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领导体制研究

2014-08-15 00:47:10李良品蒲丽君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土司军事领导

李良品 蒲丽君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408100)

军事领导体制是属于军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军事领导体制完善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讲,它反映了国家政权的稳固与强大程度。[1](P71)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十分重视中央和地方军事领导体制的建设与发展。探讨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领导机构,有助于厘清土司时期我国的军事领导机构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军事领导体制的层级

层级管理是指在组织管理过程中,明确各职位的职责、权力和利益,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在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管理中,仍然分层分级,体现不同的层级管理。

(一)国家军事领导机构

一般而言,在我国封建社会,国家军事领导机构大多由皇帝、最高军事决策机关、统兵将帅等构成,他们的职能虽有区分,但均负有领导责任。[1](P71)

元代的国家军事领导机构,其主要掌兵机构为枢密院。枢密院主管军事机密事务、边地防务,并兼禁卫,皇太子兼枢密使虚衔,知枢密副使掌实权。《元史》卷八十六《百官二》明确规定,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2](P251)。元政府枢密院除管理西南地区土司土兵军事征调之外,还负责管理土兵屯田之类事情。如《元史·兵三》载云南土兵——爨僰军“屯田备蛮”[3](P671)之举以得到“以资军饷”[3](P2588)之目的。元代隶属于中书省的兵部仅“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牧之政令”。[2](P250)元朝的皇帝为中央军事领导机构的最高指挥者。

明朝时,兵部主要负责中央军事领导机构,并使之与五军都督府互相补充,互相制约。大凡土兵征调之事,均由兵部负责。据《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第171册《桂林府部》“桂林府猺獞洞蛮考”载:“宣德六年,都督山云奏:广西左右两江设土官衙门大小四十九处,蛮性无常,仇杀不绝,朝廷每命臣同巡御史三司往里。缘诸处皆是瘴乡,兼有蛊毒。三年之间,遣官往彼,死者凡十七人,事竞不完。今同众议,凡土官衙门军务重事,径诣其处。其余争论词讼,就附近卫所理之。”[4](P30)兵部下辖的武选、职方、车驾、武库等四个清吏司,各司其职。兵部尚书“掌天下武卫官军选授、简练之政令”(《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如针对西南地区土兵强大的历次战争(如“平播之役”和“奢安之乱”)无不是兵部与武选、职方、车驾、武库等四个清吏司、五军都督府相互配合的结果。在明代历次平定土司土兵叛乱的战争中,皇帝无疑是军队的最高统帅,而出兵征战时由皇帝临时委任的领兵管,如李化龙、朱燮元、王三善等均为“挂印将军”,他们是战争中的中央军事领导机构的最高指挥者。

清代军权握于皇帝之手,并设立军事中枢以协助皇帝控制、指挥军队。这种中枢机构,前期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军机处、兵部,后期为陆军部等机构。清代大凡涉及土兵参加的战争,中央政府层级的军事领导机构,前期主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军机处,后期为陆军部等机构,兵部没有多大权力。

(二)地方军事领导机构

土司时期的地方军事领导机构,一般可以从文献资料中去考察。

元朝时,地方设置的行中书省总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军国大事,故具有军事指挥权。在行中书省之下设有万户府或元帅府、千户所、百户所等三级,同样主持或负责军事工作。在西南地区,元朝设置一定数量的土司,其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新元史》“宣慰使司都元帅府”条中列举了西南地区的大理金齿、蒙庆、广西两江、八番顺元等处。在“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条中列举了曲靖、罗罗斯、广西道元江等处。还特意提及云南乌撤宣慰司,兼管军万安府[5]。这就说明在这些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中,仅有宣慰司、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等可管理军队。《钦定续通志》对宣慰司、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宣抚使、宣抚司等设置处所、执掌等记述颇详细;[6]元在边境地区设置招讨司,掌招抚降附,征讨叛离,接受贡纳、颁给赏赐等事。[7](P367)此外,政府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编组了一些由当地少数民族组成的军队,如云南爨僰军即是以云南土著民族白人和爨人为主。此外,还有白夷军、罗罗斯军。湖广地区有僮兵、徭兵、苗军等,[8](P350)这些地方武装力量分别由所在行省设官管理,维持地方安宁。在特殊时候,也要奉调出征或镇守其他地方。

