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农业合作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4-08-08 02:19刘霞
理论导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建国初期借鉴社会主义

摘要:建国初期,在探索中国农村农业合作道路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中国共产党人对于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与农业现代化、与家庭经营等问题存在某种程度的认识遮蔽。为促进新时期农业合作的发展,在理论上厘清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农业合作与农业现代化、农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农业合作;遮蔽;借鉴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6-0049-04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十六大以来党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政策及其优化研究”(13YJA710059);校级课题“20世纪50年代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中国化研究”(xy1213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霞(1977-),女,湖南沅江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在曲折和坎坷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和教训,期间的徘徊和曲折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农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思路和线索,也为新时期农业合作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探索中国农村农业合作道路的初步阶段,我们对于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与农业现代化、与家庭经营等问题存在某种程度的认识遮蔽。近年来,党和政府多次指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为促进新时期农业合作的发展,在理论上厘清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农业合作与农业现代化、农业合作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合作社经济由于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基础上而与集体经济相区别。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人对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认识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合作经济被看作集体经济的同义语。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探索对当今农业合作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加深了对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理解,认识到合作经济不等于集体经济。

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内涵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根据罗奇代尔合作社原则和国际合作联盟的合作原则,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结成组织,进行自我服务,共同实现更大利益,并承认私人产权的经济形式。而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的集体公有为基础,集中生产劳动和统一收入分配的经济形式。[1]应该说,合作经济的本质是劳动者之间的劳动联合和资本的联合,强调生产等各要素的合理组合方式,基本目标是实现经济利益。它保留个人所有权,具有开放性等特征;而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强调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政治取向明显,它具有封闭性和整体性等特点。

建国初期,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合作社,这样一条循序渐进的发展模式实质上是把合作社这样一种经济组织更多地当作政治工具,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等同起来,合作化演变为集体化。尤其到合作化后期,不尊重农民私有财产,强迫入社,农民失去退社自由权,合作社形式仅限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片面追求生产资料公有制等,都与国际上通行的农业合作社的宗旨背道而驰。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和社会主义理论教条式的理解,另一方面则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的理论中,确实认为小农经济必然灭亡,大规模合作社生产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但是,在这个过渡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完全否定农民的个人所有权。马克思在1874-1875年初所写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认为那时无产阶级将以无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不是奴役而是通过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2]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的集体所有制,实质上对“农民所有权”是有所保留的。当然,合作化演变为集体化的另一个原因则是受到苏联的影响。有学者还认为,合作化运动承载了太多的功能,加上新生国家面临社会主义建设压力,导致合作化运动不断加速,而在政治压力和政治动员下,集体化就成为必然,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和制度的嵌入是集体化逻辑极至的结果。[3]

二、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

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社会主义设想中,农业合作是作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途径而被关注和重视的。但是,建国初期我们对农业合作与集体经济的认识存在误区和偏差,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更是处在探索之中,中间的一个理解链条就是“农业合作化=集体化=社会主义”。

农业合作经济并不等于集体经济,而集体化更不等于就是实现了社会主义。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尚不成熟,当时除了借鉴苏联模式外,没有其他经验可循。由农业合作走向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给我们指出的道路,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给出农业合作过程中的具体做法,而苏联集体农庄所表现出“大而公”的规模经营的显著特点却让人形成一种苏联模式就是社会主义的错觉和思维定势。因此,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必须是公有制,在经济体制上必须是计划经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是不相容的。由于当时各种条件的限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还未能突破“一大二公”思想的束缚,因而认为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应该是纯而又纯的集体所有制。个体经营和多种所有制经营,都是有悖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把农业合作转向集体化,既可以在短时间内变农村小私有制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防止资本主义在农村复辟,又可以抛开市场,有利于搞计划经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许多领导人依据一种对马列主义的传统认识和实践样板,认定只有集中生产资料、集中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才是社会主义。搞包产到户就是单干,单干就是资本主义。家庭经营被等同于个体经济的“单干”,是不属于社会主义的。认为农业合作由互助组、初级社上升到高级社,生产资料属于公有,也就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

