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与实践运作*
——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社会学思考

2014-08-08 02:12王彦斌李云霞
江海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责任制度职业

王彦斌 李云霞

制度安排与实践运作*
——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社会学思考

王彦斌 李云霞

职业健康服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所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运作实践既受企业外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的监督与推动,又受企业内部自身因素的限制与制约。在这两股相反作用力的博弈下,企业难以实现自身发展与履行职业健康服务两者之间的平衡。实际的履行状况距离制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只有将职业健康服务纳入“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中,才能实现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的平衡发展,即最优发展的战略契合点。

职业健康服务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 制度安排 实践运作

中国拥有全球最为庞大的劳动力人口基数,同时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人数、死亡人数以及新发病人数均居世界首位。①2012年全国职业病报告,共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急性职业中毒601例,慢性职业中毒1040例,其他职业病1573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共占报告总数的72.77%。近年来,由于安全事故与职业健康事件的频繁发生,职业健康问题尤其是农民工职业健康问题逐渐被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但诸多的讨论或是倾向于道德谴责,或是强调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其焦点都是认为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本文拟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角度展开讨论,以就教于关注此问题的学者和专家。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职业健康服务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范围的界定,基本都涉及企业对员工、雇员的社会责任,而企业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相应的保障,即是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职业健康服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所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其履行实践深受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的监督和推动,进而促使企业从被动应付到积极主动履行其对员工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20世纪初期,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思想产生于西方国家,1924年英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1953年美国学者伯温(Bowen)在其专著《商人的社会责任》中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定义。②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理论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发展出了包括股东利益至上说、社会契约说、利益相关者说、企业公民说以及层次责任说等多种理论观点。③其中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多视角的理论代表了三种不同历史阶段的主要理论研究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三个流派:古典流派、利益相关者流派和战略流派。④与此相对应,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涵与范围的界定也不断变化、发展,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本性拒绝⑤,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政府责任、与企业界无关;到认为企业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的集合,经理人应该调整其政策以迎合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⑥还应包括员工、顾客、供应商以及社区组织等;再到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能够为企业建立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企业理想的社会责任水平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确定。⑦

所有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与范围的界定,基本都涉及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利益相关者流派形成以来,包括企业公民说、层次责任说、战略流派等在内的理论都将企业对员工的责任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利益相关者流派重要代表人物,弗里德曼(Freeman)认为,一个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影响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具体包括供应商、雇员、股东、社区、债权人、政府以及经理人等群体,企业不仅仅去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即企业要履行其社会责任。⑧根据他的理解和界定,利益相关者流派的主要观点是:企业组织不能只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即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其中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⑨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企业对员工社会责任的定义与范围相应地变化发展,但这种责任的内容是有增无减。伊莎贝拉(Isabelle)和达维德(David)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11个维度,其中关于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有:平等的机会、健康和安全。⑩徐尚昆、杨汝岱总结了在西方文献中提及的8个CSR维度,其中“员工发展”维度包括:员工健康与工作安全、员工技能开发与培训、身心健康与工作满意、意义感、发展和晋升机会平等、保障体系以及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说,企业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员工健康与工作安全提供相应的保障体系,对员工进行安全“福利”教育,提升身心健康与工作满意度和意义感等一系列关于职业健康服务方面的重要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员工实施的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

对于企业而言,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施是贯穿在企业的整个活动之中的。在这个运作实践过程中,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凭借自身实际条件,在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服务规章制度、设置相应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进行安全教育,以提升其身心健康与工作满意度。

当前,我国学者关于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实践的研究,主要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例如:对近几年每一年度的国家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以及一些企业自行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研究。随着我国公众、社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发展,一些企业和行业开始定期发布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自2007年开始,我国也发布每一年度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这些报告中的资料数据展现出对于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践行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我国从2007年开始每年度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基准报告,主要考察企业对雇员承担责任的状况,包括劳资关系、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障、工会、培训与发展、员工道德六个方面的内容。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企业在员工职业健康社会责任方面的总体情况是:建立员工健康安全和社会参与指标的企业比例仍比较少,低于30%,企业雇员权益责任履行尚显薄弱。2008年的报告显示,企业普遍比较好地履行了对员工所应承担的法律、经济层面的责任,特别是设立员工安全与培训、建立工会等部分具体指标的得分有一定幅度增加,在绩效管理方面,超过80%的企业建立了员工发展、健康及安全考核指标。2009年的报告显示,在员工责任中的劳资关系、健康与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企业普遍都能依据法律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积极引导员工合理规划薪酬使用。

