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对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应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广场、公园,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城市道路(巷道)、中心城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场所、区域,这些场所、区域的出入口、重要路段、重要部位,实行当地政府投资、自治区财政视情况适当补贴的方式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范围内设置、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办法》强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图像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删改、隐匿、毁弃储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原始记录,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