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丽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以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权力,这让很多地方的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时非常被动。强制拆除,不合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复杂,往往申请下来,违法建筑早就建成,并且要事先支付大笔强制执行费用;联合执法,有效果,但并非常态。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受困于此,只得“借法执法”,有时在执行违法用地建筑物拆除任务时,只能以镇政府的名义,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因为按照该法乡镇政府可以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这种“借法执法”的做法虽然有效,却给人们留下些许疑问,该怎样看待“借法执法”现象?
细读《土地管理法》,能够归纳出基层国土部门的职责,其中一项是“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土地违法行为;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配合”。而国土资源部在1996年下发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和《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中均规定了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办理流程,却没有对基层国土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硬性权力做出规定。
“借法执法”的现象在各地实属普遍。以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为例,该局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工作中,除了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的查处违法案件流程办理外,还申请上街区人民政府、协调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专门成立了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办公室,专门受理土地部门提交的违法用地卷宗。在当事人对土地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期满期间不予执行的,国土部门直接把该地卷宗与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并移交到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办公室在接到卷宗后由专人审理,一般在5日内审理完毕,对于当事人该拆除而拒不自行拆除的,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强行拆除。
虽然这种做法缩短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执法时限,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建议上级部门尽快修改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赋予基层国土部门处理违法案件的硬性权力。或者把基层国土部门对于土地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权写入《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