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承华
(武汉市消防支队,湖北武汉 430023)
文物建筑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筑,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也是不可遗失的宝贵财富。然而,文物建筑失火事件不断发生,使祖国文化遗产遭到了不可弥补的损害。2009年以来,我国文物建筑发生火灾1 000多起,主要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2014年以来,云南、贵州等地也发生多起文物建筑火灾。为了汲取教训,探究文物建筑的防火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发生,本文结合武汉市文物建筑的防火现状和相关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武汉是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富,名胜古迹众多。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近300处,如江汉关大楼、古德寺、中南神哲学院、朴园、大智门火车站等。按照文物性质可分为: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武汉是一个近代工商业都会,有“东方芝加哥”之称,又是一座革命城市,近现代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曾发生于此,许多著名人物曾活动于此,因此其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物较多。
无论是历史久远的古建筑还是具有纪念代表性意义被列为文物的近现代建筑,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比其他建筑更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我国很多文物建筑因为火灾的原因受到毁坏,武汉的文物建筑虽然在近年来不曾发生过较大的火灾事故,但它与全国文物建筑一样自身存在着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武汉市的文物建筑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属于三、四级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极大,建筑物内的火灾荷载远远高于现行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火灾负荷量。建筑材料以木材为主,内外装饰也采用了大量木材,由于年代久远,木材本身的含水量极低,加上一些枯朽的木材,很容易燃烧,一旦发生火灾,建筑木屋顶内部的烟气与热量不易散发,温度快速积聚,木材的裂缝较多,火势蔓延快,燃烧猛烈。虽然从使用情况上看,文物建筑的火灾发生概率小于现代建筑物,但其火灾破坏性大于现代建筑物。
大多数文物建筑周边缺乏消防水源,建筑内部也没有设置消防设施,有的文物建筑在老城区内,一大片砖木结构建筑群,木质构件多,基本上毗连建造,密度大,道路大多狭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汉口一些最初具有俄罗斯风格文艺复兴式建筑的外墙红砖风化严重,外层窗脱落,现变为底层部分商铺、上层住宅,屋内厨房沾满了厚厚的油污,废弃的物品杂乱摆放,周边还有老旧居民区,生活用电存在的隐患很多,消防车无法通行和靠近,一旦发生火灾,将迅速形成火烧连营之势。
文物建筑分布比较广,但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没有足够的专职消防队员,建筑本身的消防设施有的也不完备,消防疏散通道狭窄,消防车无法靠近,水源不足。如同兴里、桃源坊这样的旧巷,居住密度很高,以前都是独立住宅,现在变为按间分户的格局,巷道上空晾着被子和衣物,电线乱拉,周边乱搭乱建房屋。一旦发生火灾,消防中队即使到达附近也很难及时靠近文物建筑灭火。
文物建筑的管理部门与所辖地政府管理和使用体制不健全,是文物建筑存在的普遍现象,使用部门往往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文物建筑的使用中,大多存在电线乱拉乱接,可燃物品多,使用明火多,用火用电不规范等现象。有的文物建筑周围毗邻居民区或者商业服务场所,有的文物建筑还设置餐厅、旅社等,火灾危险因素大量增多。这些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近年来,文物建筑失火事件不断发生,使祖国文化遗产遭到不可弥补的损害。1982年12月29日,河北省永年县文庙大成殿因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大成殿全部被毁;1983年1月28日,山东省曲阜市孔庙因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烧毁古柏一株;1988年5月15日,安徽省陈家祠堂因吸烟不慎引起火灾,全部烧毁;1998年4月4日,山西省老庙广运殿火灾,因纵火所致;2003年1月19日,湖北省武当山遇真宫因工作人员用电不当引发火灾;2004年6月20日,北京西城区护国寺西配殿失火,此次火灾是由于街道办事处将大殿承包给个人生产服装,变电箱走火引发;2005年8月1日,大同市明代建筑总镇署遭雷击起火,着火区域部分屋顶坍塌;2009年9月12日,浦城县镇安古廊桥因祭祀香火被烧。从全国文物建筑发生火灾的情况来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从以前的雷击和战争转变为现在的人为因素为主,主要是用火不慎,如电气引起的火灾、吸烟、小孩玩火、放火、违章作业等。
