用,所以笔者认为凡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均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关于审判组织,多数学者建议吸收德国技术法官的制度,因为知识产权所涉案件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普通法官尤其是我国的法官多数都是法学出身,缺乏相应的背景,很难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而德国模式中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的结合很好地应对了专业要求高的案件。我国如若学习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我国已有人民陪审员的制度,将非法律专业的人参与案件审判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技术法官的加入也是为了案件能够公正准确的审理,我们完全可以利用本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由相应专业背景的人担当人民陪审员,对于这些陪审员的挑选可以在专业性上严格要求,可从高校教师或研究所中挑选。当然可以要求法官有一定的理工科背景,对其技术技能可不做严格要求,因为案件的审理仍要以法律为主。我国目前正大力培养法律硕士,这些都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储备力量。

结语: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是时代的要求,也顺应国际实情,我国各地不断进行着试点探索,但也应该看到在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在此时我国改革的浪潮下,知识产权法院应该做出大步的跨越,全国各地应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并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并在财政、人力等方面给与大力支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为我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添加了保护盾,才能持续快速的发展。(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姚莉,《时代呼唤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人民法院报,2009 年4月9日,第 005 版

[2]宋云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职权配置模式之实践衍进与理论研究——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 ,专利法研究,2009

[3]梅术文,《日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及其启示》,法苑博览

[4]郃中林,《境外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

[5]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知识产权,2010年第4期

[6]《专家把脉知识产权审判未来发展》中国知识产权2003年08月07日

[7]李立,《我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法制日报,2008年6月20

[8]郭寿康,《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视角》,法学家,2008年第3期

[9]杨志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完善——简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的实施》,东岳论丛,2012年11月,第33卷,第11期

[10]甘海涛,《论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

[11]张玉瑞,《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报告》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8月23日,第007 版

[12]沈强,《从“三审合一”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兼论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和体制的改革》,知识产权

[13]倪必勇,《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若干设想》,法制与社会,2008年11月

[14]马迅,《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之缺陷及完善》,中国科技论坛,2002年2月第二期

[15]葉同友,《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之构建》

[16]黄之英,《联邦德国的专利法院》,科技与法律,1996年第2期

[17]吴伯明,《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议》,知识产权

注解

①李立,《我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法制日报,2008年6月20

②宋云璇,杨光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职权配置模式之实践衍进与理论研判——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