在行业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例如石化行业中:兰州石化高度重视基层和一线员工的健康,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健康至上”的理念;坚持防护与治理相结合,健全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积极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于农民工,在保证其基本劳动保护的基础上,为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工会组织等。

在企业自行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中,例如英特尔公司在中国对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提供的保健计划实例包括:人体工程学培训与共享论坛、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管理、办公室健身中心、流感疫苗、年度体检、按摩治疗、针对怀孕员工的计划、保健挑战、自助餐厅内提供的健康膳食。

这些报告内容来自于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企业,包括我国的海外跨国公司以及在华外资企业等,从企业公民、公众期望、报告的创新与完善以及对发布报告的评估等角度来思考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状况;从研究方法来看,这些报告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法来收集资料,并在对所收集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形成。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体现职业健康服务方面的研究之外,还有对这些报告的评估研究,也能充分说明当前我国企业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现状。例如《2011中国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摘编)》分析了工业经济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关于职业健康服务方面的相关指标,主要从安全生产与和谐劳动关系入手。安全生产方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数量、资金投入、培训人次和覆盖率等8个指标,和谐劳动关系则包括员工总数及教育程度、专业技术水平构成、劳动合同签订率等19个指标。

(二)职业健康服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是所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尽管对于企业而言,经济责任是企业的根本责任,是企业存在的目标和前提。然而,要真正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的发展,就不得不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企业只有切实履行好其对员工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其经济效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生存,并进一步去履行企业的其他社会责任。

员工是企业各项生产与服务活动开展的人力资本,是企业组织有效运行的基础。不论是追求客户满意度的提升还是创造客户感动的关键时刻,不论是持续强化业绩与利润的表现还是提升股东与投资者的支持力度,企业员工无疑都扮演着最关键的角色。在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利益相关团体之中,员工已被定义为“事业伙伴”或“内部客户”,沟通对话优先次序甚至在顾客级股东之上,因此也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

在与企业组织的关系中,员工实际上更多考虑的是自己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需要,他们会从各个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方面表现出自己对组织的认同。职业健康服务及相关福利,作为员工发展与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企业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需求。从企业发展角度而言,健康的员工对企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尤其是其作为企业生产与服务活动的关键要素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不言而喻。只有充分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及相关福利,才能真正得到作为企业“事业伙伴”与“内部客户”的认同和支持,打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重要工程的基础。因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重要基础工程的员工职业健康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关于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制度、法律、标准等要求和规范的相继出台与不断完善,尤其是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作为全球第一个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企业道德规范标准,将社会责任和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在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方面,对企业切实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的影响广泛且深远。此外,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和颁布的ISO26000社会责任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26000),其核心内容包括:社会责任的概念、定义和方案,社会责任发展背景、趋势和特征,社会责任的原则和实践,识别利益相关方及参与,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和活动,社会责任实践融入组织,通过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它强调国家、市场、企业和公民社会之间关系变化的本质,这意味着企业成为社会责任的主体。作为全球CSR制度化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最新成果,ISO26000将成为真正意义上全球统一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与此同时,我国在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制度、法律、标准等要求和规范也日趋完善和健全,从《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到卫生部组织编制的2005~2010年和2009~2015年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工作的纲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的健康服务”等一些相关法规和政策,再到依据相关国际标准而制定和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OSH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0—2001,包括规范和指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0—2007)等一系列评价标准体系。2011年,安监总局局长杨元元在“第六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论坛”上强调指出,最大限度地保持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是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核心和根本。

