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贤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党校 重庆 4090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1]这对有效发挥同级监督的优势提出了更高要求。纪委作为同级监督的重要主体,在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由于领导体制等多方面原因,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工作方面还存在力度不够和成效不优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变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方式创新等方面提高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监督的实效性。
要切实提高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成效,关键是靠制度。制度好,能够保证纪委更好地履行既有职责;反之,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必将受限。
1.优化现有双重管理体制。目前,地方纪委实行的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模式,上级纪委重在业务指导,而人财物等大权归属同级党委领导。纪委书记作为党委常委会一员,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那么如何监督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将是一件难事,现有的体制可能造成“监督领导官位难保,监督同级关系难搞”的不作为、难作为情况发生,这也是为何现有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能够由同级纪委进行揭发和查处的少之又少的重要原因,纪委在同级监督上的作用发挥受到很大抑制。要破解目前同级监督疲软乏力的问题,必须走出体制困境。把当前以地方党委主导的双重管理模式转变为以上级纪委管理为主,同级党委为辅的管理模式。把省级及以下纪委书记和纪委干部的提名任命权由上级纪委行使,纪委人、财、物等权限统由上级纪委垂管,切实增强纪委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真正使纪委能够也敢于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2.切实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纪委在党内同级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是有历史和现实条件保障的。从历史方面来说,中共五大上,我们党就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开始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政治和工作纪律监督。这次大会通过的《中共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还对中央、省监察委员会与各自党委的关系作过具体规定,同时对两级中央监察委员的资格、权限以及与中央委员及省委员的关系等作了明确安排,体现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开启了党内监督机制的先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形势和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恢复组建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解散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使得纪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现实方面来讲,《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同样明确了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各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一样,也是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产生的,肩负着各级党员干部的重托,对同级的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地位和权威不容怀疑和动摇,进而从根本上保证了纪委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权。
3.不断规范纪委工作制度。要把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纪委监督工作走制度化、规范化之路。一是要做到监督有法规依据,也就是要依靠法规制度进行监督。比如,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根据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工作职权特点,适时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监督工作规范办法,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把监督逐步纳入规范化的轨道。二是要明确案件处理流程。违纪违法案件要做到从监控、介入、调查到处理等过程都要按照步骤稳妥进行,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增强开放性和透明度。三是要引入纪检工作评议制度。要把社会各方力量吸纳进来,积极对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评议,尤其要把对同级党委常委的监督考核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充分发挥量化考核的导向功能。
1.打造一支优秀的纪检监察工作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切实搞好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的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依靠一支有战斗力的专业工作队伍来进行。一要有较强党性和工作大局观。纪检干部要有坚定的党性原则,能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魄力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把国家、地区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有客观求实的工作精神。纪检干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对待纪检监督工作中的问题,敢碰硬,能动真,既打老虎,又拍苍蝇,确保工作经受住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三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纪检监督工作全面而复杂,涉及不同行业领域和众多职能部门,这就要把不同专业和知识背景的人才吸收进来,尤其要重视选取有法律、财务、审计、金融等专业背景的纪检干部。同时不断对纪检干部在职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要以纪检干部的专业做好专业的纪检工作,不给违纪违法者留下任何监管漏洞。
2.严格纪检干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对纪检干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以此激发纪检干部开展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一要评价纪检干部工作作风。如纪检干部工作是否积极,能否以身作则,廉洁从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作用等。二要评价纪检干部工作成效。按照明确岗位、职责清晰的方针,根据参与纪检工作情况对其工作作出评议,评议主体可以由党员干部代表、社会公众、系统内人士组成,通过评议,由纪检部门对每位纪检干部作出评议结论。三是严格使用考核评价结果。把考核评议结果反馈至上级纪委部门,以此作为上级纪检部门对该干部交流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或调整相关职务,以此提高考核评议的权威性。
3.畅通纪检干部提拔交流机制。要做好对同级党委常委的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创新纪检干部人事任用机制。首先,由纪委部门掌握纪检干部人事任免权。通过把纪委干部使用的提名权由同级党委转至上级纪委,解除纪检干部在人事问题上受制于同级党委的现状,使纪检干部敢于监督而无后顾之忧。其次,纪检干部必须探索建立任期制。纪检干部尤其是纪委书记最好有任期制,否则,在一个地方工作的时间越长,其陷入地方人情关系网的可能性就越大。通过对一些落马的纪检系统干部的调查发现,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越久的纪委书记比任期相对适中的问题要多。再次,逐步探索形成纪检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纪检系统内部的上下级或平级交流,比如,可采取调任、挂职、下派等形式;另一种是和纪检系统外部的交流。通过与外系统的交流可以丰富纪检干部的知识结构、工作阅历,达到更好历练的目的,解决纪检干部任用的结构固化问题。
