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科 魏丽英 张昊宇 战丽娜
作者简介:路科(1981-),男,辽宁抚顺人,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师。
摘要:基于商品学理论观点对旅游商品概念重新界定,辨析旅游产品与旅游商品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指出旅游商品只包括私有旅游产品,而公共旅游产品并不参加市场交换无法转换为商品;然后依据我国旅游业发展实际情况,采用归纳分析法界定旅游服务产品目前尚不能成为旅游商品的组成部分,但其正处于商品化的转变过程中。
关键词:旅游商品;旅游产品;旅游服务一、旅游商品概念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际上的旅游组织机构等研究体只是对旅游购物给出了概念性的范畴阐释,尚未对旅游商品(tourism commodity)概念给出明确的定义。例如旅游购物支出在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是“旅游者做准备或者在旅途中购买的物品(不包括服务和餐饮)的花费”。还有的国家如韩国对旅游购物的界定不仅包括土特产、工艺品、旅游纪念品,还包括游客使用的其他日常用品。
而在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众多学者对旅游商品概念做了深入探讨,如周达人(1988)、王克坚(1991)、张文祥(1992)、陶汉军(1994)、田伦(1998)、张文敏(2000)、李艳(2001)、苗学玲(2004)、陈胜容(2006)、王泓砚(2009)、张勇(2010)等,给出的定义有20余个,虽然这些定义有一定的共性内容,但其中也包含了许多未达成一致认可的部分。例如:苗学玲(2004)认为,旅游商品是旅游者处于商业目的以外购买的有形商品,其核心是旅游纪念品;而刘敦荣(2005)则从供给的角度指出旅游商品是由供给者提供的有形旅游劳动物品与无形社会人文资源,以及各种无形服务的总和,且消费者购买的仅是暂时的观赏权、体验权、使用权等;郭鲁芳(2008)对旅游商品从活动过程视角进行界定,认为其是旅游者在活动中购买的一切以旅游用品和旅游纪念品为主体的实物商品;张勇(2010)则从商品与产品的关系角度指出旅游商品属于旅游产品的一部分,包括旅游用品、旅游纪念品、旅游消费品等。
二、旅游商品概念的分歧
纵观现有对旅游商品概念的研究,可以发现既存下一些得到公认的观点,如旅游商品是旅游者处于非商业目的的购买,但更多的是众多学者出于各个角度對旅游商品概念的不同理解,从而体现出在一些方面的较大分歧,归纳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旅游商品是否包含无形的旅游服务。根据商品学的最新观点,劳务形态产品、资金形态产品、科技成果等都已成为商品。因此部分学者将旅游服务列入旅游商品中,如张爱国(1990)、王克坚(1991)等;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坚持认为旅游商品仅指有形的、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实物产品,如郭鲁芳(2008)、张勇(2010)等。
2.旅游商品购买行为发生所处的时间界限。部分学者认为,旅游商品只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进行中购买的商品,如李艳(2001)、陈胜容(2006);有的学者认为旅游商品是在旅游准备阶段和旅游活动过程中购买的,如苗学玲(2004),钟志平(2005)等。
3.旅游商品的结构组成。第一种观点明确指出旅游商品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实物,其使用价值的实现依托旅游商品所有权由生产者、经营者向旅游者的转移,如李艳(2001)认为旅游商品仅由旅游纪念品、土特产、文物古玩及仿制品、特种工艺美术品、实用工艺品、旅游日用品等几部分构成。陈胜容(2006)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旅游商品是第一种观点中除去日用品之外的实物性商品,即“不包含维持旅游活动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刘敦荣(2005)持第三种观点,恰与上两种观点相反,认为对旅游者购买所有权的物质商品,不属于旅游商品的范畴,而旅游商品是只暂时出卖观赏权、体验权、使用权、享受权的有形旅游劳动物品与某些无形社会人文资源和各种无形服务的总和。
4.旅游商品的设计生产是否专门针对旅游者。在这一分歧上,张文敏(2000)认为只有为旅游者专门设计生产的才属于旅游商品,“旅游商品是针对旅游者设计的”;刘敦荣(2005)的观点则在某种程度上符合这一方向,因其将旅游纪念品这一专为旅游者设计的商品排除在了旅游商品范畴之外。其他大多数学者认为旅游者购买的商品即为旅游商品,换句话说,同一种商品其消费主体与购买目的不同,既可以是旅游商品,也可以不是旅游商品。
三、旅游商品的概念界定
根据经济学的商品观点,“商品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是供他人消费且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么首先界定出旅游业的劳动产品范畴,然后再以商品的特征条件进行分析,即可界定出旅游商品的准确范畴。