可以说,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家层面的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制度、法律、标准等要求和规范,都是来自于社会文化与制度要求对企业的约束与监督,它们强制并推动企业从被动应付到积极主动履行其对员工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

(三)当前我国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实践状况

当前我国企业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认知方面,对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认同度高,认为职业健康服务作为员工发展的基本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重视。但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运作实践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一项调查发现:有35.01%的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三险”,32.77%的企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或福利不兑现的情况,这表明我国企业在员工职业健康服务方面还处于较低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与此同时,当前我国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运作实践,又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从总体水平与状况来看,与改革开放前的公有企业办社会和员工权益保障等相比,在政府主导和法律规制下,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公有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包揽一切,但其所包含的职业健康服务范围小、质量低,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和部门安排,并且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企业职工。与之相比,改革开放至今,企业在职业健康服务与管理方面,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障。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恢复、整顿、提高到监管体制改革,再到管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和健全;与之相对应,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方面,员工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发展,职工工资福利明显改善。但是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并逐渐引起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与重视。

其次,所有制性质、发展规模、行业、地区不同的企业,在员工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运作实践状况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调查发现在员工发展方面,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东部地区企业、大型公司的表现水平要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相比,公众与社会对国有企业充分履行其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要求和期望更高;此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经济实力与发展规模一般都比民营企业更有优势,因此其在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方面做得相对较好。对员工健康要求较高的行业、人身健康危害性大的行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运作实践水平较高,例如:服务行业中的餐饮业、第二产业的钢铁行业和建筑行业等,对其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与安全生产更为重视;与此同时,东部发达地区的公众在职业健康服务方面观念意识更强烈,要求也相对较高,因而会影响当地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态度和相应行为。

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实践运作模式

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和具体实施受到外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因素与企业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外部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因素主要包括:主流社会价值观、相关规范性因素和制度环境三个方面;而企业内部因素则涉及企业内部的利益相关者、企业自身的实力与发展规模、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行业性质、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导向等。对于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而言,前者主要起推动和监督作用,而后者则主要起限制和制约作用。

(一)运作实践的外部与内部影响因素

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组织的具体制度与行为受其所处的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的影响。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是指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广为接受”(taken-for-granted)的社会事实。在斯科特那里,认知—文化性因素、规范性因素、规制性因素构成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三个基本要素。与之相对应,迪玛奇奥和鲍威尔认为有三种机制导致了制度的趋同性或者说组织形式、组织行为的趋同性,即强迫性机制(coercive)、模仿机制(mimetic)和社会规范机制(normative)。这三个要素与三种机制暗含着某一制度和组织形式、组织行为的趋同性形成与发展的过程。

而在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运作实践过程中,其所受的外部社会文化与制度环境的推动作用,主要来自于主流社会价值观、相关规范性因素和制度环境三个方面的影响,这三者又各自与斯科特的认知—文化性因素、规范性因素、规制性因素相对应。这三个要素、三种机制与当前我国职业健康服务相关制度规定下的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相结合,可以由图1直观地表现出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的相关制度与运作实践的发展过程:

图1 制度形成与组织实践图

在此基础上,主流社会价值观进一步体现为公众的职业健康意识与社会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总体要求;相关规范性因素则体现为解决企业职业健康问题的风俗和惯例;而制度环境体现为社会的经济制度背景和政府制定的关于职业健康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当前,关于职业健康问题的主流社会价值观,主要体现在公众的职业健康意识与社会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总体要求两个方面。正是由于一系列安全事故与职业健康事件的频发引发了人们对职业健康问题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对农民工职业健康问题的高度关注。这是公众职业健康意识逐步提高与增强的过程和体现,更是社会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要求与期望提升的表现。由于公众的职业健康意识与社会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总体要求的提升,当一个企业通过积极、正面的方式,而不是消极、压制的方式解决职业健康问题的方法得到公众与社会认可时,就会被其他企业模仿并逐步发展成为解决企业职业健康问题的风俗和惯例,这些风俗和惯例会潜在地影响企业对职业健康问题的解决。在职业健康问题方面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当前我国大的经济制度背景,以及政府制定的关于职业健康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之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效益,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且,当前我国关于职业健康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对企业的要求逐步提升,规定趋向细致。这都充分体现出政府在职业健康问题上对企业的要求和期望。

