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木.沙地尔
【摘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职业学校中的广泛运用,使得在专业理论教学中也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绩,大幅度地提升了教学质量。其中,在运用现在信息技术展开专业理论教学的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多媒体教学技术的有效应用,这不但丰富了教学手段,活跃了课堂气氛,还降低了学生学习知识的难度,让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知识技能。本文简要分析了职业学校在专业理论教学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所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对策,希望对广大教师提供一些有实际意义的帮助。
【关键词】职业学校;现代信息技术;专业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
一、职业学校在专业理论教学中运用多媒体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1.传统的教学观念制约了多媒体教学
现阶段,大部分的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教师仍然沿用传统的教学观念,虽然他们知道多媒体教学的优势,但是其思想观念依然停留在过去。很多教师都没有进行过专业的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因此对于多媒体教学就显得无所适从。有的教师认为多媒体教学所呈现出来的图片、音乐、文字以及音频资料会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时只停留在表面,等下课之后就会忘得一干二净,无法让学生真正地掌握专业知识。所以他们依然沿用传统的教学方式,采用“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通过大量的理论讲解以及板书来进行专业理论教学,但是学生会觉得课堂乏味,这样就使得教学效果更差。
2.过于追求多媒体教学的效果
运用多媒体教学的目的就是提高专业理论教学效果,但是很多教师却忽视了教学效率这一问题,多数职业学校过于追求多媒体的教学效果而投入了很多,包括经济上、精力上以及时间上等,这就直接降低了多媒体教学的效率。在日常教学中,在解釋一个专业理论时,本来通过多媒体呈现出一些简单的图形、文字、语言等就能完全解释清楚,但是若为了追求教学效果,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制作本身不需要的影像资料,这降低了多媒体教学效率。过多的教学内容会浪费掉宝贵的课堂教学时间,严重影响教学进度。
3.在制作和运用多媒体课件时不恰当
在运用多媒体进行专业理论教学时,必须处理好教学内容与教学形式之间的关系。教学形式应该是为教学内容服务的,但是很多职业学校在这个原则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对于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地区,教师们所掌握的现代信息技术不够全面,在课件的制作与运用中就难以处理好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有时会使多媒体教学起到“画蛇添足”、“锦上添花”的作用,却难以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如今,很多职业学校在制作多媒体课件的内容时基本上都是直接照搬教材上的内容,且一味地追求高新技术,所运用的文字、图片、音乐过多,显得杂乱无章,往往会让学生看得眼花缭乱,无法让学生真正掌握专业知识。
二、职业学校现代信息技术在专业理论教学中运用的有效对策
1.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接受多媒体教学方式
不管何时,教师都是课堂教学的主要组织者,是知识的占有者和传授者。在新课改的背景下,教师也应不断地转变教学观念,学习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方面的知识,并能实现角色转变,组织以学生为主体地位的课堂教学模式。要多学习多媒体教学方式,进而就能在课堂教学熟练运用多媒体,这样既能节约大量的时间,也会提高多媒体教学的效果和效率。
2.注重多媒体教学效果与教学效率的平衡
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技术教学时应该同时重视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在保证不影响教学效果的前提下,应该尽量简化多媒体课件中的文字、图片、音乐及视频资料等,对于一些实际性意义不大的教学内容就无需过多的讲述,也不需要投入过多的精力、时间、金钱来片面追求多媒体课件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教师在课堂上还应该有效控制多媒体教学时间,也要留一部分时间来讲述分析原理概念,通过自己多年的从教经验,采用有效地传授方式让学生更容易接受、理解和掌握。
3.合理选择多媒体课件的内容
教师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应该重视内容的整合,根据大纲上的要求以及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合理选择课件的内容,如实直接制作课本上的内容。精简课件内容,用简短的文字来更加清晰地呈现理论知识,让学生感觉通俗易懂,更容易掌握与运用。课件上还应该合理配置图片、音乐以及视频资料,切忌杂乱无序。教师在讲解专业理论知识时,更多的是通过自己的话语来解释理论知识,而多媒体只是起到辅助作用,让学生更加直白地接受知识,这样才能让多媒体技术发挥到很大的作用。
三、总结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当迅猛,而目前职业学校在专业理论教学中所应用到的现代信息技术并不是很多,基本上都是多媒体教学,但是多媒体教学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这就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多发现问题,且及时解决问题,把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运用到专业理论教学中去,促进职业学校教学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袁瑗.职业学校现代信息技术在专业理论教学中的运用[J].科技信息,2010,27:246-247
[2]赵浩容.浅析现代信息技术在中职会计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新课程学习(下),2013,09: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