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周宝金,安徽籍贯;上海政法学院201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作为刑罚的一种,死刑从应然性上说,在中国,我们应当废除死刑。废除死刑的呐喊,首先出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死刑在当代中国不可能完全废止,但应当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应当受到限制,这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应该例外。
关键词:刑罚;死刑;限制死刑是对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一种终极性的处置措施,因此,死刑是一个刑法问题。不仅如此,死刑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总之,死刑是一个我们需要面对并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死刑废除的应然性
那么在中国死刑是存置还是废止呢?从应然性上说,在中国,我们应当废除死刑。也许有人怀疑的说,在今日犯罪形势严峻,死刑执行广泛适用的中国,要大力宣扬废除死刑是不适当的。对此,我个人大不以为然。难道在今天,我们比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被卡里亚第一次正式提出死刑废止时所具备的条件还不够吗?
(一)、贝卡里亚的呐喊
废除死刑的呐喊,首先出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死刑残酷性,是血淋淋的,是非常不人道的。贝卡里亚提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笔者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他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笔者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笔者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①贝卡里亚废除死刑的思想一经《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就引起了欧洲思想界、学术界的强烈反响。因此,他被公认为死刑存废之争的挑战者。
(二)、死刑是不必要的
死刑的存废之争,可以说死刑是否是必要的。在文章开头笔者已说明死刑应废除。第一、死刑的实行对于那些有悔改之心的犯罪分子来说,使他们丧失了悔过自新之路。我们知道,刑罚的本质目的并不是要惩罚犯罪分子,而是通过惩罚使犯罪分子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从而自觉树立责任心,具有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尽早回归社会。然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使犯罪分子欲悔过而不能。第二、死刑对于许多犯罪分子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众所周知,对于一些犯罪,刑罚尤其是死刑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的。但对于死刑适用最广的杀人犯,死刑威慑作用是杯水车薪的。改革开放以来,死刑对经济犯罪成就不大,主要是由于经济犯罪是由经济、政治、法律等各种因素促成的。第三、死刑对于社会是不利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死刑会给其亲朋好友带来巨大的精神刺激。对于被侵害人来说,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并没有给被侵害人带来物质上的补偿,甚至在心理上的补偿也是不健康的。
(三)、死刑是非正义的
随着18世纪启蒙思想尤其是人道主义的传播,人们对死刑的争议性提出质疑。死刑是非正义的。死刑是残忍的,是违反人道主义的。虽然死刑是依法杀人,但在人们心理上,给人以人是可以杀的印象。在现代文明的背景下,人的生命价值越来越值得肯定。尽管犯罪分子在犯罪的时候是不人道的,但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却以死刑这种不人道的方式处理不人道的犯罪。从人权主义说,即使是罪犯也还是人,对其判处死刑,剥夺了他基本人权的生命权。
二、当代中国死刑的限制论
虽然,笔者主张在应然上废除死刑,但在实际情况中,不同文化,不同国情,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一)、死刑废除的条件
死刑是否应当废除是一回事,死刑在一个国家是否可能废除又是一回事。在一定的国家,死刑的存废需要以下四个条件:(1)从观念上讲,必须是这个社会中生命及其价值能够得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真正的尊重。(2)从物质条件上讲,这个社会绝大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较为均衡的保障。(3)刑罚不再是预防犯罪的最主要措施。(4)社会真正认识到个人犯罪并不完全是个人的选择,社会也有责任。②
(二)、死刑的限制
在中国当前社会条件下,我认为在中国保留死刑是必要的。因为在当代中国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主要有:一、我国有几千年来在民族心理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的观念。二、我国经历过长时间的奴隶社会和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和市场经济前这段计划经济时代,使我国在人权主义意识方面还比较淡薄,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还比较低,死刑较为一般百姓所接受。三、我国当前还面临较为严峻的犯罪形势,刑罚包括死刑作为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一种措施的作用仍很重要。因此,在当代中国完全废除死刑是很难实现的。
死刑在当代中国不可能完全废止,但应当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应当受到限制,这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应该例外。
我国目前可以处死刑的罪名有很多,每年死刑的适用也是在世界罕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限制是十分迫切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近一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执行死刑。对于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其死刑适用也是很少的。而我国规定死刑适用罪名之多乃世界罕见。因此,我国应当减少死刑适用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综上所述,对于死刑的存废,我主张废除死刑。但在当代中国社会背景下不能完全废除死刑,准确地说,应该限制死刑适用。
参考资料: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法治出版社。
[2]陈兴良:《死刑备忘录》,武汉大学出版社。
[3][法]罗贝尓*巴尔戴尔:《为废除死刑而战》,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
[4][德]布鲁诺*赖德尔:《死刑的文化史》,郭二民编譯,三联书店出版社。
[5]肖光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陈兴良:《死刑存废的应然和实然》载《光明日报》
[7]刑罚制度考察—评中国死刑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http://www.studa.net/xingfa/060628/10541172
[8]论中国的死刑缓刑执行制度:http://www.proftrans.com/fangy:/case/8.htm
注解:
①[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②参见陈世伟:《论死刑存废的条件—基于现实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