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莉 李艳翎
(湖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2)
话语权是目前我国体育媒体报道和国家体育政策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一个词。从我国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媒体认为这次奥运会成绩本可以更好,如果不是中国选手受到许多不公正的待遇的话,如单车女队的金牌莫名其妙地得而复失、吊环王陈一冰遭裁判压分而屈居亚军、丁宁的不解、郭爽的眼泪、王鑫的伤退等等,众媒体认为这和中国体育缺少国际话语权有关,人民日报撰文《申诉全败要弄清玩法,话语权很重要》、搜狐体育撰文《伦敦屡遭偏见质疑,中国话语权在奥运缺失》、北京晚报撰文《中国体育需要国际话语权》等。话语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体育界逐渐重视的热点问题,但我国对其研究还仅限于经验研究,对于重要的基础——内涵研究还是空白,这将不利于我国体育界对话语权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话语权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权威定义,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以自己所在的领域为基础来架构和定义话语权,主要有下面四种:认为话语权是话语权力;认为话语权是话语权利;认为话语权是话语权利和话语权力;认为话语权即影响力。在此影响下,我国学者对国际体育话语权的内涵认识也几乎在此范围内。针对国际体育话语权内涵的常见几种认识,本文将从权的基础语义、话语权的本源、话语权与影响力三个方面对国际体育话语权内涵进行探究。
国际体育话语权概念内含两个基本语素,即“国际体育”和“话语权”,依据其内在语法关联,“国际体育”是一种限定,“话语权”是中心词;同理,话语权概念还可以进一步解析,“话语”是一种限定,“权”是中心词。也可以这么理解,国际体育话语权是由“国际体育”和“话语权”两个限定词和“权”这一个中心词构成,在汉语中“权”有“权力”和“权利”两个基础语义。要研究国际体育话语权,首先要清楚研究对象,即理解国际体育话语权中的中心词“权”究竟为哪种语义。在汉语语境中,权力和权利这两个词不光读音相同,日常使用中也常被混淆使用。
学术界对近代权利概念的本质也有多种看法第一种是资格说。这种观点从主体享有权利的条件出发,认为对某事拥有资格,才能对某事拥有权利。第二种是自由说。这种观点把自由看作权利的本质,认为权利主体具有意志的自由以及由这以自由所延伸的行为自由,这种权利主体可以不受法律或他人强迫。第三种是目的说。这种观点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承认和所保护的利益。第四种是法力说,这种观点认为权利是受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法律上之力,权利主体凭其可以实现法律允许的目的。资格英文“entitlements”常在汉语中被译为“权利”,所以有循环定义之嫌。自由说解释未能将权利与自由加以区别,极容易滑向自由就是权利的观念。目的说的进步意义在于对权利予以合法目的性限制,但利益与权利不是完全等同的。法力说指明了特定的利益是权利的内容,法律上的力则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内容与形式的结合构成权利本质。[1]这种观点满足个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确保了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的核心,因此这种说法被学术界广泛接受,很多时候说起权利,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研究。
综上所述,权力和权利最明显的区别是:权力是一种控制能力,反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服从于被服从的不平等关系,所以权力一般是个政治概念。而权利通常是个法律概念,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法律行使权利,体现的是平等关系。根据本文的选题依据,显然本文要研究的国际体育话语权不在于世界社会公民人人都享有的国际体育话语权利,如对国际体育的言论权利、陈述权利、申辩权利、受告知权利、辩论权利。而是研究只有一部分人可以享有的权力,如国际体育事件的定义权力、裁判权力、规则制定权力。
传统上,话语研究主要运用于修辞学和诗学等语言学领域,[2]后来被广泛运用到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等领域,其中向国际政治语言学转向是20世纪80年代话语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后现代主义思想家认识到观念、知识、再现和意识形态等话语不但意味着一种言说方式,而且意味着对言说者地位和权力的隐蔽性认同,他们推崇话语权这个概念,在这些思想家看来,话语权是一种通过话语表达的权力关系。后现代主义思想者关于话语权研究的代表人物有哈贝马斯、德里达。