企业首先是“经济人”,然后才是“社会人”,“利润,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作为本质上的经济主体,必然促使其以低成本方式履行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与外部因素的推动作用相反,企业内部的诸多因素会限制和制约企业对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

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发展规模,是企业进行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性物质基础,因此它也是企业切实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物质保障。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规模从物质基础上制约着企业对其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的高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会对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与民营企业相比,公众与社会对国有企业充分履行其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要求和期望更高;同时企业的行业性质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人身健康危害性大的行业,例如钢铁行业、建筑行业等对其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而这必然会影响企业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态度。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独特的企业文化,这一文化影响着该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导向,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一种重视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导向,往往会推动和促进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实践,反之亦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企业的供应商、雇员、股东、社区、债权人、政府以及经理人等群体。这些群体对待职业健康服务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对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态度与运作实践。

(二)运作实践与制度安排差距的变动模式

一方面是企业外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因素的推动与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因素的限制与制约作用,企业就在这两种相反方向的作用力之下博弈,努力寻求企业自身发展与履行职业健康服务两者之间的平衡发展。由于企业存在各种自身因素的制约,而制度作为一种较为理想化的规定和要求,其高度往往是企业在现实条件下难以达到的,所以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往往与制度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而且这一差距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运作实践的变动过程,及其与制度安排之间的差距,可由图2直观地表现。

图2 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履行实践图

在社会价值观和制度环境的推动力与企业自身各种因素的限制作用力的博弈之下,由于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规模、资源拥有量、所有制性质与行业性质、内部利益相关者等因素的制约,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水平和现状;而制度目标作为一种较为理想化的规定,其要求一般都比较高,不是每一个制度目标对象都可以轻易达到的。因此,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实际履行状况与制度安排要求之间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

这种必然存在的差距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它在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运作实践中呈现出来。这一运作实践的变动也深受企业所处的外部社会文化、制度与自身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会受企业所处的外部主流社会价值观与制度环境的监督和推动,企业被强制要求去充分履行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其中,最主要的影响来自于主流社会价值观、相关规范性因素以及制度环境,主流社会价值观主要从公众职业健康意识和社会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总体要求上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行为,相关规范性因素则主要从解决企业职业健康问题的风俗和惯例等方面来规范和约束企业对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而制度环境则主要基于企业当时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依托政府制定的关于职业健康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去强制要求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因此,外部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和制度环境主要是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切实履行的监督与推动作用力。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的性质决定了企业的根本出发点是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以成本尽可能低的方式去履行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并且,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发展规模、资源拥有量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限制了企业真正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一个企业经济实力与规模发展的总体水平实际上很难达到与制度要求提升的发展同步,企业有限的经济实力与规模发展总体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也是有限的。与此同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其行业性质对其社会责任价值观导向的影响非常大,这也会深刻影响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以及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履行实践的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内部的多种因素主要是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履行的限制和制约作用力。

企业就在社会价值观和制度环境的推动力与企业自身各种因素的限制作用力的博弈之下,努力寻求某种程度上的平衡与发展。当企业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要求和规定在制度上形成并逐步推广之后,这一要求和规定的水平与标准就不可能再降低或者倒退,它只能提高和上升,这是一个刚性的制度规定;然而企业作为本质上的经济主体,且其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发展的总体水平实际上很难达到与制度要求的提升同步,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的有限性,这种制约和限制把制度对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履行的要求拉回到现实,使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与制度要求之间的距离难以消除,无法避免。而职业健康服务水平的刚性要求与规定,也使企业在其有限的经济实力与发展规模之下,不能轻易去触碰。因此,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与制度规定之间的差距,就在制度的理想性规定与企业自身现实条件这两股方向相反的作用力下,渐进地、动态地向制度规定接近、靠拢。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企业的社会主体地位会日渐凸显,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与制度要求会逐步发展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合法性基础,缩减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实际履行状况与制度安排要求之间的差距,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必然选择和要求。面对主流社会价值观和制度环境规定对企业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要求日渐提高与普及的现实状况,企业为满足社会合法性需要,必然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在企业内部设立专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实施更完备的规章制度、更加注重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等。这必然会推动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的提升,并逐渐趋向于制度的理想性要求,最终将会促进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实际履行状况与制度安排要求之间差距的缩减。

