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玲
(安徽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外语教学(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包括一般用途英语(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s)和特殊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教学[1]。前者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英语学习者掌握各种语言技能,为以后的语言能力的实际运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后者的主要目的是培养英语学习者在不同语言环境下运用各种语言技巧的实际语言运用能力。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准备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应用阶段。由于目的不一,两者在课程设置上有着根本性的不同。这些不同具体反映在教材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评估等方面。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殊用途英语在中国外语教学领域内发展如此之快,乃至在很多城市形成了产业。然而,由于一些特殊用途英语从业机构和人员对特殊用途英语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教学方法、教材选择、教学效果评估等方面将特殊用途英语等同于一般用途英语,造成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效率低下,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下面我们从上述几方面将特殊用途英语和一般用途英语进行比较,进一步理解不同用途英语的性质。
如前所述,一般用途英语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英语学习者掌握各种语言技能,而特殊用途英语的主要目的是培养英语学习者在不同语言环境下运用各种语言技巧的实际能力。因此,一般用途英语的教学对象主要是各类在校学生,而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对象主要是成人[2]。对于在校学生而言,不管是英语专业的学生还是非英语专业的学生,他们有着共同的学习目的,而不考虑他们有什么个人的或者其他的需求,也不考虑在学习过程中有什么个人因素影响他们的学习效率和效果。由于这种对学生学习目的的共同性的假设,国内高校的班级规模设置一般比较大。根据本文作者对上海、厦门、北京等地近30所高校的调查,非英语专业的班级人数一般在50人以上,有的远远超过50人;英语专业的班级人数一般也在30人左右,有的甚至接近50人。这样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就不可能顾及到不同水平、不同背景、不同年龄和性别的学生的具体需求。
与此相反的是,特殊用途英语课程的开设完全是建立在对学生的需求分析上的。这是因为来参加特殊用途英语课程的学生有着非常强的个人目的。根据P.Strevens,特殊用途英语课程的学生至少怀有三方面的期望:文化教育方面、个人和个性方面以及学术或职业方面[3]。因此,在开设特殊用途英语课程时就有必要对学生的需求和影响学习效果的因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P.Strevens[3]、F.Chambers[4]和 R.Richeterich&J.L.Chancerel[5],学生的需求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学习者的学习或职业要求。也就是说,在完成一个特殊用途英语课程之后,学生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何种程度的实际语言应用能力。
(2)学习者所在机构或者社会所认为的学习者参加一个特殊用途英语课程之后应该掌握的某种或几种语言技能。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社会流行趋势。
(3)学习者的个人目的。如果一个学生希望当律师,那么他可能会更注重法律英语的学习;如果他在从事国际贸易业务,那么他可能会对商务英语更感兴趣。
(4)学习者没有掌握的某种或几种语言技能。实际上,国内的大部分特殊用途英语的从业人员都将学生的需求理解为学生所欠缺的语言技巧或者在实际交际中运用目的语的交际能力。
根据D.Leighton[6],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有三类:环境因素、个人内在因素和具体的语言因素。环境因素主要指的是学生在学习时所处地理、社会以及职业环境;个人内在因素主要指的是学生的学习动机、教育背景、性格、年龄和性别等;语言因素主要指的是学生在学习时已经掌握的和没有掌握的词汇、语法、语音等语言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语用知识和技能。由于学生的需求不同和影响个体学生的因素的差异,为了最大限度地达到教学目的,特殊用途英语的班级规模远比一般用途英语的班级规模要小,此类班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唯有这样,才有可能尽量顾及到每一位学生的需求,从而达到最佳教学效果。
特殊用途英语与一般用途英语在目的上的不同进而导致了两者在教学方法上的差异。如前所述,由于在一般用途英语的教学中,我们假定所有学生的学习目的是一样的,教学内容是一样的,而且,我们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标准也是一样的 (大部分高校都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为检验标准,有的学校甚至将学位与四、六级考试成绩挂钩),这就决定了一般用途英语教学中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的本质,即以教师为中心,尽管有的教师也试图采用像交际法这样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方法。其中最典型的方法是翻译法和阅读法。在有些高校里,听说课实际上只听不说。
