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08-08 03:23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4年10期
关键词:霸王专利技术中标

韩 伟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城市管理局,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2400)

1 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的开发脚步逐渐加快,在城市土地资源有效的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审批立项变得越来越紧张,在这种形势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获取建筑项目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增加经济收入的主要途径。由于我国在建筑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对于招标方没有相应的义务限制,这些条款的设定有些并不具有规范性,但是为了能够在招投标项目中中标,投标方就会主动迎合招标方的意图,在设计方案上更加细化。由此对于投标方的专利技术造成了很大的风险,在处于弱势的条件下,对于投标过程的无法控制性,可能会导致专利技术无法获得申请的机会。而招投标双方的各项流程又是在“霸王条款”的约束下进行的,由此为招标方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通过上述分析,侵权行为完全是因为招投标工作的不规范性导致的,使的投标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利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2 “霸王条款”的效力认定

关于“霸王条款”是否具有效力,主要应该从招标方对于投标方案是否具有使用权、所有权以及其可行使的权利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而有些投标方则认为,“霸王条款”的设定缺乏公平性,所以其不具有效力。为了更加公正的探讨这个问题,可以进行详细的分析。

2.1 招标方对投标方案是否拥有使用权

关于招标方对于投标方案是否拥有使用权,应该分情况而论,对于未中标的投标方案,因为没有与招标方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方对于为中标的方案不具有使用权,应做无效处理。而对于中标的投标方案而言,在正常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要约邀请对于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双方的合同签订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而招标方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将“霸王条款”作为实质内容和条件,投标方却迫于无奈而接受,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方理所当然的会对投标方的方案具有使用权,所以必须承认其效力,而投标方也必须无条件的履行。但是关于招标方对投标方案的使用权应该有明显的界定范围,因为双方的招投标活动是针对某一项特定的工程而进行的,所以投标方案中的构思以及文件编制也是按照该工程而设定的,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的环节都是围绕特定项目而进行的。所以,招标方对于投标方案的使用权仅仅局限于合同签订的工程项目中,并且在使用权上具有一次性,不具有在其他项目上使用的权利。

2.2 招标方对中标方案是否可拥有所有权

招标方对中标方案是否可拥有所有权,本人认为,这取决于“所有权”是仅指有体物意义上的所有权,还是应当包括无形物意义上的所有权――即相关的知识产权。如果指前者,招标方对有体物即投标书是可以拥有所有权的;但如果指后者,那么所涉部分的内容应当归于无效。中标方案从构思到编制都是由中标方独立完成,完全得益于中标方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以相应的建筑成果权利只能由成果完成人即中标方享有。

2.3 招标方能否限制中标方对其中标方案的使用

在有的招标文件中,招标方规定中标方在其它的工程项目中不能使用中标方案,否则视为侵权。招标方对中标方案享有一次性的使用权,与中标方案有关的其他知识产权均应当由中标方享有。因此,此类“霸王条款”的效力认定主要取决于该一次性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视为独占性的使用权。这主要看中标方因其方案中标所获得的利益与将中标方案中的建筑成果许可他人进行独占性使用所能期待获得的利益是否可以大致相同。而中标方因投标所获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达到其许可他人进行独占性使用所能期待获得的利益。因此,此类“霸王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无效。

3 投标、开标对专有技术法律状态的影响

当投标方中标后,即与招标方形成合作关系,双方通过招投标合同的签订确定合作关系。在中标后,招标方即有权对投标方的专有技术进行使用,在此期间,对于投标方专有技术在法律方面的保护状态存在一定的疑问,如何保证投标方的专利技术不被外界所知,这主要取决于在合同中是否规定招标方具有保密义务,如果有此规定,则招标方必须依照合同执行,不得将投标方的专利技术公开。但是这又与“招投标法”存在矛盾,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招投标的过程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而这种保密行为无疑违背了公开的原则。但是如果在标书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方的保密义务,即形成了约定保密,招标方不会公开。如果在标书没有对保密进行规定,在双方是否存在默契保密义务是值得探讨的话题。关于专利技术的公开与否和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由招标方来掌握。如果在招投标的整个环节中,招标方都依照规定的程序评标,就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招标方的公平、公正原则,并不需要以公开投标方的专利技术为基础。招标方有义务对投标方的专利技术进行保密,防止公开后被投标方的竞争对手所用,保障了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但是在开标时,应该对专利技术的保密进行相关的说明。

结语

在招投标工作中,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但是却因为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性,而在招标方出现了“霸王条款”,严重的威胁到了投标方的利益,造成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建筑招投标项目的侵权行为,说明我国在建筑招投标中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建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危害到投标方专利技术的申请权利,不利于我国建筑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应该完善建筑招投标项目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建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使我国建筑招投标工作的良性发展。

[1]宋宗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J].现代法学,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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