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斌 刘亚亚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我国老年福利政策向着社会化方向发展,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大量出现。但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却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商业化”倾向明显、趋利避害地选择服务对象、机构内部家长式作风严重以及从业人员素质低等“志愿失灵”问题。这种“志愿失灵”需要通过拓宽资源渠道,强化非营利机构自身建设以及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志愿失灵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非营利养老机构得到了迅速发展,无论从其分布的范围、规模数量以及发展的前景来看,当今社会民办非营利养老组织都将是我国社会转型期以及人口老龄化现状加剧的情况下的一种优先于其他养老方式的选择方案。虽然非营利养老部门在解决政府和家庭养老困境方面显示了巨大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现在整体社会资源和公众意识以及法律约束等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其发展过程中也在逐渐暴露出来一些棘手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 “志愿失灵”的具体表现
首先,慈善资金和资源来源渠道单一,总量不足。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避免的搭便车现象,导致资源的分配不均和少数人“贵族”占有多数资源。另外,社会经济的不稳定因素增加,人们对经济持悲观态度,将自身财富拿出来做慈善的人数自然下降,慈善资金总量不足。其次,服务对象的选择具有特殊性。现实中,非营利养老机构在选择服务对象的同时可能会出现受出资人的干扰而不能客观公正的真正为那些最需要的人提供服务,从而出现了覆盖范围的不全面。最后,慈善主体多是由非专业人员组成。一些热衷于公益事业的慈善人士通过业余时间来参与志愿服务,一定程度上使得慈善队伍的专业性缺乏,不能完全符合现代社会对志愿者以及志愿队伍素质的要求。另外,志愿机构过分强调志愿精神,而不能设计一份有效地具有激励性质的薪酬制度,也使得志愿组织在吸引人才方面困难重重。
二、“志愿失灵”的原因分析
(一)资金来源减少,商业趋势显而易见
非营利部门基金主要有三个方面收入,包括政府掏腰包,依靠他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自营性收入。自198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减少社会福利,迫使非营利组织从政府获得资金的比例占总资源比例减少。现在私人和社会的捐助减少,使得非营利组织不得不转向收费和其他商业收入工作,导致非营利组织资金收入方向的改变使得其自身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二)面对服务主体的选择呈现“挑三拣四”
私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通常有一个特定的服务团体,他们在选择服务对象的时候往往会考虑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其付出的服务的收入能不能得到有效地回报;其次,非营利养老机构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最后,要考虑养老服务可能的风险。大多数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更乐于服务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者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自理的老人。这使得社会和可怜的老人,老人私人养老机构“回避”。这样就会造成那些在经济上贫困的老人以及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得不到这些民办养老机构的普惠,而这些老人却才是真正最需要帮助的群体。
(三)传统的一人独断制风行
我国非营利机构自愿性和资金等来源的不足迫使非营利机构的服务对象的选择不由社会的需求而决定,而是由那些肯为非营利机构掏腰包的或者控制众多慈善资源的人而决定。 这使得当前的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结构以及运转情况变得相较于以前的小组织性、公众自发参与性变得面目全非。非营利机构所提供的一些公益服务和资源不能满足广大群众最基本和最迫切的需求,非营利机构的服务出现与现实脱节。由于国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其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使得我国民办性质的非营利养老部门的组织结构以及运转状况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由于民办养老机构属于私人性质,其管理和决策层往往是由出资方以及其家庭成员组成,而他们所做出的决定往往带有利己的色彩,从而导致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减弱,而更多的是沦为某些人追求利益、博取社会荣誉的一种工具和手段。
三、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志愿失灵”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突出自身公益性
解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应该加强对养老服务市场运行机制的监管,另一方面要规范私人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组织内部设立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业经理人和专门负责监督的监事会。民办非盈利养老机构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作为捐资者在成立独立的财团后就会与这一部分财产脱离所有关系。当所有者不能作为管理者时,我们应当如何才能对实际操作者实行有效的控制这是我们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通过研究国外的实际经验我们可以找到有效地解决措施,即通过设置董事会的方式弥补私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所有者缺位。由创始人、捐助者、受益者担任理事会理事,限制机构的商业活动,保证其一切必要的商业活动都是基于公益目的而进行,并且一切收入都将投入到公益事业当中。
(二)吸引专业人才,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准
相较于一些公益组织而言,在非营利养老机构从事服务的人员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会公益理念和坚定地为他人服务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具有更高的社会责任感。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激发志愿者和工作人员的服务精神,发挥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公益性质和自愿性质,激发每一名志愿者和员工内心的积极主动性。其次要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综合素质。任何养老机构都需要大量的医护人员,对于不同体质和需要的老年人而言,医护人员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护工,一种是仅仅负责老人日常起居的服务人员,而前者必须具有专业的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确保自身的能力素质和服务的水平。最后要提高对于社会工作者的招纳。现在物质生活已经极大地丰富,老人的日常需求已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追求,这就要求必须有更多的这会工作者参与进来,以满足老人们精神心灵的需要。
(三)实施区别管理,形成有效地评价体系
由于养老院中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我们要建立一种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建议老人选择最适合自身的养老机构,从而改变以往的按身份或者地域划分养老机构的状况,建立更科学有效地养老模式。并且同时要对所有的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比如我们可以尝试将现有的养老机构划分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安养型养老机构以及养护型养老机构。具体而言,护理型负责接收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进行较高层次护理的老人,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必须配有专业医生和护士;安养型接受那些身体健康但是自愿入住的老人;养护型养老机构,政府提供必要的管护人员,老人之间也可以提供相互服务。这样,既可解决养老床位总量不足,也能解决护理型床位不足等结构性问题
四、结语
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的“志愿失灵”问题应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是志愿组织自身的责任,同时也是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的义务。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老龄化趋势,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实际上是对家庭养老和政府养老的一种补充,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培育和引导将成为我国养老事业的重要基础。(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
参考文献:
[1]剑朱慧.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文献综述[J].劳动保障世界,2011.
[2]丁元,江汛清.志愿精神与第三部门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