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萍
摘 要: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障碍,土地问题属于比较关键的一个。在当下整个土地制度中,最基本的是解决农业市场化与小生产方式的冲突。各地的土地流转试点经验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根据人类经济发展经验,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所以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实现制度创新,也即法律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围绕着农村耕地进行着相关配套的改革以适应我国新形势的发展。《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就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提供了政策依据,不仅可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破除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农村财产的歧视性规定,更赋予且保障了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利。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法经济学
中国农村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障碍,土地问题属于比较关键的一个。在当下整个土地制度中,最基本的是解决农业市场化与小生产方式的冲突。各地的土地流转试点经验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根据人类经济发展经验,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所以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实现制度创新,也即法律创新。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进步的今天,用法经济学去理解和解决土地流转法律制度问题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视角。放松国家对土地流转的管制,发展土地市场和完善土地交易,进行土地流转等,积极发挥市场在土地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是适应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的必然。本文主要从法律与经济的一般辩证关系分析,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分析,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土地流转制度,主要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的背景、现状、意义等进行分析。研究方法采用效率和效用的最大化来衡量、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背景
土地是财富之母,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的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然而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我国农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土地制度运行成本偏高以及土地制度效率低等问题。首先是经营承包土地的农民收益偏低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农户户均耕地少、经营土地分散,机械化利用程度、集中作业率偏低,这使得我国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偏低;其次是土地抛荒、粗放经营问题,由于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以及二三产业的发展,导致较大范围、地区出现土地抛荒、粗放经营等问题,致使土地资源巨大浪费,导致土地流转制度中土地交易成本增大。最后是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导致农业竞争力偏低的问题。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中国是农业大国,农地经营规模过小、农业竞争力不高,使得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上降。不能满足现代化的需要。虽然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一定的流动性保证其灵活性,但是,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使得其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主要变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受限、权利期限限制、流转用途和对象等方面。在法经济学领域,这样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法律制度供求之间的矛盾。即由于现存法律制度的约束、法律意识较低层次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现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无法满足于实践中的需要。
首先,从法律与经济的一般辩证关系分析当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出现的背景。马克思关于经济决定法律的理论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法律要最大限度地反映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反映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从制度到实施需要怎样的的经济条件,产生怎样的效益,进而为较好地立法、执法提供基础。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大量农民由农业转向非农产业,继续经营农业的农民在经营原有土地的基础上,希望土地使用权加快流转,实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自己的经营效益。
正是由于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下的生产方式与市场化不相适应,所以我们需要改革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其次,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分析当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出现的背景。法律的更新与发展与经济领域的改革是相互依赖的。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来保障。没有法律的更新与发展,经济改革不可能成功地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经济领域改革主旋律是进一步实现市场化的资源配置,使得各主体及各项资源的活力的以激发。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始终需要面对的就是土地效益的问题。土地作为当下农村经济发展基础与最大资源,如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最大效用发挥,实现这一权利最大效用为农民谋利、为农村发展提供动力。抵押流转的实践证明了这一流转方式可以弥补当下流转制度中的不足,较大效用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内在价值。
最后,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分析当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出现的背景。
法律的经济分析以人们在追求最大效率动机下而行动作为其理论前提。在理性指引下,人的行动都是经过选择、比较之后才进行的。这里的比较具体是指效用的比较。在实现了事物之间量化比较之后,人就会以一定的理性方式选择最优且收益最佳的。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分析,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体系,更是社会的一种理性制度设计。由于我国国家掌握着权利分配的垄断权,所以面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形势,可以把国家看做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在选择土地制度流转制度的改革与设计时会追求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大效率的发挥他本身的功能,面对着当前农地流转制度设计较高运行成本的现状,改革是应有之义。
土地在我国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同时还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在市场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收入渠道逐渐增多。土地更多的具有经济意义。在经济学意义上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制度时,我们可以将国家和农民作为法律市场中的经纪人,他们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则是二者实现双方需求的最大化博弈。通过广泛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这一制度和法律的创新可以得到因创新而产生的潜在利润。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
在我国,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较好处理了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当下农村社会最基本的制度性冲突:农业市场化与小生产方式的冲突,农业已经市场化(社会化)而生产方式是细碎化的承包制。各地的土地流转试点经验给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核心与关键是要提高农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农业部门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
我国的农村承包土地的抵押流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等法律中规定。现行法律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流转的只在担保法的条文中有些涉及,并且只规定了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比如说:(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①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②中国目前采用“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③”这样一种比较开放性的规定。使得抵押这样一种流转方式虽不像在实践中那样广泛明确存在于法律文本之间,但也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的明确规定只体现于物权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取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不合理限制,允许其抵押,不仅可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破除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农村财产的歧视性规定,更赋予且保障了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意义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根本制度不会改变,改革的可能只是具体制度中的某一个部分。改革采用是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调试原有制度中与当下及未来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如何理解当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是预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未来农村发展的一个基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流转在节约交易成本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⑥、实现土地最大化的均衡等方面实现突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流转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制定一种经济制度来分配资源,目的就是要节约在市场中的运行成本。土地流转的经济制度存在根据就是其能节约土地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中,土地流转制度的选择就是法律制度的选择,选择土地流转经济制度就意味着选择了设定了相关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律权利的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效率不会产生影响,社会资源的的配置总是有效率的,社会财富总会增值。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人们则要选择对某一权利的初始界定,充分考虑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原则,让那些最具生产性使用权利并有动力的人获得权利。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应该通过法律来清楚确认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的第一步也即当下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土地确权,正是为了更好的节约抵押流转的交易成本,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实现抵押流转。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这一方式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效率原则在法律设计中有两个作用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首先,国家应当根据效率原则决定是否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社会生活。其次,应当依据效率原则来确定权利的保护方法。我国的法律分配权由国家垄断,大部分信息也由国家掌握和控制。在了解市场化与农业生产分散经营的弊端,学习国外经验以及结合自身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流转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集约型农业发展开辟道路;另一方面可以将农民手中的资金盘活进行投资,并且解决了其发展中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为实现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提供条件。
最后,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可以保障土地的均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行的分散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凸显了其自身效率低下、以及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等弊端。当下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理性的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而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这一改变将信息成本和对策成本考虑在影响理性选择的因素中,使得理性选择的适用范围得以扩大,突破了信息完全和市场充分竞争的假设,综合考虑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均衡。实现了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农民经济利益提高的双赢。(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物权法》一百二十八条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⑤ 一个较为流行的定义是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为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⑥ 效率或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任何偏离该状态的方案都不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其他人不受损,这就是帕累托原则。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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