劳动产品是指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社会产品,旅游业的劳动产品即是旅游经营者为满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各种需要,面向旅游市场提供的各种产品组合,主要包括旅游业当中的支柱性企业交通业、住宿业、饮食业、旅游吸引(物)业、旅游商品业和旅行社等企业的产品。目前尚有部分学者基于旅游产品是不用于流通交换的旅游劳动物品,认为并不存在旅游产品,如刘敦荣(2005)、张勇(2010)等。而实际上区分劳动产品与商品的分界是交换这一行为过程,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关键看其是否通过了交换过程。换句话说,如果劳动产品经过了市场交换这一过程,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换回了货币,那么它就转化为商品。而如果劳动产品没有经历过市场交换过程,或者称为没有卖出去,那么它仍然是劳动产品,却不能称其为商品。因此,一句话来概括,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商品是交换出来的。综上分析,旅游产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是存在的,它与旅游商品具有本质区别性,其关系是旅游商品从属于旅游产品,旅游产品范畴大于旅游商品。
我们可以将旅游者在外出过程中享用的旅游产品分为私有产品和公共产品两部分。一方面,旅游者所消费的上文提及的旅游业支柱性企业及其它相关旅游企业的产品,属于私有产品,是旅游产品中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部分,其价值通过市场价格体现,该部分旅游产品具有成为旅游商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免费享用的目的地公共游憩地、高质量的自然环境资源和高品质的人文环境资源等劳动产品,则属于公共产品,包括自然环境资源(如空气、水、土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废水处理、供水、垃圾收集系统、信息设施等)、服务于当地居民和旅游者的地方设施(医院、饭馆、银行、汽车租赁等)和周围景观(城镇景观)等公有资源属于公共产品①。该部分旅游产品不参与市场交换,其价值无法以价格体现,不会成为旅游商品。
此外,从商品学的理论发展来看,服务产品虽然已被现代广义的商品学思想列为商品内容之一,但从旅游业的发展实际来看尚未成为一种现实。就目前旅游业现实情况而言,旅游服务产品更多的以其它有形旅游商品的无形附加物形式出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绝大多数产品交换情况下,旅游服务尚未完全成为一种单独目的性的劳动产品进入到旅游商品的市场交换过程,例如,旅游酒店中的餐饮住宿服务一般附加在酒店内部的设施商品交换过程中,旅游交通中的劳动服务则是附加在交通设施商品的交换过程中,而较为专业性质的旅游咨询服务、旅游讲解服务更多从属在景观商品或旅行社的组合商品中参与市场交换等。因此,笔者认为旅游商品指因旅游活动引起旅游者处于商业目的以外购买的、由旅游供给者为满足旅游者需求提供的各种物质和文化产品的总和,包括有形和无形的旅游吸引物品及相关接待设施、旅游纪念品、旅游实用品。但我们却不能忽视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即在旅游业的不断壮大和专业分工趋势下,我们不能排除会出现种类更多且目的性更加单一的旅游服务产品,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因市场需求的丰富和细化而单独参与市场交换过程并转化为旅游商品。(作者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旅游商品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研究”(编号:HGJXH B2110047)资助。
参考文献
[1]周达人.论旅游商品[J].旅游学刊.1988,3(1):49-53.
[2]张爱国.旅游商品的独特性及其实践意义[J].经济论坛,1990,(6):52-55.
[3]苗学玲.旅游商品概念性定义与旅游纪念品的地方特色[J].旅游学刊,2004,(1):27-31.
[4]郭鲁芳,吴儒练.旅游商品:概念•范畴•特征[J].江苏商论,2008,(10):94-96.
[5]张勇.旅游资源、旅游吸引物、旅游产品、旅游商品的概念及关系辨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注解:
①Briassoulis,H.Sustainable tourism and the question of the commons[J].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2002,29(4):1065-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