但是,在农业合作与社会主义衔接的问题上,人们忽视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生产力标准。当时中国的资本主义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工业现代化刚刚起步,许多人却担心资本主义的过快发展会占领新中国的阵地,于是急于马上过渡到社会主义。有国外学者认为,由于毛泽东没有摆脱民粹主义对资本主义批判的局限,试图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历史阶段,人为地消灭资本主义,进而引发了过早过快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错误。[4]有学者把毛泽东“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思想作为他具有民粹主义倾向的论据,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毛泽东在倡导农业合作的同时,并不排斥机械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毛泽东对待资本主义的态度不是简单的否定。1956年12月,毛泽东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就谈到:“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5]应该说,通过农业合作的途径进入到社会主义,这毕竟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目标的首次尝试,难免会犯急性主义的错误,因而看似沾染了民粹主义的印记,而其和民粹主义还是有实质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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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通过农业合作实现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我们犯了教条主义错误。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公有制,没有实现公平,却陷入平均主义的泥潭;想解放农民,却又以另外一种方式剥夺了农民的自由,产生了一种新的人身依附。这是建国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也是与社会主义的目标体系不相容的。正因为对社会主义的理解有偏差,所以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很快变成了一种农业集体化运动,且不顾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农业的特殊性,规模越来越大,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按劳分配演变成为平均主义,农业合作成为实现计划经济体制的最佳路径。

历史证明,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公有制,但这并不是说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建国初期的生产力水平没有发展到可以完全公有化的程度。对此,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做出了很好的总结:“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的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的、多层次的联合。”[6]文件还要求根据我国情况,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的特点。例如,在实行劳动联合的同时,也可以实行资金联合,并可以在不触动单位、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件下,或者在保留家庭经营方式的条件下联合;在生产合作之外,还可以有供销、贮运、技术服务等环节上的联合;可以按地域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联合。文件指出这些联合在规定条件下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这些认识,推动了各种联合和合作,特别是农业流通领域的联合和合作,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理论。

三、农业合作与农业现代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充分注意到了工业革命的社会影响,提出了改造小农经济,进行农业合作的思想。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中的大生产优于小生产,并将排挤和取代小生产。其理由是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机械化必须在大规模耕作土地时才能加以有效利用,而私有制的小农经济对合作和分工的排斥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农业合作是实现大生产、进行农业现代化的一条有效途径。列宁对大生产极力推崇,十月革命后,列宁主张用共耕制的大农场来代替小农家庭经营。随着共耕制实验的失败,列宁意识到低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可以把农民联系起来引向更高的阶段,但这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列宁逝世后不久,斯大林就违背了列宁晚年关于农业合作的原则,转而发展集体大农庄,消灭家庭经营,重新回到了集体共耕制的旧路上,反而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生产力。

我国建国初期,土地改革顺利完成后,小农经济在发挥其个体经营的优越性的同时,其天然的脆弱性也进一步表现出来。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与个体力量的单薄,无法抵御自然灾害,无法使用农业机械和新的农业技术,严重阻碍着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但是把农业合作引往集体化的方向是不是就实现了机械化或者说农业现代化呢?答案肯定不是这样的。这种做法反而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实现。高度封闭的生产遏制了市场生存的环境,农村经济无法活跃,而在生产中,人身自由的丧失和激励机制的缺失催生的只是低效率和消极怠工。

从理论上来说,各种形式的合作、协作和分工,都是为了生产力的提高,农业合作也不例外。马克思指出:“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7]也就是说,合作可以使生产成为社会化的生产。当然,通过合作,要想“产出1+1>2”,直接产生集体力,或者“成本1+1<2”,即节约人力、财力和物力,仍然要取决于自然条件和科学条件,诚然,合作水平的高低也会反作用于这样一些物质条件。而和合作水平高低息息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配问题。分配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其本身不产生生产力,但会影响组织内部生产力水平的有效发挥。因此可见,要想通过农业合作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因素都很重要,不是简单的公有制就能解决问题的,更重要的是自然条件、科技水平,合作组织中的分配制度以及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力的适应情况。

在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中,我们曾片面追求生产关系的升级,认为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就可以提高生产力水平,改变生产组织形式就可以提高生产力水平,其认识误区的关键在于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存在认识错位,虽然认识到了小农经济的局限,但存在对生产力的视野屏蔽。个体经济的局限不仅仅是生产关系所有制的局限,也有农业技术方面的局限。毛泽东更多地看到了生产关系的局限,当邓子恢提出应让包产到户再试一试时,毛泽东用一句话再次说服全党:“家庭经营已经试了几千年,还不清楚吗。”[8]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后农业的快速增长固然得益于家庭联产责任制,但更多的还有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虽然毛泽东也大力提倡农业的技术和机械化,但他更重视改变生产关系而不是生产力。在农业合作实践中,要想发挥农业合作对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不仅要考察生产力、生产关系,还要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程度。只有综合考察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全面判断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合作水平的高低。

建国初期以机械装备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产手段得到了发展,农业现代化的起步实际上采取了机械技术型现代化的发展路径,但当时是把农业集体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第一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调整和变革占据了重点,导致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生产力的不相适应,因此,这一时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农业机械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进展和效果,农业现代化起步艰难。

