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金
近年來,特區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時,為保證決策的民意基礎,做了不少諮詢工作。然而,實際成效卻似乎差強人意。不少市民質疑,一些所謂面向公眾的諮詢,當局選定的諮詢對象卻往往只是一些特定的群體或社團;不少政策或法律草案諮詢過後,往往是石沉大海,外界對諮詢的結果不得而知,令人質疑相關諮詢只是“走過場”、搞形式。
同時,不少意見亦指出,現時政府一些重大的政策或法案,甚至未有進行諮詢便推出,令人質疑“暗箱操作”;而有些政策卻是反復諮詢,被人批評當局是爲了諮詢而諮詢,或籍諮詢拖延落實時間。例如,俗稱“離補制度”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早前所引發的風波,雖然最終以行政長官宣佈“撤案”而暫告一段落。但是當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特別是社會普遍批評當局未對該法案進行充分諮詢而倉促推出,就曝露出相關的問題。
雖然,特區政府於2011年8月推出《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其目的是建立公共政策諮詢的規範,實行至今已經3年,惟在具體的實踐中,卻似乎仍然未能起到相關作用。
如“指引”訂明,特區政府的公共政策按層次分為“重大政策”及“政策項目及措施”。其中,“重大政策”是指與本澳社會發展方向及規劃、全體或大部分公眾相關,以及列入政府施政方針中的重點政策,必須進行諮詢;“政策項目及措施”則指為配合重大政策的實施而推出的各項具體項目及措施。若被列入施政報告,須進行諮詢。但基於特殊情況的需要,尤其涉及緊急或重要情況,在向公眾作出說明後,則不在此限。在具體實踐中,卻很難見到當局如何科學釐定落實,如《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屬於“重大政策”抑或“政策項目及措施”?為何未有進行公眾諮詢?依據是甚麼?當局均未有向社會說明。
另外,公共諮詢結果要準確、全面地反映公眾的意見,首先就必須做到參與諮詢的群體有代表性和廣泛性。當局推出的“指引”也明確規定,諮詢推行機構須對公眾尤其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將涉及的群體,以適當的方式就諮詢的目的進行前期性的意見及資料收集。
但從實際情況看,似乎不盡人意,如當局之前推出的義字街等五街市集重整計劃,民署稱推出前曾向社團諮詢及進行問卷調查等,但重整計劃一出,各界質疑,直接利害關係方的小販、商戶紛紛投訴未獲諮詢;再之前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兩新聞法修訂的諮詢,對於這種非常專業、複雜的議題,當局卻是在未徵詢業界的情況下展開商議式民調諮詢,備受批評,等等情況,反映當局在諮詢對象及方式的甄選上乏善可陳。
本人認為,當局推行公共諮詢,不應該只是為諮詢而諮詢,更應著重於諮詢的實際成效,才能在政府與公眾的雙向溝通中真正吸納民意,實現科學決策。為此,政府有必要對已實行3年的“指引”,結合社會有關批評意見,作出客觀評價及檢討改善。
同時,針對社會批評現時的政策諮詢活動形式、渠道單一、宣傳不夠等的問題,當局未來應該加強相關工作,以營造良好的諮詢環境,真正促進公眾參與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