从文物建筑的现状分析,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缺少消防设施,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容易形成大面积火灾,无法及时扑救。建筑的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许多文物建筑没有配备专职消防员,人员流动较大,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有的地区想要搞特色经济,利用文物建筑优势搞宗教活动,临时用电设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大大增加了建筑物的火灾隐患;有的变更使用性质,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柱、梁上,使用大功率照明灯,线路年久老化也不注意维修更换,也增添了不少隐患。武汉市文物建筑虽无重大火灾事故,但小事故也频频发生,2014年10月15日,位于武汉市汉口南京路宝华街一栋三层文物建筑失火,三楼部分房间被烧毁。此建筑为市文物保护建筑,一层为商铺,二、三层为居民住所,建筑结构较差,内部房屋构造杂乱,设置隔间,人员居住较多,电气线路老化,乱接乱搭,无任何消防设施,随意搭建阁楼,建筑内部堆放大量可燃货物,用火用电无规章制度,很多是打工的租户,消防意识较差。原本耐火等级差的文物建筑内部又存在有如此多的火灾隐患,随时都可能发生火灾事故,威胁文物建筑和内部人员的安全。
文物建筑的防火要求本应高于普通建筑,但由于我国相关建筑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相应的立法工作没有跟上,目前仅有《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消防法》和《文物保护法》,消防规范除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没有针对文物建筑设计的消防规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无专业规范可以参考,不利于文物建筑的消防管理。
文物建筑历史年代悠久,多为木结构,耐火极限低,对文物建筑的修复、改造如要求其完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难度很大,并且由于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其建筑结构一般不允许改变。根据武汉市老城区保留下来的许多文物建筑改造可以发现,文物建筑由文物相关鉴定部门认定的保护范围内是不允许拆除或变更的,属于被保护和保留的建筑结构首先确定其耐火等级,如达到现行有关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可不进行改造,如没有达到应采取措施对其结构进行保护或处理来提高耐火等级。如汉口景明大楼文物建筑的改造方案中就提出了对其局部无法拆除的部分增设喷淋进行保护。有的建筑可以通过采用防火涂料对文物建筑木质材料进行防火处理的方法来提高耐火等级。不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可以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现代建筑材料替代,拆除原有破损木质结构,如某文物建筑楼梯设计方案中就曾提出用耐火等级较高的混凝土替换原楼梯,楼梯上面敷设木质纹路难燃材料,从外观上仍然能够保留原来的风貌。
文物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火灾危险性大,内部禁止堆放可燃、易燃物品,不得临时搭建可燃、易燃建筑,否则将使得建筑火灾负荷更大。有的文物建筑在市中心,周围设置了许多商铺、餐馆等,有的甚至在建筑内部设置酒吧、宾馆等场所。为消除火灾隐患,应对建筑内部场所进行清理。有的建筑结构条件良好,相关部门用作参观或办公,人数不多,相应设施齐全,可以酌情考虑设置。武汉某公馆类历史建筑,典型俄式民居,清水红砖,年代不太久远,建筑形式良好,现改为酒吧,环境氛围深受年轻人喜爱。有的建筑本身结构耐火等级低,因为地域商业特点考虑设置娱乐、餐饮场所,应进行搬迁或根据建筑结构条件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在不破坏外观的条件下,隔离危险部位。
目前有些文物建筑进行重新加固修缮改造工作,如何使得修复工作既能保持建筑原来风貌,又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是一个难点问题。近期武汉市有部分文物建筑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改造修复工作,在对申报的设计进行消防审核时发现,修缮工作如果完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进行审核,难以符合要求,楼梯数量不够、楼梯形式不规范、防火间距不足、水源缺乏等是共性问题,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不能改变原文物建筑外貌的原则,许多建筑都不合格,但是改造工作又迫在眉睫。为解决上述问题,有些文物建筑除了在提高文物建筑耐火等级方面采取措施外,还加装了消防设施,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消防水源可以考虑在内院加设消防水池或者与周边建筑共用消防水池等方法。有的文物建筑与周围居民生活区间距较近,设置防火墙、防火窗可以有效避免火灾相互蔓延。为避免固定消防给水系统破坏原建筑物的价值,可以增加手推式灭火器数量。文物建筑的防火保护应尽量减少对建筑物的破坏,扑救火灾对建筑物的破坏性也应考虑降低到最小,可以采取除常见的消防设施以外的特殊灭火系统,比如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无线火灾报警设施等。如宋庆龄故居改造就采用了气体灭火系统,提高了建筑防火性能。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外部结构的情况下,应在高度较高的建筑上设置合格的避雷装置,并定期维护。