职业健康服务实践与企业发展的战略契合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缩减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实际履行状况与制度安排要求之间的差距已成为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的必然选择和要求,这就需要企业把职业健康服务作为自身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切入点既是企业在外部推动力与内部限制力的博弈下,实现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平衡点,也是最优发展的战略契合点。

(一)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视角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Strategi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概念的提出源于开明自立论(enlightened self—interest theory),即通过做好事获得好处(doing well by doing good)。而最早明确提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术语的学者是伯克(Burke)和洛基斯顿(Logsdon)。在他们看来,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不论是政策、项目,或是流程,只要能为企业带来大量商业利益,即是战略性的。他们还提出了决定社会责任能否转化为竞争优势,进而促进企业财务绩效的五个关键维度:可见性、专属性、自愿性、中心性和先动性。其分别指企业所做的社会活动被其利益相关者感知的程度,融入社会责任元素的社会产品的差异化策略使得企业从社会项目中获得经济收益的能力,企业自觉而非法律强制或财政激励参与社会活动,把社会议题提升到企业核心价值观层面使产品、服务与之紧密结合,企业主动寻找和把握机会而非被动回应。而霍斯特德(Husted)与阿伦(Allen)则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四种能力:一是为企业的资源和资产组合设置一致目标的能力(一致性);二是先于竞争对手获得战略性要素的能力(前瞻性);三是通过顾客对企业行为的感知来建立声誉优势的能力(可见性);四是确保企业创造的价值增殖为企业所独占的能力(专用性)。

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有助于企业转换运作实践视角。在企业战略的层面,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重要的战略工具。相对于非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而言,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是战略性的而非响应性的,是前导性的而非后发性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把社会公利与企业私利结合起来,使两者内在地统一在一起。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制定的因素很多,分别来自于企业的内部与外部,从企业内部环境分析来看,企业的资源和能力是基础性的物质条件,而企业价值观和社会责任导向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制定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态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制定;而从企业外部环境来分析,企业所处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强制性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制定的影响力非常显著,与此同时,同行业企业、第三方组织等社会网络也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环境是不断变化的,使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与环境要求相适应,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战略定位和规划,是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重要内容。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和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会提高企业生产率,提升顾客忠诚度,为企业创造价值,带来显而易见的经济收益,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展现出“1+1>2”的整合效果。

(二)职业健康服务实践与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契合点

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视角出发,企业应该从自身长远发展角度考虑,把企业对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真正纳入到企业自身的战略性发展规划中来,使企业在很好地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的提升和发展。把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真正纳入企业自身长远的发展战略,不仅能切实提升和改善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而且有利于推动企业自身经济实力与规模的提升和发展,实现社会公益与企业自身的协调发展。

尽管从短期来看,企业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会增加相应的生产和管理成本,但从长远的战略性发展角度来看,企业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是有利可图的。就外部效应而言,企业切实履行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其所做的社会活动被公众和社会感知的程度提高,将会得到社会和国家的认可,它会给企业带来很强的品牌效应和潜在的消费市场,让企业扩大盈利;同时政府也有可能由于其积极的社会示范效应加大对企业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拓展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从内部效应来看,企业切实履行其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把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价值元素融入到社会产品和相关服务中,使得企业从社会项目中获得经济收益;此外,也可以减少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大发生率,减少管理成本,这实质上是把管理成本转移到了职业健康与安全的保健和预防方面,这必然会提升员工对企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企业生产质量与效率的提升,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三)基于现实调查基础上的相关思考

