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亚聪,河北经贸大学,2012级,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6年多来,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不仅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还促使农业向产业化经营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缺陷,出现无法覆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问题的情况。本文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完善角度对合作社进行剖析,揭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不足,并结合自己所学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完善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
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产品价格也在不断看涨。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民并没有在这一潮流中享受到益处。究竟其原因是什么?主要是身为市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市场中的被动地位所导致的。试想一下,单个的农户如何与市场地位超出自己千百倍的超市进行有力的谈判呢。在这一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它的目的不在于赚取利润,而是为农民服务,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为农户与市场的直接对接提供有利支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它带动农户实现了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农产品优势,推进了农业现代化建设。随着合作社社员的不断加入,大家共担风险,减少了政府风险,不仅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内部优化,还实现了农产品的品质保障。大规模合作社的组建形成了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相当经济实力、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它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效的把零散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结合起来,以较低的市场交易成本换取了更高的农副产品附加值,实现了农民持续增收,农民生活逐渐富裕。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各制度做出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宽泛,大多数合作社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从而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制度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合作社章程无法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要求出示该合作社的章程,因此实践中就出现章程被格式化的问题,使得各个合作社章程大同小异,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无法真正体现自己合作社的自有特点,同样也满足不了社员的实际需求。
第二,对社员资格限制过于严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社员资格的要求过于严格。例如,要求排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为社员,这样做显然是不甚合理的。因为社员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实质的影响,这些社员完全可通过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因此,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允许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员入社。
第三,对社员权利的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定了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对此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规定。如果社员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全面肯定,自然不利于对社员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因社员的权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赖以成立的基础,一个不以维护社员权利为己任的合作社是一个异化的合作社、是一个失败的合作社,难以实现其成立目的,更难以发展壮大。因此只有明确规定了社员的权利体系,社员才能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它是提高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是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农业中最为有效的合作形式。因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基础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继续丰富和完善,以促使其更好的为农民社员服务。完善合作社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第一,吸收借鉴国外合作社变革的成功经验
正如我们所考虑的那样,虽然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已出台,但相比西方国家仍有不少急需该进之处,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建设应参照西方国家较成熟的做法,制定统一的合作社法体系,即单独综合立法模式,将各类型合作社基本问题进行统一规化,以统一规范来指导各类合作社完善。主要包括有关合作社的性质、种类及业务范围、合作社的名称、合作社责任的类型、合作社的设立、合作社章程、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合作社的管理等内容,但绝对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选择、有角度的选取适合我国国情和合作社发展现状的内容加以吸收采纳。同时,辅以相关的配套实施条例或细则,以更有效的解决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问题。相信完善的合作社法律制度,定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很好的基础和保障。
第二,为合作社发展构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努力构建起从中央到地方,包含政策支持、治理结构、监督管理、等较全面、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体系。
第三,构建社员权利救济制度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涉及合作社全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是在此产生的。社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实施能够确保社员大会真正维护社员的权益。一方面,保障合作社内部救济,即通过召开社员大会、监事会及社员监督进行救济;另一方面构建司法诉讼方式的外部救济制度,当社员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社员可以申请无效之诉,违章决议可提出撤销之诉;当社员大会的决议损害合作社或社员利益时社员可以起诉通过法律正义来保护合作社及其自身利益。同时对诉讼时效做出相应规定,防止社员的诉讼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明确其承担的如损害赔偿、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此外,为防止一些社員滥用诉权,妨碍社员大会正常决策的做出,当合作社请求时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的社员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四,进一步提高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单元,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应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只有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稳步增收,才能做好相关法制工作。为此,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宣传力度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学习就成为必要。如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合作社典型案例经验,通过实例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应加强培训工作,培育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法律实施提供人才支撑。
我们相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的不断探讨,可以为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可以更好地实现其为农民社员谋福利的设立宗旨,更快地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兰祥礼:《完善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载《四川改革》2009年第6期.
[3]班晓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初探.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4月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