对消防车无法进入的文物建筑,应开辟能够使消防车靠近或形成环形的通道,便于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能够及时扑救。老城区内的文物建筑周边道路狭窄,无法拆除建筑开辟消防车通道时,可考虑消防摩托车、小型消防车等进行火灾扑救。设有消防通道的文物建筑,应严格管理,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应把消防车通道作为停车位或用作商业用途。
消防队应对辖区内的文物建筑进行调查研究,熟悉位置、建筑形式、重点部位、水源等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文物建筑的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如是文物建筑群,可尝试针对不同建筑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单个保护,必要时进行局部建筑破拆,控制火势蔓延。根据文物建筑特有的消防安全现状,可设置微小适用型消防装备,在消防中队未到场或是受环境局限未能及时靠近建筑展开扑救的情况下,起到补充作用。设置与现有消防通道相适应的小型消防车,如消防摩托车、小型水罐车,可尝试研发用水量小的灭火装置,解决文物建筑存在的消防水源不足、蓄水量不够等问题,便于火灾扑救。
由于文物建筑是一种公共资源,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在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配合工作开展,需要有一套完善统一的文物建筑安全保护体制。《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列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物保护法》等也直接或间接规范了文物建筑的保护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需要根据存在的限制因素完善文物建筑的法律体系,为文物建筑的保护提供有力支持。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文物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作为文物建筑的管理方和使用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订立检查和培训制度,制定灭火预案。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格用火用电制度,清除存放的可燃易燃物品,规范电气线路敷设,施工维修人员必须应经过部门批准,严格管理文物建筑内部使用人员的安全生活用火用电行为。设立明显的防火标识、消防提示牌,随时提醒进入文物建筑的人员注重消防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发生。适度清除文物建筑周围的危险源,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开发文物建筑。
另外,要让每个公民都参与到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中来,加强宣传教育,让所有公民都认识到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互相监督,约束自身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武汉的平面媒体如《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都曾刊登大量武汉历史文物建筑的介绍与研究文章。作为网络交流平台,武汉热线也给公众提供了交流和了解的空间,开设关于武汉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事实跟踪报道,定期发布网友讨论信息,提高了市民对文物建筑的关注与参与性。2004年武汉市知名媒体、网站和普通市民自发联合起来,围绕武昌白沙洲近代建筑拆除事件,开展保卫战,通过活动的影响提高了市民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保护意识。
文物建筑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物建筑是所有人的职责。武汉市文物建筑由于历史久远,多数的建筑已经老化,生活设施严重落后,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居民生活的要求,已经成为了旧城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文物建筑防火安全问题的特殊性,保护也要符合城市建设要求,建议逐渐对无法修建的个别建筑进行更新重建,对能够补修的建筑进行改造,这需要一个有计划长期的逐步改善过程,需要将历史建筑融合到现代生活空间中,运用新知识、新技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制度,确保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使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顺利地完成城市文脉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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