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柯亮(1982-),女,汉,陕西安康人。硕士研究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助教,社会保障方向。
摘要: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称为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中国版401k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第二支柱的建设。本文考察了美国的401k养老金计划,并将中国版401k与美国401k进行比较,指出401k计划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借鉴方向。
关键词:401k计划;企业年金;比较一、美国401k计划的含义和内容
401k计划,源自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k条款规定。它是一种是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为员工退休养老分担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其中,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企业年金蓬勃发展的助推器,发挥着激励作用。
401k养老保险计划是美国最典型的企业年金计划,实行缴费确定型(DC)个人账户积累制。401k计划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每月都在专设的401k账户中各放入等量的若干资金,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员工退休时,可选择多种方式领取养老金。其主要优势在于401k计划的税收递延政策,即投资收益免税,只有当员工账户资金被取现或退休领取,员工才缴费个人所得税。自20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401k养老金计划这种个人退休帐户制度正在逐步取代原有的退休金制度,在促进美国经济发展、推动金融结构变迁、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财政压力等方面贡献巨大。
美国《国内税收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401(K)计划基本内容做了详明确规定,已形成了一套从401k计划的发起、缴费到投资和领取等环节完备的运行管理和监管体系。例如,401(K)计划中对参加条件的规定:雇员要年满21岁,至少为雇主工作1年,且未参加集体协商养老计划;对不得提前提款的规定:年龄大于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被解雇或提前退休,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从个人账户中领取养老金。如果提前提款,将被征收高额强制性罚款;对领取规定:当雇员年满59.5岁,可以从账户领取养老金;当雇员年龄年满70.5岁,必须开始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政府将对应取款征税50%。
二、中国版401k与美国401k计划比较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明年1月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简称EET模式。这一模式被业界认为与美国的401k运作原理相同,被誉为“中国版401k”。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作为成本不用纳税,免收个人所得税;免征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版401k与美国401K计划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不同。
第一、企业年金诞生背景不同。美国推行401k计划时,其社会基本养老覆盖率已经高达90%以上,且美国第二支柱普及程度高达68%。而我国的情况是个人养老主要依赖于覆盖面较低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各阶层保障水平差距较大。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据统计,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比重还不到10%,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电力电信、交运钢铁、以及金融等偏垄断性行业。
第二、税收政策上有差异。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只对企业缴纳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进行税前列支,但是可以看出这个税收优惠的上限比例偏低,而且对于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没有任何税收优惠。这与美国6%的投资金额上限还是有差距的。
第三、市场环境大相径庭。美国401k计划的繁荣,源于美国成熟的资本市场的支撑,信托体制的完善,可选择的投资工具的丰富,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健全,是政府和市场合力作用下的结果。而我国在此方面都差距明显。
鉴于上述的问题,中国版401k的发展,还将有赖于企业年金覆盖的人群的扩大,个人享受税优的比例或者额度的打通,企业年金市场的调整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养老保险公司如何借助401k政策的推力争抢市场,打破发展企业年金的瓶颈,已刻不容缓。
三、401k计划对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启示
如何借鉴美国401k计划的成功之处,盘活我国的资本市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这些问题的关键还需要政府政策上的引导,充分发挥养老金投资市场的作用。
从政府层面看:年金市场的成熟,有赖于政府合理有效和税收政策和公开透明的政府监管制度。截至2013年中,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个数不到6万个,并且以垄断企业为主,占到总企业户数的比例仅0.4%。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不到2000万人,参与率仅约6%,积累基金不到5400亿元。然而,由于企业年金非强制性,并且《通知》对企业缴费部分的税优调整没有涉及,所以,企业新建年金动力不大,新增规模有限。因此,政府应当借鉴美国401k计划的成功之处,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杠杆作用,并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监管机构。
从参保主体层面看:在我国养老保险金改革的实践中,由于《通知》颁布前我国设立企业年金,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同时,在缴费、投资、领取环节上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程序设计过于复杂且缴费负担重。这就极大地压抑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保意愿很低。自2004年两个部令发布以来,国企近乎被开发殆尽,已经不能再支撑亟待扩张的企业年金。所以《通知》的颁布将较好的解决参加年金计划积极性的问题,使地方国企、外资和中小型企业逐渐成为未来建立企业年金的主体。
从服务主体层面看:各大养老保险公司凭借其独特的机制设计、管理原则、运作模式、风险防范等策略,逐步打造了服务企业年金的专属管理和投資能力。但是《通知》颁布之前,经营企业年金的养老险公司普遍亏损亦成为常态。税收优惠的政策无疑激起了养老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追逐的热情。我国五大养老保险公司,只有在战略定位、经营发展和企业年金管理模式等方面都进行探索,形成各自的特色,才能在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的推动下,显现出豆子带来的积累规模效应,实现盈利。
总之,完善企业年金的最终目的在于构筑更加坚固丰裕的养老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完善,也要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的先进经验,尽快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和发展定位,赋予企业年金以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吕惠娟,王亚柯,张冀.中国养老基金市场化管理:投资决策、组合和绩效[J].学术界,2013(1)
[2]宛玲羽.国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中国劳动,2014(3)
[3]苏卫东.“401K计划”与中国养老金改革[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