1.充分利用既有监督工作经验。一是继续强化党委常委会成员接受监督意识。一方面,党委常委会成员要增强民主意识,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觉悟和水平,为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氛围。另一方面,通过宣传,使常委会成员思想上认识到,如果不能受到有效监督,滥用权力将导致其 “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从而增强对其可能犯错滥权的心理震慑。二是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分权限权,明确职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但是,当前党内决策权、执行权集中于党委一身,尤其是党委书记的权力过大,党内监督机构也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失衡的权力机构催生了“一把手”的体制,滋生了“一支笔”的做法,派生了“一言堂”的局面。为此,就必须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工作原则,明确常委会成员工作职责、分管部门等,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书记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纪委进行同级监督的效用创造条件。三是加强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常委会成员要带头主动报告个人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经商办企业、婚丧嫁娶等有关事项,与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共同接受同级纪委监督[2]。纪委要积极建立常委会成员个人财产报告档案,核实财产来源合法性,并对其经济行为实行动态监控。对通过调查发现的常委成员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的部分进行及时调查,搞清财产转移去向,做出积极处理反应。四是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并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常委会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展示进行监督的办法和途径;建立能够覆盖各级党务政务网络的电子监察系统,形成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办事过程的立体监督网络;最大限度清除灰色地带,通过推进公开透明倒逼权力规范运行[3]。尽快建立举报人保护工作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对举报属实检举有功的个人和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真正使信访举报制度不流于形式,能够见到实效。
2.积极推动监督工作方式创新。一是纪委委员可列席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并有发言权。要确保同级监督能够有实效,就必须对党委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做到熟知。纪委委员通过列席相关会议,切实了解重大决策、建设项目、资金分配、人事任免调配等工作事项的安排,对于有异议的问题,纪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言。二是建立党委常委定期向纪委全会述廉报告制度。可以按照每年度一次的频率,在纪委通过座谈、走访、暗访、查阅资料等搜集情况的基础上,由党委常委会成员向纪委全会进行述职述廉,同时还可把述廉对象单位的代表、社会群众代表、党风监督员等拉进来列席会议。纪委委员可对其述廉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呈报上级纪委进行处理。三是搞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往纪委对党政干部采取的多是离任审计,这种审计难以对党政干部在任期间的经济和工作情况进行动态审计监督,导致很多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等到查处时已经对国家财产和相关工作造成了重大损失。通过开展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其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就能把对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关口进行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从而起到提早介入和有效防控经济贪腐问题,最大限度地起到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的目的。四是探索建立工作问责弹劾模式。在党代会和党代表逐步开始试点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还可以探索建立工作问责弹劾模式。纪委可对党委常委成员履职情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通过核实纪委的调查结果,按照一定组织程序,进行调查结果表决,如果有过半数代表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就应启动弹劾程序,提出弹劾要求并停止其工作,涉嫌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级党委和纪委要为敢于监督的同志撑腰,让符合同级监督整体价值的行为和人员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形成与晋升、物质相挂钩的利益驱动机制,营造有利于同级监督的氛围。[4]
3.整合使用多种监督资源。由于对一个地方最高决策层用权的监督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纪委联合各种监督力量协同发挥作用。一是开好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纪委要不断研究提高政治民主生活实效的方式方法,要让常委会成员都能够坦诚分析工作履职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此外,要把民主生活会形成的对常委成员的建言作为年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整合人大、政协、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资源。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上的体现,同时也具有对党内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最高法律效力。要把人大的监督进一步程序化和法律化,让人大在重要人事任命和重大事项上的监督起作用。政协作为民主党派进行参政议政的重要载体,其在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要支持和保障其依照章程对共产党领导机关和成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媒体监督能够有效及时地把腐败分子的行为曝光于社会,形成重要社会舆论,进而对加强党内权力制约和监督起到倒逼促进作用,纪委要尽快力促媒体监督法制化进程,早日出台相关新闻监督法律法规,让媒体能对党内重大事项进行采访、报道、评论,以法律规范的新闻监督形成对党内监督的舆论合力。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纪委做好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助手,要积极引导网络监督,发挥其正能量作用。三是重视配合上级纪检部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内巡视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也能解决下一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在使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克服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不能和不好监督的问题。纪委要主动畅通与上级巡视组的工作联系,把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力促上级巡视组巡视内容更多地关注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廉政情况,争取把发现的苗头性廉政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韩辉.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监督[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07-17(3).
[3]广东省纪委课题组.纪委如何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08-12(3).
[4]朱琳.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监督途径和方法的分析建议[J].淮海文汇,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