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倩
摘 要:输配电提供电能输配的垄断性劳务,其输配电成本核算一直备受关注,同时也成为我国现行对输配电企业的主要监管内容。本文阐述了我国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现状,从中分析了输配电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讨论,旨在为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完全成本法;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
一、引言
输配电企业从属于电网企业,它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输电和配电两个环节。其中,输电环节是从发电厂或发电厂群向供电区输送大量电力的主干渠道或不同电网之间互送大量电力的活动;配售电环节是指在供电区之内将电能分配至用户的活动。
二、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现状
我国现今对输配电成本核算是在考虑电能生产、输送和销售同步性特点上,采用完全成本法进行核算。完全成本法的运用是在制造企业采用的制造成本法的基础上,将发生的所有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其他费用)都计入输配电业务成本,并按照输配电成本的具体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据《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完全成本法下输配电企业应根据输配电业务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成本核算对象,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置“输配电成本”二级明细科目,而在此科目下再设置包括“材料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检修运维成本”和“其他费用”在内的六个三级科目核算输配电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
六个明细科目中,“检修运维成本”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委托外单位进行的房屋、建筑物、器具修理费等。“其他费用”是指企业在维护电网运行安全、保证电能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应计入输配电成本,但不列入其它五项成本项目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会、低值易耗品费、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等;以及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税金、排污费、坏账损失、劳动保险费、土地使用费、研究实验开发费、计提的坏账准备、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等非可控费用。
同时完全成本法下,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将企业全部费用支出归集计入“输配电成本科目”,尚未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只将财务费用单独列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例如“其他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的业务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内容本应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但在完全成本法下,全部归集在“输配电成本——其他费用”科目下。
三、我国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输配电企业的核算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成本核算时,输配电成本包含除财务费用以外的所有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非计入产品成本。目前,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已将财务费用单独列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但却不包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而是则作为输配电成本进行核算。因此,从目前的输配电成本核算来说,其他费用只包含财务费用,未按规定将应计入其他费用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从输配电成本中分离出来,虚增了输配电企业成本。
(2)共同费用未在输配电业务和其他非管制业务之间进行分配
共同费用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共同耗用的成本费用。在2011年11月国家电监会颁布的《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中要求电网企业建立输配电成本核算制度,包括输配电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的分类核算和共同费用的分摊办法,要求输配电企业的共同费用应按资产、电量、上年标准等分配方法在管制业务和其他非管制业务之间进行合理的归集和分配。因此,在除了有输配电业务的输配电企业中,共同费用的核算也应予以重视。
四、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问题的成因
(1)电力监管职权分散,各部门职能发挥不到位
在我国的电力监管实践中,政府的多个部门对电力行业享有监管职权,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它们用不同的影响程度和方式负责电力的监管。其中,电监会在诸多职能当中只充当旁观者的角色,只能提参考性建议并没有决定权,因此,在对电网企业进行监督管制时缺乏动力,监管效果发挥不到位。
(2)输配电企业核算制度和方法不够科学、完善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明确了输配电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对电网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其允许输配电企业仍然采用完全成本法这种“大一统”式的核算方法,由于方法简单粗放,导致核算的结果不太合理。
(3)输配电企业定价成本核算标准的缺失
输配电定价成本是以输配电企业核算出的会计成本为基础进行核定的,但监管机构对其核定的方法及标准并不明确,甚至可以说并没有相应的计算方法,直接将输配电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成本视为定价成本。这种现状导致输配电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没有定价成本核算规定的引导,缺乏目的性,尚未设立定价成本核算目标,只盲目寻求计算上的简便、易行。
(4)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及企业具体情况导致
电网企业的主要业务就是输配送和销售电能。而电能是一种不可储存的商品,其生产、输配送和销售过程几乎是同时完成的。因此,对于输配电业务而言,销售费用无法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进行明确区分,造成销售费用只能计入输配电成本。
这种客观特殊性直接造成了销售费用与输配电成本的难以分离。同时,该输配电企业除了输配电业务之外的几乎没有其他业务收入,因此未考虑共同费用在管制和非管制业务之间的分配。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采用完全成本法本身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一方面,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可以在完全成本法的基础上分离不合理费用;另一方面电力监管部门应加强管制力度,制定和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使输配电企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防止输配电这种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增加电力成本来获取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和政府的利益。(作者单位:广东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