明代各省设都指挥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分主军事、民政、司法,合称三司。《明史·职官志一》:“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各省所设都指挥司,简称都司,是明代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掌一方军政,统率其所辖卫所及土司,属五军都督府而听从兵部调令。而明代在西南地区所设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各长官司等,凡有战事,均听从其调遣。在明代的千户所和百户所中,也有部分是土司,即土千户和土百户。据《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第171册《桂林府部》“桂林府猺獞洞蛮考”载:《明外史·土司传》:“永乐二年,总兵韩观奏:桂柳浔三都蛮寇黄、田等,累行劫掠,杀掳人畜,已调都指挥朱辉追剿,斩获颇多。”[9](P30)明代西南地区土官中职位最高的是宣慰司,该职是一个负有承上启下的地方区划的军政最高长官,其职为土司世袭官职。这些土司平时十分注重加强对土司兵的训练,到一定的时间还要举行阅兵。如广西思恩府九土巡检司逢“霜降”之日为九土司土兵“祭旗”受检日。[10]《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一千四百二十卷“思恩府兵制考”中“九司霜降”条载霜降时节阅兵之盛况:“每岁霜降,九土司带领土兵出哨,齐至教场祭旗,操演蛮兵。结队装束各异:或皮铠兜鍪络以长缨,或氈笠绒衣结束大带,或彩绘缠头以别伍,或画衣饰甲以分营,金鼓喧阗,旗旛焜耀,操毕,各领牛、酒依方位札队,原地杂沓而饮。是日,商贾辐辏,远近毕集,各就教场贸易,竟日方散。边境荒凉,终岁仅有此日可观。”[4](P42)此条记载广西思恩府对土司兵阅兵的全过程,有祭旗、有操演、有装束、有操毕之餐饮、有商贾之贸易。真是引人入胜,蔚为大观。

明清时期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土司机构、土官世袭,以与有任期年限之流官相区别。其土官分文、武两种,各级土官均受所隶地方军政长官之约束。[11](P42)《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对于有一定军事指挥权的土司,规定十分明确:宣慰使和宣抚使“各有所辖土民土兵,并受地方督抚统辖”;招讨使“辖有土兵,并受四川总督统辖”;安抚使“均在四川、云南两省,辖有土民土兵,并受地方督抚统辖”;土千总、土外委、土守备、土把总、土游击“管辖所属土军丁,受所在地方武职长官统辖”。可见,清朝的地方行政区划为省、府、县三级,其地方军事领导机构最高级别为管辖一省或数省的总督、巡抚衙门和八旗驻防衙门。一省的最高长官为巡抚,多兼提督,总理全省军政大事。《钦定大清会典》卷五十四“土司”条规定:“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统以总督、巡抚,西宁、西藏统以大臣。凡指挥使八人,指挥同知七人,指挥佥事八人,宣慰使八人,宣抚使九人,副宣抚使二人,安抚使十有八人。”[12](P441)在西南地区,一般在巡抚或提督之下,另置有总兵、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官员,这些官员应是具体战场负责军事指挥的指挥员。在石砫《陈氏族谱》有“(陈思虞)万历十六年,川贵总督兼军务使邢调取陈思虞土兵一千名,征剿杨贞岩一带等番贼”,“天启二年三月,川督朱调陈思虞土兵四千”等记载[13](P70)。对于总督、巡抚调动石砫及其它地方土兵之事,史料载:(万历二十五年五月)癸已,“总督邢介议调川东施州卫、酉阳、石砫土司、邑梅、平茶二长官司,湖南永顺、保靖土司兵万人。”[14](P4797)改土归流前后,其军事指挥情况不尽一致。同时,在四川的藏区、彝区及广西与云南、贵州的情况又存在差异。

(三)土司军事领导机构

明清时期地方驻军的编制,实际上是卫所制和营兵制。这两种军队都属于国家的正规军。而土司兵则属于地方武装力量。在《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组织体制编制卷》中,刘昭祥先生认为:土司兵主要指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司所属土兵,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地区的狼兵,以及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土司之兵。他列举了上述土司兵在明代征调的有关情况。众所周知,土司兵皆以勇敢善战著称。其土兵均来自土司所辖地区,将领大多是土司的亲族,听从土司指挥[8](P391-393)。在此,著者认为,每个土司衙门都是一个军事领导机构。不必说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和安抚司,就连十分普遍的长官司也拥有军队——土兵。总之,在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管理中,共分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但有中央、地方及土司三种形式,它体现了在土兵的军事管理中的层级管理体制。