四、农业合作与家庭经营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人从农村和农业的现状出发,更多地关注于农业合作的优越性,但却忽视了家庭经营生产方式的优点。其实,家庭经营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农业合作的发展离不开家庭经营的生产方式。

要认清农业合作与家庭经营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首先要把握和认清工业和农业的不同特点。其一,从生产对象来看,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存在着有生命力的动植物和无生命力的产品的区别。农业生产过程是人们通过有生命力的动植物利用阳光、空气、水分、风力和各种养分来生产动植物产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物对环境的选择性反应取决于生物体内部的机能状况,并能受到自身机制的调控。不管科技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类无法完全改变生物所需的外部环境。而在工业生产中,其生产对象是无生命的东西,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加工塑造;其二,从生产程序来看,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有明显区别。农业生产中的各种作物的生长有各自的季节和周期,生长的各个阶段有比较严格的间隔和时限,各个生产环节只能依次而不间断地进行。而工业生产则完全不受季节和生长周期的影响,可以变更程序,在单位时间内集中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生产出大量产品。因此,从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不同特点来看,毛泽东的“农业工场手工阶段”①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农业生产有严格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劳动支出也具有不均衡性,其经营管理不可能如工业生产管理那样方便。

毛泽东等所排斥的“单干”,实际上就是农业家庭经营,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生产。农业家庭经营指以农民家庭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合作性质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实行家庭合作的生产单位。家庭经营由于是家长制或户主制管理,具有一定的管理上的优势。家庭成员因为存在血缘、感情、心理、伦理和文化等方面超经济纽带的联系,因而对利益目标的认同感较强。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质、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合理分工,有利于充分利用劳动时间和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努力工作,其动力也无需以家庭内部精密的劳动计算同报酬挂钩来激发,因而管理成本相对较小。

当时,我们对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个体经济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个体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是陷农民于穷苦之地的根源;认为千百年来形成的小农经济生产经营规模狭小、分散,社会联系狭隘、简单,生产力水平低下,无法走出封建社会的窠臼迈向现代化。毛泽东等人没有认识到建国后的家庭经营已不同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家庭经营模式了。在封建社会,家庭劳动者虽然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和经营权力,但多数农民家庭并不完全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耕种所得的产品也不能完全归自己支配,经济上和地主存在租佃关系,封建道德秩序上保持宗法式的主仆关系。所谓的自耕农虽然是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者,但仍然受到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的盘剥和压迫。而建国后经过土地革命的中国农民,其家庭经营出现了新的因素和转机,不再和地主存在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关系,每个农业家庭成为独立的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拥有了充分的经营权力。这种新的状况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一点由土地改革所释放出的潜能带来的巨大效应可见。

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发展历史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多数大型商品化农场最终走向家庭经营,(上接第51页)立足于全家人的劳动,不雇工或在农忙季节少量雇工。美国的爱斐逊在《农场原理》一书中指出:“从1900年到1950年,美国多数的大规模、大型农场都成为比家庭农场更无效率的大规模组织,它已被家庭型经营所分割。”[9]与旧式小农相比,这种家庭农场无论在生产技术水平方面,还是在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在生产效率方面,有人认为由农场主及其家人,至多再加上一名工人经营的农场,是最有效率的生产单位。正因为家庭农场效率高于且优越于按其他劳动组合模式建立的农业生产组织,德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农业基本经营单位仍是家庭农场。可以说,家庭经营是农业微观经济组织形式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和空间的分散性,使得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在规模扩大方面存在局限,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信息不畅的弱点,尤其在农产品供给过剩的买方市场情况下缺乏市场谈判力和竞争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分散经营无法承担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任。毋庸置疑,在解决农民温饱问题之后,积极研究农业合作经济,充分发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统一经营”的优势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虽然家庭经营存在局限,但是以丧失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为代价,简单地用合作社的经济组织替代家庭经营也不是明智的选择。实际上,合作社组织与家庭经营是互为一体的,农业合作制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离开农业家庭经营,农业合作组织就失去存在的必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因此,兼顾家庭经营的特点和优势,把农民组织起来,探索农业合作新形式,有助于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注释:①毛泽东认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气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135.参考文献:[1]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3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3]叶国文.土地政策的政治逻辑——农民、政权与中国现代化[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139.[4]尚庆飞.国外毛泽东学研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80-381.[5]毛泽东文集(第7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70.[6]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 中国农业年鉴(1983)[M]. 北京:农业出版社,1984: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78.[8]武力,郑有贵. 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472.[9]李秉龙,薛兴利. 农业经济学[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247.【责任编辑:孙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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