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继军(1975-),男,广东南海人,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工程师,硕士,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摘要: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要按照国家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有益无害,且能满足不同人群对食品的需求。详述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措施,以引导消费者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食品添加剂等措施,引导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正确看待、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关键词:食品添加剂;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5102
目前在人们一日三餐的主食和副食里面几乎都含有食品添加剂。在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往往都不能离开食品添加剂,对于有关食品添加剂的相关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1明确我国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监管的职责
在监管中,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的依据有所不同,因而导致监管方式接口不衔接,甚至产生混乱的局面,为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提供违法机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使用环节、农产品初级生产加工环节各自分工管理,各部门职责未能有效统一落实。
建议在政策信息制定开始政府统一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各个环节的行业管理规范,尤其制订食品添加剂产业发展政策方向,明确指导企业建设诚信体系。从田头到餐桌的统一协调配合管理,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及时有效地报告和通报相关环节获知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情况,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和迅速消除隐患。
2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食品添加剂信息通报相关规定,不断完善违法信息采集分析和建立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对未按分工履行职责以及推诿不配合的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或国际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实施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3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从一项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起草立项到征求意见修改,从对外公开听证到专家讨论验证以及最终通过向外公告发布整个过程,应该加强以下措施:一是法律法规及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二是法律法规及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教育机构和行业协会;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以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各方监督。通过以上有关的措施,既保障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有广泛的信息渠道来源,也保证了符合我国最大部分的人们共同利益,更体现出政府部门对食品工作的重视程度。鼓励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及标准工作提出意见,也体现了食品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了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
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食品标准的修订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平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比如建立政府主导的食品添加剂网站并向广大企业、消费者提供及时的食品信息。卫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应定期汇总公布食品和饮料中非法添加物以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名单。
4加快完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
GB2760将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这些食品添加剂多为化学制剂,已成为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料。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已经吃掉了几十种添加剂。所以对一些已经知道对人体有害的或不能排除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应尽快淘汰,目前卫生部已注销的食品添加剂有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即面粉增白剂)等,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不能再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等面粉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添加剂。
为了保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必须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目前一些标准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经为数不少,但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并不多。
我国正逐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从2010年起至今,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卫生部已经制定公布了102项,除食品用香精香料和胶母基糖果础剂外,已制定(或已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刚刚超过80%,但这个比率远远未能满足社会企业需求。
5提升检测方法
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包括对产品质量检测和对其在食品中残留量的检测。对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检测而言,现有常用的300多种食品添加剂均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均可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满足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对食品中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量,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和我国的监督管理要求基本一致,就是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允许限量要求,如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的标准。对于来自天然植物或按生产工艺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天然色素、增稠剂等,食品中本身就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无需区别添加或天然存在的情况,通常不制定检测方法。
目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监测的准确性和迅捷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国内的检测技术相对落后,需要寻求高新监测技术以适应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发展要求。只有形成完整的检测体系,才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6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
卫生部联合质检总局对外发布了第6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时,应按《我国食品安全法》第4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品种安全性评定验证。
卫生部要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应严格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研究和申请程序,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征求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意见,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被列入为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
7加大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商家都是唯利是图,企业都是逐利的,虽然有《我国食品安全法》,有《我国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等,但由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也不深究,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往往造成违法者先富,不顾人命者则暴富的现象。
现在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同时还可以向生产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规定表明,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也可要求10倍赔偿。目前的执法机关对违法企业的处罚过轻,执法机关对违法企业通常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仅为查获问题产品价值的2倍。《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不符合安全,生产工具和设备必须没收。但目前我国部分食品安全标准尚未完整出台,由于缺乏标准,在对食品监管时,监管部门无法准确把握食品内在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多严重,一些食品不合格也无法认定是否违犯食品安全标准,从而无法进行处罚。
在现实处理中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不依法备案和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存在“偏轻罚款”和没有到位的行为罚,很难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如某企业不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首先责令限期改正,然后对逾期不改者,再处五千元罚款。现在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仍然会大胆地不按规定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此时,基层监管主体如何处置?法规没有规定,处罚太轻,并没有与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停产整顿和市场准入审核、食品召回、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等挂钩,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
在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分工作,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消费过程中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实施零容忍,发现一件查处一件。
作为政府部门在食品事件上应负起管理缺陷的责任,要站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的最前沿,接受人民提出的质疑,不断改善实际监管中存在的漏洞。要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法院在保证公民食品安全权利上负有终极责任。在社会管理的新方向上,不能简单的把社会管理限制在稳定上,应该把重点放在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突出反复问题中,通过每次的事件总结经验杜绝再次发生。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部门要有法必依,加大查处力度,对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该及时对外公布查处结果和典型案例。不断加强食品行政执法与食品刑事司法的联动,依法依规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发现的犯罪线索证据。实施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建议加大对相关部门的问责力度,对于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相关人员,必须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8引导消费者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食品添加剂
在我国90%都是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从事该行业的人员普遍缺乏对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因此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行业协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我国中小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基础知识以及一些相关的食品添加剂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加深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利弊的正确认识,树立诚信经商的理念,使生产企业能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食品加工生产,使其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通过报纸、电视媒体、网络等各种宣传载体,报道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好处,加强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认知,消除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并向消费者宣传如何选择加工食品,让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中的标示能正确识别,能有效地用最直观、最方便的方式来抵制一些伪劣食品。目前,凡是经过国家批准的,按照规定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很安全的,还没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食品添加剂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案件。
9结束语
近年来,因食品生产企业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质量意识淡薄,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违法犯罪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性化工原料,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但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引起食品市场混乱,致使食品行业经济也受到冲击。因此,正确认识、科学选择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文提出食品添加剂的法律监管措施,引导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正确看待、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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