二、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军事领导机构的特点

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军事领导机构因层级多样,情况复杂,故呈现出一些特点。

(一)管理机构因朝代而变

一是国家级军事领导机构。元代时,其主要掌兵机构为枢密院。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明朝时,中央军事领导机构主要是兵部,并使兵部与五军都督府互相补充。清朝前期主要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军机处,中后期为陆军部等机构,兵部没有多大的权力。二是地方军事领导机构。元朝时,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中,仅宣慰司、宣慰使司都元帅府、宣慰使兼管军万户府等可管理军队。明朝时,在西南地区各省所设置的都指挥司,是明代设立于地方的军事指挥机关,其指挥者就是都指挥使及同知佥事。清代时情况又有所变化,因按有关规定,宣慰使和宣抚使“受地方督抚统辖”,招讨使“受四川总督统辖”,安抚使“并受地方督抚统辖”;土千总、土外委、土守备、土把总、土游击“受所在地方武职长官统辖”。[11]由此可见,清朝的地方军事领导机构最高级别为管辖一省或数省的总督、巡抚衙门和八旗驻防衙门。

(二)机构设置因民族而异

关于土司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表现最为显著的特点是民族不同而设置情况不尽相同。

1.藏族土司军事机构设置。藏族封建统治的特点是由大喇嘛兼土司,实行集政权、宗教、军权为一体的“僧侣政治”,与汉区的政权组织截然不同。随着木里“政教合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疆土的不断扩大,民国初期基本上形成了以大喇嘛、活佛为首领,以土司衙门、三大寺权力机构为依托的地方军事机构[15](P55)。为了巩固当时的“政教合一”制度和保卫辖区安全,木里土司在境内实行抽兵制度,并加强武器装备的购置和制造。

2.彝族土司军事机构设置。由于彝族实行的是则溪制度,所以,彝族土司军事机构设置健全。其军官总称骂色,另有“姆兹骂色”、“尼毕”、“尼宾”、“穆濯”等职。彝族古时的议政制度,举凡祭祖、联姻、结盟、出征等活动,召集摩魁大臣和布摩充分发表意见后,由兹摩进行决策。若意见分歧,则由布摩举行杀牛、猪、鸡等举行占卜仪式,再进行决断。布摩不仅出谋,有时也操刀上阵。[16]上述各职相当于将、帅军阶。主管军务的军职称“骂初”;“骂衣”之上,可领兵千员的军官称“撮魁”,“撮魁”之下为“骂衣”。[17](P80-81)据《大定府志·疆土志一》载:“水西自分三路,称为中水、下水、底水,盖沿三路达鲁花赤三部土官之旧。每路之下有四宗亲,以宗亲领之,故名。后讹为则溪,其制犹唐之州、宋之军也,凡十二宗亲云。十二宗亲各有分地,又别领土目四人,谓之四十八目,合宗亲为六十也。每宗亲及土目之下,又分为二,共百二十,各有人领之,谓之百二十骂衣。骂衣之下各有十夜所,谓之千二百夜所也。土目、骂衣、夜所,盖即中国之乡、里、甲也。”[18](P213)上述各职相当于校级军阶。

3.壮族土司军事机构设置。广西南丹土官衙门内部的组织和别的土司、土州不同,而且在历史上曾有过不少变化。清末时土官衙门内设有“八房”,所谓“八房”之中的兵房有武装亲兵,人数不固定,负责警卫,捉拿“匪盗”,维持社会秩序。土官出巡时,得领临时打赏的草鞋费;平时土官发给粮饷;与差准同出传案时,则要向当事人敲诈勒索。[19](P37-38)

4.土家族土司军事机构设置。土司时期土家族土司衙门中的军事机构设置也有一定规制,如《卯洞土司志校注》中的《等级仪制告示》有“照得司内之员,亲莫亲于护印,而权司、总理次之;贵莫贵于权司,而总理、中军次之。权司、总理、中军,为司职极品。上则资其铺相,下则任其指挥,非才德兼全莫任其职。中军辖五营。五营有总旗,旗长次之,旗鼓又次之,千总、把总为弁之末。至若内侍之千总,出入护卫;外卫之把总,奉使出差,较之各营千、把,伊则尊焉,司以外,佥事为一房首领,见五营而却卑,临巡抚而民右,职同峒长,权亦无异”[20](P33—34)等内容,这实际是对土兵的领导、指挥、上下级关系等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三、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军事领导机构的发兵与指挥

