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云
摘要:文章以“容隐”为中心,提出亲情大于法理,是在于情先于理而存在。在古代不触犯极重大犯罪的前提下,容隐是被国家允许甚至支持的。在圣人的言论,及古代律法中都提出容隐的概念。甚至古代西方的先哲苏格拉底也于《游叙弗伦》中因游叙弗伦控告其父而展开了一次追问式的探讨。我国现代法律对“容隐”持否定态度,但“容隐”精神并不与现代法治相违背。只有将情溶于理,理贯穿于情,建立一个夫妻和睦,子女孝顺,兄弟情深的和谐家庭,是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社会的有力支撑。
关键词:孔孟;“容隐”
何为亲人?即,直系亲属和配偶以及亲戚。何为亲情?即,亲人之间的那种特殊的感情,不管对方怎样也要爱对方,无论贫穷或富有,无论健康或疾病,甚至无论善恶。亲人之情在乎一个“情”字。既然如此,亲人犯罪,作为自身又该如何应对?
公元前500年的孔子在《论语•子路》中与叶公有如下一段对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当叶公为其乡人之举而自豪之时。但孔子还是向这世俗颇为赞许的行为提出了大胆的质疑,一席“只顾及亲情,而将国家法律不顾”的言行因何而出?直躬因父攘羊而将其告发,探究“攘羊”这一词,得出,邢昺疏:“言因羊来入己家,父即取之。可见是直躬其父并非主动盗取羊,所以与恶性偷盗的违法行为还是有质上的区别,再加上直躬与其父是饱含着血浓于水的亲情,孔子对叶公的此番言论也是在情理之中,秉承了孔子一贯的儒道。但这又绝不代表孔子对于触犯法律之人的姑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表达的是父子之间不该相互揭发,而破坏的父子之情,破坏家庭伦理道德规范。本应子为父尽孝,却变成子告父。换言之,即使检举其父行为的不当,也不应由直躬来完成。如因一头羊而丧失了父子之情,那所付出的代价过大。而如将直躬之举树为大义灭亲的典范,则形成的家庭风气将影响甚至危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道德规范。可见家庭伦理道德之重要性,但正确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绝非互相告发使其受到刑罚便可简单粗暴解决的。
在《孟子•尽心上》中有提“舜视天下犹弃敝蹝也。弃负而逃”。孟子回答了桃应假设舜父杀人,舜的处理方式。如若其父杀人,触犯刑法,做天子的儿子也是不能放任之,该有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如此,只因是天子之父,舜愿宁愿放弃天子之名而背父潜逃。在亲情与法理发生矛盾时,孟子宁愿舜在法理上承认其父的不得当,加之以施行严惩,而后选择窃负而逃。可鉴,和孔子有相似观点的孟子也不愿因法理而抛弃父子之情于不顾,亲情先于法理而存在。每一个家庭的和睦与否不仅仅只关系到其自身,还牵扯一个社会的道德氛围。而探究其法理制定的真正目的所在,也不过是利用强制手段来劝人从善,而非刑罚本身。
在孔孟设立的特殊条件下,将亲情与法理至于矛盾冲突之中。如何互补而不失人伦纲常,中国古代的法典也有对其进行过系统的规范,其中《唐律疏译》则是将二者相结合,唐律的代表《永徽律》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其“名例律”中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除此以外,唐律还放宽了相隐的内容,即便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也不为罪。唐朝在继承前代近亲容隐制度的同时扩大了容隐的范围,在《唐律疏议》卷中同居相为隐的条款,把容隐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同居亲属,并且规定即使不是亲属,不在同一户籍,只要同财共居,就适用容隐制度。同时唐律规定亲属容隐,拒绝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国家的刑事处罚。所谓:“于律得相容隐者,于其亲属之案件,得拒绝作证,有司亦不得强令为证。违者,予以处罚。”唐律在规定了严密而周详的容隐体系的同时,还增加了例外条款,即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相隐,必须告发。由此可鉴,中国古代在制定法律条例的同时将人伦道德置于其之上。在亲情与法理发生冲突时不仅保留了法律的尊严,又不失家庭人伦道德。
针对容隐这一话题,与孔子同时期的西方先哲苏格拉底也曾在《游叙弗伦》中因游控告其父而展开了一次追问式的探讨。从游对“虔敬”的三次定义,得出虔敬和亵慢是完全相反的概念,而众神会有交恶肯定是对于是非、善恶、贵贱有意见不合之处。不同的神对与此类的标准不一,也许同一件事,有的神认为是好的,而有的神则认为是恶的。再到对善恶的区分,对话逐步进入苏格拉底想要探究的“子告父”其行为的判断标准,人们的道德边界究竟该划向哪里,看似深入的探讨却“无果”而终,直到游的悻悻而走,不难看出苏格拉底对于游所做行为的不赞同。
在情与理的错綜复杂的关系之下,这恰巧与孔孟的观点有相吻合之处。同样的“子告父”,三位先哲却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里给出了相近的答案,那就是选择容隐。人之所以为人,其“情”字为先。人与人,家庭内的关系也由此而产生,而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的构成细胞,也是一个人一生当中生活时间最长的地方。因此,家庭的和睦幸福就构成了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维度。只有家庭和睦了,社会才能和谐,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如若将其抽离,不难想象父子、兄弟、夫妻之间相互杀戮,将血缘之情掩埋。法理存在的意义又有何用,其结果只能是世风日下,人情冷漠,人将不仁。综观而出,只有将情溶于理,理贯穿于情,此为上。这对于建立一个夫妻和睦,子女孝顺,兄弟情深的家庭来说是基础,也是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社会的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