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鹏
(石家庄宏业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按规定分阶段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②立项批复、技术方案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复(包括专家技术论证资料);
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若有)。
④主要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工地试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⑤监理工作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质监机构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对监督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项目业主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业主整改到位后,应重新申请质量监督。
(3)中桥及以上危桥改建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具有交通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实验室,项目业主按有关规定对各工地实验室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工地实验室申请备案报告》和相关资料。质监机构及时进行核查备案。
其他危桥改造工程,有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建立工地临时实验室;没有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交通类试验检测资质并符合检测项目许可要求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4)正式施工前,项目质监机构应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主要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细则、施工技术交底等方面落实情况。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及危险程度大的工艺、工序,可要求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施工准备工作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项目质监机构应书面责令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5)开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业主应督促各参建单位按交公路发[2008]116 号文《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并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6)项目质监机构以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文件等为依据,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并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1)危桥改造工程要建立“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施工自检、监理抽检、业主检查、质监核验”的四级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质监机构应对各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质量控制程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从质量管理行为、工程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实体质量五个方面入手,采取巡视、抽检、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问题,动态掌握质量状况。
(3)督查合同履约情况。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关键设备和试验仪器等按合同规定到位,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4)抽查工程材料质量。危桥改造使用的各类材料,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材料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做到规范有序。督促参建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及生产工艺加强控制。
(5)督查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验收及日常管理情况。临时辅助设施和进场的施工设备,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施工过程中,设专人做好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检查、观测、维护等工作。
(6)定期对试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督查。检查工程各项标准试验、工艺试验及验证试验;检查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方法、数据、频率、环境条件等要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核查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检查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
(7)督查工序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细则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工序质量管理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8)加强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薄弱环节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督查。对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工艺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追溯施工记录、监理旁站记录、质量自检和报验资料,并进行现场抽查核验。
(9)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督查。危桥改造项目必须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报批。
(10)督查施工监控工作。危桥改造工程坚持动态施工原则,严格做好施工监控量测,尽量避免对原结构损伤。建议大桥及以上危桥改造施工监控,必要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11)适时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强化过程质量控制。突出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关键质量指标进行抽查,加大其抽检频率。对于外购的构件,要加强源头管理,保证构件质量。
(12)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质监机构发出书面督查意见,并对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意见落实到位。
(1)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进行质量检测评定。对于加固维修项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没有作具体规定的分项工程,由项目业主和项目质监机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补充制定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专项标准,报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作为项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的依据。
(2)开工后,项目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项目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
(3)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检测方案,报项目质监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
(4)特大桥改造项目完工后,必要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桥梁静动载试验。项目质监机构应对静动载试验进行现场监督。
(5)项目质监机构根据实体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抽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资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出具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或竣工质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