而“就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方法而言,关键问题是要考虑所使用的方法与学生的需求之间的关系和语言实践的地位和本质”[7]。这就决定了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方法的本质,即以学生为中心。也就是说,在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中,为了达到最佳教学效果,不管教师采用哪种教学方法,进行什么样的语言实践,一定要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从实际教学目的出发。换言之,由于特殊用途英语课程学生的学习目的的多样性和水平的层次性,任何一种教学方法,不管是传统的翻译法还是以学生为主的交际法,在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中都有其地位和作用。
一般用途英语的教材选择标准就是各类相关国家有关部门所制定的教学大纲。例如,在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英语专业高年级英语教学大纲》中,各种英语专业高年级学生应该掌握的语言技能和项目,如语音、词汇、语法、功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一套教材,只要囊括了大纲中所规定的内容,都可以用作教材。目前在高校中用的比较多的是复旦大学组织编写的《大学英语》,复旦大学与上海交通大学组织编写的《21世纪大学英语》,浙江大学组织编写的《新编大学英语》等。在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中,教学材料的选择要符合以下四个标准[8][9]:
(1)真实性。在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中,语言材料的真实性有两层含义:一是语言材料应该是目的语原文;二是所选语言材料应该与学生的职业密切相关。
(2)合适性。语言材料的合适性指的是所选语言材料的难度应该符合学生的水平。如果太难,学生会产生畏惧感;如果太简单,学生有不易产生成就感。
(3)广泛性。广泛性指的是所选语言材料不仅要包括所需要的词汇、语法等语言项目和与学生职业有关的语言功能项目,还应包括跨文化交际所需要的各种文化和社会知识。
(4)兼容性。兼容性指的是所选语言材料与在进行过需求分析之后所制定的教学大纲之间的关系。语言材料应该是特殊用途英语课程所制定的目标的体现;通过对所选语言材料的学习,大纲所制定的目标就可以逐步实现。例如,如果大纲制定的目标是改善学生的交际能力,那么语言材料就应该具备交际价值。
对于一般用途英语教学而言,其教学效果的评估标准主要是各种校内考试,包括期中和期末考试。考试的手段主要是让学生做试卷,当然也可能有口试等其他形式。考试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本学期所讲授内容,目的是看看学生有没有掌握所授内容。但对于特殊用途英语而言,教学效果的评估当然首先要检查学生掌握课程中所讲授内容的程度,但更重要的是检查学生在语言实践中实际运用所学语言技能的能力。因此,特殊用途英语课程的教学效果评估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内部评估,二是外部评估[1]。内部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对课堂上所讲授的内容的掌握程度;外部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学生在实际交际中运用所学语言技能的能力。内部评估的手段与一般用途英语教学效果的评估手段基本一样,而外部评估的手段则呈多样化。问卷、调查表、面试、试卷、参与式讨论、跟踪调查等等都是常用手段。来自学生工作机构的信息、或者是学生上级对学生的评语都是教学效果评估的信息来源。
从上述几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用途英语与一般用途英语有着很大的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两者的教学目的的不同。这种目的上的不同又反映在特殊用途英语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如教学方法、教学材料的选择、教学效果的评估等。那种认为只要在英语课程前面冠以“商务”、“法律”、“医学”或是其他学术或职业名称就认为该课程就是特殊用途英语课程,但在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材料、教学效果评估等方面又与一般用途英语不加区别的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至少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目的。所以不同用途的英语要有不同的方法,特别是在教学和培训方法上要有所区别。这样教学才不会流于形式,教学才会达到应有的效果。
[1]周 平.Business English Course Design in the Chinese Context[D].厦门大学,1999.
[2]Hutchinson,T.& Waters,A.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M].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2.
[3]Strevens,P.,王其译.ESPStudents and Teachers[J].国外外语教学,1986,1.
[4]Chambers,F.A Re-evaluation of Needs Analysis[J].ESPJournal.1980,1-1:25-33.
[5]Richterich,R.&Chancerel,J.L.Identifying the Needs of Adults Learning a Foreign Language[M].Pergamon, 1980.
[6]Leighton,D.谁语言学得最好——才能与兴趣[J].骆正龙,译.国外外语教学,1990,2.
[7]Robinson,P.ESPToday[M].Prentice Hall, 1991.
[8]Hutchinson,T.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M].CUP, 1987.
[9]周雪林.浅谈外语教材评估标准[J].外语界,19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