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影响云南省高校大学生兼职的原因

2014-08-16 12:36郝媛
2014年17期

郝媛

摘 要: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日益普遍,大学生兼职也逐渐成为学校、社会共同关注的一大问题,相关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部分学者将研究的方向着重于系统而全面地调查高校大学生兼职的基本状况,兼职的动机等浅层问题,并未深入地去探究、分析影响高校大学生兼职的深层因素从而给大学生兼职带来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在探究影响高校大学生兼职的因素方面,前人普遍采用的是单一的定量分析方法来说明影响高校大学生兼职的相关因素,不能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综合的研究,未能给大学生兼职的实践活动带来有效的指导。值得关注的是,在探究大学生兼出现问题时,其责任归属方面,学者们基本是从学校,兼职学生个人两个维度出发,却忽视了从社会环境因素去探讨相关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校外兼职;兼职观

本次研究则采用定量的分析与定性的访谈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调查,综合分析影响高校大学生兼职的因素,不单是对兼职学生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比如应提高对兼职的辨别能力,以及增强与兼职相关的法律的知识,同时对高校、社会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学校应该由原来的单一的管理者角色转变为既当管理者,又当服务者,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现象的引导;社会也应对大学生兼职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议相关部门从立法层面上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促使高校、社会成为大学生维权的有力后盾,引导大学生走出维权的困境。此外,就大学生兼职中应关注的注意事项、如何树立正确的兼职观等方面提出相关的建议,寻求高校大学生兼职与学业二者的平衡。

一、目前高校大学生兼职现状

当前,大学生参加兼职活动,未出学堂先入职场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兼职对于大学生来说既有积极的意义又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其积极方面的意义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第一,提高实践能力。第二,获取社会经验,更早地适应社会生活,为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增加收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其消极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对于大部分学生来说兼职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出于各种原因,却又望而生畏。第二,无法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做兼职的关系。确切说来就是无法恰当处理二者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第三,.在兼职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比比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未完全走入社会的群体,其心理还不够成熟,再加上缺乏经验,面对此类事件有些不知所措,可能会对心理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第四,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维权难,且成本高,更重要的是在立法层面保护保护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大学生纳入保护范围内,由于这样一种保护机制的缺失,当校外参加兼职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相关部门也不会受理此类投诉,从而使得兼职大学生的维权行为陷入尴尬的境地。同时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学校内从事学校安排的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属其管辖范围,而校外兼职的大学生不属其保护对象。因此只能从《民法通则》中寻找依据,其中可以通过“普通的劳务关系”来确认自己与服务单位的关系。因此,兼职大学生要维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的形式,但是这种方式通常费用高昂且时间较长,程序麻烦,以致绝大多学生只有选择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们所做的大量问卷调查,统计出了在大学生兼职中主要存在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

1.无法正确处理好兼职与学业的关系

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许多在校大学生的家庭状况趋于一般,勉强能承受昂贵的大学学费给生活带来的经济压力。多数学生认为兼职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必要的,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的同时可以帮助缓解由学费带给家庭的经济压力。实际上,兼职大学生的目的不仅限于增加收入以减轻家庭负担,而是通过实践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和与人协调、合作的能力。不可忽视的是少数同学走入了兼职误区。这一部分大学生没有处理好学习和兼职间的关系,虽然提高了实践能力却丢失了理论学习能力。

2.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通过问卷我们了解到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主要表现在:其一,劳资纠纷。这一点是最突出的问题,如兼职单位的工资拖欠问题,给予兼职学生的劳动报酬过低等。其二,在兼职过程中受到不合理的要求和对待时,忍气吞声只为不被“炒鱿鱼”。其三,兼职学生的实际工作量、工作时间远超过相关行业及工种所要求的限度。

