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红利上缴需防止“左手交右手”

2014-08-14 21:54吴睿鸫
决策探索 2014年13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预算红利

吴睿鸫

财政部决定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最高比例提至25%。

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郑重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将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但从以往经验来看,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据国资委数据粗略计算,从2008年央企恢复分红以来,共缴纳红利约4678亿元,用于社保等民生类支出部分共约246亿元,仅约占总分红金额的5%。

其余的绝大部分,再次返还给企业,变成部门体系内的资源,用于自身循环,属于“左手交右手”。不仅如此,央企国有资本收益,甚至还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特别是当前我们的财政预算还不尽透明,监督不够严格。央企即使有巨额收益,也未必会把利润按规定上缴,或者通过各种手段将利润消耗在中间环节。就央企红利属性而言,更多具有社会性,它属于全社会的财富和价值。所以,央企红利的“大头”理应让全社会的普通老百姓来分享。倘若把央企的红利用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农村建设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那么,国内消费这辆“马车”就会驶入快车道,从而刺激国内实体经济向良性方向运转。

要想规避央企红利上缴“左手交右手”现象,笔者觉得,相关主管部门应站在民生的角度,尽快制定出央企红利用于民生分配的比例,以逐步加大央企红利对民生领域的倾斜力度。

与此同时,国有资本收益,从根本上讲,是所有纳税人的重要公共资金。从公共财政本质来看,缺乏公众的参与、表达与监督的财政,不能称作是公共财政。而且,央企红利也属于财政预算的范畴,必须向全社会公开使用情况。此外,还要加强对央企的监管和反腐力度,这不仅有利于让国有资本收益用在民生保障上,也有利于央企健康发展,不容易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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