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伍
日前,沁阳市国土资源局新修订完善了《沁阳市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国土所长在土地执法监察中承担的责任,规定执法不力的国土所长将就地免职。
《制度》规定,辖区内发生违法用地现象而未依法查处而形成违法事实的,发现两次的,由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经诫勉谈话后仍未改正的,所长留职察看;辖区内发生违法用地现象而未依法查处而形成违法事实的,单宗用地面积一般耕地超过10亩、基本农田超过5亩、其他土地超过20亩的,发现一起,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现两起以上的(含两起),所长停职待岗1月。《制度》强调,发生违法用地而未依法查处而形成违法事实的, 单宗面积超过50亩(含50亩),辖区内国土所长就地免职并待岗3个月。同时,局执法监察科和执法监察大队督导不力也负连带责任,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