3.兼职类型与意愿从事的工作类型不符

从“偏向哪种形式的兼职”此道题目的调查统计中,了解到:倾向于兼职类型是家教的学生占24%;倾向于兼职类型是促销员、发传单的学生占20%;倾向于兼职类型是礼仪、模特的学生占15%;倾向于兼职类型是社会调查员的学生占10%;倾向于兼职类型是导游、翻译校园代理的学生占15%;倾向于兼职类型是文案策划、文秘、撰稿人的学生占8%;倾向于兼职类型是服务员的学生占6%;倾向于兼职类型是其他的学生占2%。通过调查了解大学生兼职的目的如下:对问卷进行SPSS数据分析,可知约有40%的在校大学生出来做兼职的原因是获得报酬,减轻家庭经济压力;有42%在校大学生出来做兼职的原因是培养实践能力,接触社会,为毕业后能够顺利就业积累经验;有18%的在校大学生出来做兼职的原因是结交更多的朋友,丰富自己的人脉。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目前经济问题仍然是在校大学生出来做兼职的主要目的,同时更值得庆幸的是绝大多数的学生出来做兼职的目的是培养实践能力,接触社会,为毕业后能够顺利就业积累经验。根据调查了解到了大部分学生的选择:要么报酬是兼职最重要的目的,要么社会经验的积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兼职最重要的目的。在这里需要对着眼于报酬的学生提出以下建议:固然挣钱重要,但学习仍然是学生的首要任务,参加兼职必须要在学业不受到影响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兼职的弊端胜过积极意义。

二、探究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无法正确处理好兼职与学业的关系的原因

据调查统计,83%的学生认为兼职对学业有影响,具体的表现为:认为兼职在很大程度上能促进学业的学生占19%;认为对学业有一点帮助的学生占21%;认为有点阻碍学业的学生占31%;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学业的学生占12%;认为兼职不影响学业的学生仅占17%。通过定性的访谈,了解到了绝大多数的兼职学生无法正确处理好兼职与学业的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兼职时间与上课时间冲突,常顾此失彼。当问到“当兼职与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你会怎么做”的问题时,其具体选择如下:选择逃课的学生占9%;放弃兼职的学生占24%;有时逃课,有时放弃兼职,视情况而定的学生占67%。通过调查,学生选择兼职的时间分布如下:选择周末做兼职的学生占23%;选择类似”五一”的长假做兼职的学生占22%;寒暑假做兼职的学生占31%;任意空闲时间做兼职的学生占17%;没有做兼职的学生占7%。由此可见,兼职与学业的时间冲突是在校大学生无法正确处理好兼职与学业的关系的主要原因。

(二)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原因

1、有关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未能将在校兼职大学生纳入管理范围,从而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2、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学生为了只求获得兼职机会,却不了解即将进入的单位的详细情况;另还有部分大学生缺乏与人沟通的技巧,不懂得正确处理自己与社会人士的关系。

3、学校在学生兼职过程中权益保护机制的缺乏

通过“您所在学校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为学生兼职安全问题给予保障”这一题的调查,学生认为:非常有必要的占51%;有必要的占31%;无所谓的占7%;没必要的占6%;非常没必要的占5%。其中绝大多数的学生认为学校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来保证学生在从事兼职活动时的安全,解决由于兼职大学生面临的问题,在学生处理兼职和学习的关系中寻求二者的平衡。与此同时,要保证兼职的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免受侵犯,学校应该定期开办相应的讲座和培训,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4、大学生作为社会环境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易被忽视。因近几年来,随着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大,社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缓解就业压力方面,忽视了大学生兼职面临的权益受损现象的普遍性与严重性。

(三)兼职类型与意愿从事的工作类型不符的原因

首先,大学生眼高手低是一个大问题,这是源于大学生对自己缺乏一个客观评价,高估了自己的实际能力。部分学生认为自己是知识精英,有些工作会降低甚至辱没自己的“大学生”身份,盲目地追求那些热门的工作,却不知道这并不适合自己。事实上,兼职大学生正是由于在不适合自己的兼职岗位上削弱了自己对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正是存在累活脏活不愿意干,技术性的活又干不了这样一种现象,最终导致有些兼职大学生形成了错误的兼职观:认为兼职的目的仅仅就在于挣钱,而忽略了兼职的真正意义。其次,社会提供给大学生兼职的工作类型少、内容单一、技术含量低、多为体力活。这一现象确实是社会的失职。一方面,因近年来毕业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社会将注意力主要放在毕业大学生就业这方面,从而忽视了在校大学生兼职这一方面;另一方面,因部分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曾给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带来很多的负面的影响,以致很多单位认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差,缺乏职业精神,因此导致社会对很多在校大学生存有偏见,不愿也不敢将一些重要的工作交予兼职大学生完成。