(1)哈贝马斯的思想观点。哈贝马斯关于话语权的理解突出了“正义”和“交往”。哈贝马斯认为权力的产生不在主体中,而在主体间,即只有交往才能产生权力,但同时强调,只有共同体的成员自由交往时,才能产生交往权力,这种交往权力不是暴力,是理性的产物。交往权力是从规范的角度,在非强制交往中达成共识的力量。哈马斯强调交往权力要转化为行政权力,它的制裁功能、组织功能、实施功能才能进行。[4]即通过各利益群体的代表协商所达成的共识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这种方式就把交往权力转化为了行政权力。
(2)德里达的思想观点。德里达对话语权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传媒领域。他认为话语权一般在由强势集团或拥有经济权的人掌握,这些人通过他们控制着的媒体和其他经济实体来操控人们的思想和判断。按着这种意思,话语权是作为一种潜在的现实权力。德里达认可社会契约论,认为这种权力只能存在于群体中,是个人基于利益的权衡由信任而出让对自身一定行动的控制所形成的外部管理和约束。
综上所述,话语权概念和相关研究始于20世纪后半叶的后现代主义,具有代表性的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有福柯、哈贝马斯、德里达,他们对话语权虽然研究领域和观点尽管各有不同,但也由着共同之处:一是话语权是特定机构特有的,包括物质权力单位和特定文化权力场所;二是话语权产生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往。由此可以看出,话语权起源于对话语背后的不平等权力关系的研究,而不是人人均等的说话资格研究。
如前面所述,话语权研究的本质是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目前话语权的定义中,除认为话语权是话语权力、话语权利外,最常见的是把话语权定义为影响力。这实质是受权力与影响力概念不清的影响。权力与影响力都是指某种社会能力或社会关系,且之间联系错综复杂,以至于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边界的确定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一是从强制与否区分。权力是施加影响的特例,是借助制裁(真正的或威胁的)的行为来影响他人的决策过程。达尔认为,用制造严厉制裁的前景来对付不屈从,从而得到屈从,这种影响力常被称作权力。二是从选择自由区分。沙曼认为,影响可以表现为建议、说服或者权力,但是建议和说服都是进行一项行动过程的理由,最后还是选择者的选择,建议或者说服使接受者享有选择的自由,因而这类影响都不是权力。在权力关系中,权力的接受者只有完全地服从,不管他是否确信,是否愿意,是否有自己的选择。三是从地位不同区分。美国当代政治社会学家奥罗姆认为,接受影响的人是否居于决策地位,是区分权力与影响的关键。只有居于决策地位的人所施加的影响才是权力,而其它的“影响仅仅是影响决策者行使权力的社会能力”。举例说:“一些人占有某些职位,那么作为朋友或同事,就能影响权力行使者的决策”,这类影响不是权力。他认为“说客”这一生动形象的提法就恰到好处地表达了“影响”的意义所在。这三种虽然表述不同,但可以看出只是角度不同所致,但意思却是一样的。通过上面权力和影响力的辨析,我们清楚了权力不等同于影响力,因而话语权也不等同于影响力。
通过对权的基础语义、话语权的本源、话语权与影响力这三个内容的分析,已经不同程度的阐明了话语权与权力、权利、影响力之间的关联,并通过此清楚了国际体育话语权的内涵。
话语权本质就是话语背后的权力关系,其本源指的是一种权力,这是一种只有一部分人可以享有的权力,而不是世界社会公民人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力存在于特定的组织机构中,产生与成员之间的交往,反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服从于被服从的不对称关系。
国际体育话语权由限定词“国际体育”和中心词“话语权”组合而成。我国在国际体育概念上达成了一致认识,认为国际体育是国家之间进行的以竞技运动为主的一系列文化交往活动。[5]
根据目前研究的结果,我们可对国际体育话语权内涵定义如下:国际体育话语权是以竞技运动为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交往活动中的一种特定的权力。这种权力仅存在于国际体育组织当中,产生与国际体育事物管理之间的交往,反映的是交往活动中所处决策地位的不对称关系。
[1]费安玲.民法总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26.
[2]刘少轩.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话语权分析[D].外交学院,2007.
[3]王爱冬.权力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87-234.
[4]王晓升.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力——哈贝马斯对于民主国家中权力结构的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2007(3).
[5]周西宽.体育基本理论教程[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