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辉
(河北联合大学体育部,河北 唐山 063009)
随着社会体育文化的发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民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逐渐高涨,对运动场地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我国目前现有体育场馆资源有限,无法充分满足大众的健身需求。而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却没有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因此合理开放利用学校体育场馆资源,为大众健身创造更好的锻炼环境,是解决当前全民健身运动运动场地不足的有效途径。但令人堪忧的是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它是影响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但这一规定真正能落到实处的较少。在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伤害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目前仍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致使许多学校体育场馆不愿意对社会开放,因此这已成为执行相关法规条例的主要障碍。如何规避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状况。
体育的发展是与社会文明共进的,大众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体育锻炼是民众强健身体、防预疾病、保护生产力的有效途径。体育场馆是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物质保证。学校体育场馆占全国体育场馆的2/3,且设施较为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体育教学和校内体育活动之外,能够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无疑是缓解大众健身场地不足的好事情。整合现有体育场馆资源使其发挥更大社会效益显得尤为重要,高校体育场馆融入到社会体系中去,是缓解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发展需求与场设施不足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其优势为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及体育文化的繁荣服务。
调查显示,学校体育场馆不对社会开放的因素中:学校领导不支持的占56.25%;怕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占54.55%,究其原因大多是从校园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各阶层人员的进入,会导致校园秩序混乱及安全隐患的发生。另外社会人员在运动中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治安问题的发生,也影响着校领导的决策,新闻中亦不乏此类报道。
2.1.1 体育场馆设施和管理的问题 设施陈旧损毁严重失于维护,或设施质量低劣不达标准。场馆管理者、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检查指导义务或履行不当,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因素。
2.1.2 锻炼者自身的问题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锻炼者的年龄、性别、身体素质、运动技能、体育知识参差不齐、不了解运动锻炼的方法或规律,这就存在着发生安全问题的可能性。锻炼者不了解器材使用的程序或规则,盲目使用体育器材,也是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隐患。
2.1.3 运动能力与运动项目的问题 体育活动的魅力所在,就表现在它的竞争性和挑战性,也决定了体育活动本身潜在的危险性。特别是对抗性强的项目,如足球、篮球等;或是技术性强的项目,如轮滑、体操等,对于不具备此种运动能力,而强行尝试者,更将存在较大的危险性。
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进入学校体育场馆的社会人员身份多样、情况复杂,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锻炼者为争占场地发生纠纷、或者在比赛中发生冲突、或者故意寻衅滋事引发争斗,都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发生。
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后,安全危险性事故的发生,与开放前学校体育安全和体育伤害事故相比有较大的区别,呈现出安全危险因素多元化、受危害主体多样化、安全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安全防范难度大、伤害事故纠纷处理复杂化等特点,明显加大了校园治安管理的工作难度。亦是导致学校管理者对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存在较大的顾虑原因。
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后,体育场馆及体育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体育活动参与者身体状况的不确定、校园治安环境等都可能导致安全问题。这些安全因素的来源各不相同,需要依靠不同社会的力量来治理、控制。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以后,进入校园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结构复杂,年龄跨度较长,社会背景不同,认知、心理、行为诸方面存在差异较大。因此对待体育活动的态度各有不同,难免发生摩擦、矛盾或冲突,导致受危害主体的多样化。
来校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大多是非体育专业人员,或是没有相应的体育运动常识,活动时比较随意。例如,没有经过热身准备或不遵循科学的运动规律就突然开始剧烈运动或超强度的练习等,极有可能导致突发性的运动损伤。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后,致害因素的多元化、受害主体的多样化、伤害事故的突然性等,势必增加学校应对这些问题时的难度,且这也不是仅靠学校单方就能解决的问题。
任何人在参与体育活动时,受到轻微伤害(如皮肤擦伤等)在所难免,一般的不涉及后续治疗的问题,所以处理起来并较为容易。一旦涉及身体机能的较大损伤(如骨折等)的情况,需要巨额治疗费用,处理起来就相对复杂。发生运动伤害事故通常并非单一的原因导致,器材、受伤者、第三方等因素共同导致伤害时,要分清各方原因,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非易事。
安全问题是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的瓶颈之一,学校场馆向社会开放,势必涉及到社会大众及学生的人身安全及校园安全等问题。长期以来,公安、教育部门在封闭的校园环境中,已能有效地监控校内的突发事件。在此基础上,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后,应制订有效的应对预案及防御措施,并科学推测和分析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后,可能存在的安全与伤害事故及其原因,制订相应预案,有效防范、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及时有效地防范与处理各种人身伤害事件及校园安全事件意义重要。
4.1 学校方面的防范措施。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配备足量、合格安保人员等。同时,要根据开放项目的项目特点,在相关岗位配备合格专业工作人员,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及时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理,如游泳场馆必须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救生员等。对运动中的不安全因素有提示、告知、劝告、协助的义务。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张贴运动器材使用须知、对运动者直接阐明危险等形式,向参与运动健身人员做出明确的警示与告知。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及安全问题,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并制订人员疏散办法,张贴醒目标语、标示,普及安全知识,让师生及社会健身人员明确应急状态下的处置办法。
4.2 建立学校与社区共管模式。由社区承担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主要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学校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顾虑,有利于“开放”工作的持续进行,和谐并密切学校与社区的关系。
4.3 建立保险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向当地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有保险公司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提供承担专项保险。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过程中,一旦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减轻学校管理者的压力和顾虑。
4.4 政府部门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使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学校体育场地对社会开放,为大众健身提供了较为良好的健身场所,是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广泛深入开展的利好事情,也是《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要求。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却成了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的阻碍,应科学预测并分析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后,可能存在的校园安全和可能发生的人身损伤事件,了解其发生的特点,有效防范、预防和减少安全或伤害事情的发生。应采取学校安全防范、与社区共同管理、建立保险制度、开放过程安全立法等办法,促进学校体育场地对社会开放的程度,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进一步实施。
[ 1 ]尹辉,亢瑾,兰健.合理利用高校体育场馆为社会体育文化服务[ J ].成功,2013(8):325.
[ 2 ]郭希,刘昕.城市中小学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影响因子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J ].体育科学研究,2014(1):18-22.
[ 3 ]尹辉.河北省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J ].运动,2014(1):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