2012~2013年间,我们在Y省的一些企业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调查发现不同的企业对职业健康服务的履行程度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大集团企业中,尽管集团公司层面的制度背景相同,但是不同子公司的相关做法也存在着差异。基于对调查结果的思考,笔者认为,在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倡导下,企业要切实履行其对员工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应该沿着如下思路展开:

首先,主动制定和切实执行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企业应该从自身发展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地制定职业健康服务的社会责任发展战略,将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计划与企业自身发展的规划实现战略性结合。严格实施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发展战略和规划,从而促使企业在职业健康服务方面形成长期的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与此同时,企业应该主动定期发布自身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将自身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战略规划及其具体实践状况如实地展现给社会和公众,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进而提高公众和社会对企业的感知程度和认可程度。

其次,制定现实可行的职业健康服务制度,设置专职部门进行严格管理与监督。就我们的调查所及,大多数企业都建立了安全生产部,但其主要职能只是涉及不出安全事故的保障及应对,而关于职业健康的管理并未成为企业重要的日常事务。企业整体上的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其制定现实可行的职业健康服务具体制度的指导和原则;只有制定出现实可行的具体制度,才能真正使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的实施有据可依。而设置专职部门尤其是专职人员对职业健康服务进行严格管理与监督,则是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的组织保障,唯此才能使企业的职业健康服务具体实践具有切实有效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自主权日益扩大,部分企业在用工制度方面做了改革的尝试,如用工与用人分离的劳务派遣方式。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企业对正式员工和劳务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待遇是不同的。而大量的农民工正是这种用工制度中的从业人员,他们作为人力资源的身份是在劳务公司,而作为工作人员的身份则在相应的生产企业。由于劳务中介公司也是营利性组织,一些劳务中介公司存在着对其管理的劳务工履行相关责任不足的问题。为此,如何保护劳务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也是企业在职业健康服务管理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在当前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合作进行员工招聘与使用的现实背景下,一些用工企业采用与用人企业合作的方式,把劳务员工通过选拔的方式转变为正式员工,从而享受到正式员工的全面职业健康服务。而如何切实履行劳务员工的职业健康服务需要用工企业与派遣企业探讨广泛深入的合作方式,用工企业应当与派遣企业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劳务员工与正式员工享受到同等的职业健康服务;对于用工企业来讲,在具体管理方面,尤其是在劳务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健康档案的管理方面,更应该与劳务中介公司沟通、协调,真正做到对劳务工职业健康权益的切实保护。

只有真正做到这些方面,企业才能真正寻找到实现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发展的平衡点、最优发展的战略契合点。当然不得不承认,在这一理念切入视角下,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与水平所能到达的契合点,可能仍然无法达到制度规定的理想化要求,但在此基础上,至少能够实现很大程度的提升。这一契合点与制度要求之间的差距,不仅仅与企业职业健康服务社会责任的履行相关,也与政府、劳务中介组织等一系列相关主体息息相关。

①王书明、武林:《职业病问题应纳入环境保护的视野——“新工人”成为职业病高发群体的社会学思考》,《环境社会》2010年第3期。

②董进才、黄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综述与展望》,《财经论丛》2011年第1期。

③章辉美、赵玲玲:《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回顾与综述》,《江汉论坛》2010年第1期。

④刘海龙:《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三个流派》,《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年第2期。

⑤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⑥转引自刘海龙《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三个流派》,《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年第2期。

⑦Williams and Siegel,“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 Theory of the Firm Perspective”,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2001,26(1),p.117.

⑧Freeman,R.E.,StrategicManagement:AStakeholderApproach,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84.

⑨王彦斌:《农民工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基于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观点的讨论》,《思想战线》2011年第3期。

⑩Isabelle Maignan,David A.Ralst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Europe and the U.S.”,JournalofInternationalBusinessStudies,2002,9.

〔责任编辑:丁惠平〕

*本文系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农民工职业健康服务管理的企业实现机制研究”(项目号:10YJA840043)、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与农民工职业健康研究”(项目号:JD2010ZD11)的阶段性成果。

王彦斌,1957年生,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云霞,1988年生,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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