三、兼职与学业达到平衡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云南省高校大学生兼职情况的调查与研究,反映在校大学生在兼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总结大学生在兼职中应注意的事项,以供大学生参考借鉴。同时,本项调查研究对有意于参与大学生兼职的发展与管理工作的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有一定的参考作用。通过高校内部的学生组织来宣传相关大学生兼职的一系列的观念,倡导良好的兼职理念和实践活动等,从更大程度上发挥了学生参与的积极主动性。

(一)从学生个人角度出发

首先,学生应该有正确的兼职观。兼职工作只能作为我们课外生活的一部分,应当量力而为,适可而止。正确兼职观的树立是我们兼职活动顺利开展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次,学生应当加强人身安全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兼职过程中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体说来,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在工作前与兼职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详细了解所在兼职单位的信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向政府部门以及高校提出请求,寻求帮助。只有坚持通过正当的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兼职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坚决反对以下两种不当的行为:忍气吞声,伺机报复兼职单位或社会。前者只会让自己的权益受损,后者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再次,大学生应该正确安排好用于兼职与学习的时间。大学生要以学习为主,学习才是学生最主要的任务,在兼职的时间与学习的时间冲突的时候,应该把学习放在首要位置来考虑,果断做出决定。最后,学生应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改变做兼职的某些不当心态,不要把挣钱作为兼职的唯一目的,应该从多个有利的方面综合衡量兼职的意义。第一,认真对待所从事的兼职活动。以学习的心态对待兼职,在兼职的过程中,掌握相关行业的工作技能,为就业打下坚实基础。第二,在兼职活动中本着“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信念,坚守职业操守,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这不光是兼职单位在意的地方,更是我们应当做到的地方。第三,通过兼职活动提高当代大学生所缺乏的实践能力。

(二)从学校的视角出发

根据统计的数据显示有绝大多数的学生认为学校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兼职指导机构,对学生具体的兼职活动进行定期的、具有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和帮助。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学校在指导大学生就业方面经验的积累。此外学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促进学生兼职活动的有效开展。

1.学校可以提供兼职培训,提高学生的兼职技能;

2.学校可以适当地增加勤工俭学的岗位,提供学生更多的实践机会;

3.组织专门负责学生兼职的部门,提供兼职信息,规范化管理学生兼职。

(三)社会方面的对策

1.相关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完善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的立法体系,为大学生兼职提高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使得大学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法可依”。比如可将大学生兼职的相关权益保护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通过相关理发的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的保护,,这样不致使兼职大学生成为廉价的劳动力。

2.净化大学生兼职的社会环境,为大学生创造适宜的具有长远意义的兼职场所。如可以加强社会与学校在大学生兼职方面的联系。学校可成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专门与社会中的需求兼职大学生的兼职单位建立起合作与沟通,专门为学生提供工作且同时成为兼职大学生

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力后盾。

3.适当提供更多的兼职类型,满足学生兼职的多样化需求。根据调查可知,目前大学生兼职工作类型的的需求远不满足大学生的需要。目前大学兼职表现出需求种类多,而目前社会提供的兼职工作类型少,种类单一,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多样化需求。

四、结论

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主要任务仍是在校努力学习理论知识。为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社会与学校应该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进行正确引导,为兼职学生提供合适的兼职岗位、制度及法律保障。根据问卷的调查结果,提出以上相关的建议,旨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同时帮助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充分发挥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兼顾兼职与学业,从而达到二者的平衡。(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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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俊杰,大学生兼职基地化管理与实践创新模式探析[J].新西部(理论版),2012,(06)

[3] 张中迅,出走象牙塔——谈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考试周刊,2013,(73)

[4] 刘宏志,大学生兼职的利弊分析及建议[J].中国连锁,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