发兵与指挥的问题,属于军事指挥的范畴。任何一个军事领导机构都必须考虑其军事指挥的问题。土兵军事领导机构与其他军事领导机构一样,也必须考虑军事指挥问题。

(一)国家与地方军事领导机构对土兵的发兵与指挥

军队调发是军事领导机构和军事指挥中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发兵权限和制约手段。发兵权限历来是统治者或政治集团深切关注的问题,因此,发兵权限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中央王朝来讲,发兵之权操于最高统治者之手[1](P96—97)。任何一家土司土兵奉中央王朝调遣,必须听从当场战争最高指挥者的指挥。如平播之役,当时万历皇帝调动西南地区十五六万土兵参加战争,这些所有的土司带领的土兵必须听从川贵总督李化龙的指挥,否则当斩。如前述,元朝时是由枢密院负责军队调发,皇太子兼枢密使,知枢密使院事为实际最高长官。明朝以兵部掌军队调发,但必须奉皇帝旨意行事。五军都督府有统兵之权,而无发兵之令;兵部有发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对军队调发及总兵官的的职权均有明确规定:“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凭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或有信符而无批文、有批文而无信符者、即是诈伪、许擒之赴京、治以死罪。”“如总兵官镇守、遇有前事、总兵官亦会三司计议、仍用都司或布政司印信文书、写总兵官处分之语、方许奉行、亦填写勘合具奏。”“若朝廷命总兵官挂将军印征讨、调遣军马、不待三司文移、实时发遣……或有贪婪无藉凌害者、不待填写勘合、止具本遣人赍敕、不经总兵官及三司、径赴京陈奏。治以重罪。”[21](P585—586)到了清代,军队调发有一定变化,中央由皇帝掌握,地方为督、抚分寄[1](P99)。为了严格规定发兵权限,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发兵办法均采取了必要的控制手段。如以符、节、信玺、诏令、羽檄、敕书等作为发兵的凭证[1](P99)。清朝军队调发,初用满文信牌,后由皇帝颁布“圣旨”。清中后期,提督、总兵等武职官员调兵,皇帝则用“廷寄”,总督、巡抚征调提、镇之兵,则用文书,即“檄调”[1](P103)。

(二)土司军事领导机构的调兵与节制

元王朝实施土司制度以后,朝廷授予民族酋领土官土司,需要正式赐予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与金(银)字圆符等信物。其中虎符是节制军马的凭据,这是因为边陲土官土司有保境靖边的责任,故给予“节制军马”的权力。

明朝时中央王朝仍然给边疆土司颁发虎、牌,同时,对虎、牌的制作与使用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明会典》卷之一百八载:“凡信符金牌。永乐二年始置、以给云南徼外土官。其制铜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批文勘合底簿。其字号、如车里、以车字为号、缅甸、以缅字为号。……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信符之发、一次以文字号、二次行字、次忠、次信、周而复始。又置红牌镂金字敕书谕之。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凭信符乃行。”[21](P585-586)这说明了符、牌的重要作用。明朝中央政府对云南边夷土司颁发金牌信符的做法,一方面为朝廷与土司之间确立一项征信之物,以利彼此之间的交往;另一方面为朝廷谕示土司于国家享有之权力及其对国家应尽的义务[22](P54)。颁发信符也在于防止诈伪,具有保障性;金字红牌的敕书,是君主对臣属的指示与规定,确定其应享权利及应尽义务,也有意加强对土司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

总之,军事领导机构是军事领导体制中的“硬件”,历代军事领导机构均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国家军事领导机构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地方军事领导机构起着配合与支持作用。在土司时期的土兵制度中,大凡具有征调性质的战争均有中央、地方两个层次的军事领导机构,土司军事领导机构无疑是隶属于地方军事领导机构。当然,在军事征调之外,各地土司衙门也是一个军事领导机构。所以,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军事领导机构就形成了中央、地方及土司即两个层次三种机构的层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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