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再生水的综合利用

2014-08-02 22:32王炜炜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4年13期

王炜炜

摘要:在水资源严重溃乏的现状下,如何有效利用城市再生水,最大限度节约水资、减少污染物排放成为近期乃至远期都要探索的重要课题。文章以鹤壁市为例探讨了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用水企业实际状况分析了制约因素,探索了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率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城市再生水;废水排放;水资源监管;价格定位;回用率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9-0065-02

从鹤壁市水资源需求及再生水综合利用技术成熟度分析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用水企业实际状况分析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存在的制约因素,结合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提出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率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1 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1.1 水资源日益匮乏,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是唯一

出路

1.2 政策促进,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城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很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4】864号)要求: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口、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或其它废水;《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在缺水地区建设火电厂时,应建设城市污水及电厂废水再生使用的节水型火电厂。

1.3 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技术可行

河南省2013年1月下达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施标准》(DB41/777-2013),要求2013年3月1日起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2013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2016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外排水水质达到该标准表2限值要求。这两个排放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比对如下表1:

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和提标后的企业中水实现再生利用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仅鹤壁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实现再生利用一项,就可实现年节约水资源7380万吨。

1.4 减排任务艰巨,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是减排的主力军

鹤壁市以煤立市,主要污染行业为轻工(淀粉、造纸、食品)、化工、建材、火电以及近年来谋划的年产180万吨烯烃项目相对来说均为耗水量和排污量较大的重污染行业。2013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总量为4.177万吨: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4.087万吨,减排量为0.09万吨。近年来原有企业的提标改造和清洁生产措施均已逐步实施,再度减排的空间已非常有限,而近期我市可实行综合利用的再生水资源 6765万吨/年(淇滨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山城深水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城北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淇县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浚县污水处理厂3.5万吨/日,宝山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可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3044吨/年(按年工作日为330天,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回用率90%计算)。由此可见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将成为减排主力军,尽快实现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2 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中制约因素

2.1 再生水利用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纵观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截止目前,再生水利用仍处在鼓励、引导阶段,立法层面尚无指定的监管单位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及强硬手段。

2.2 再生水利用体制不完善

目前鹤壁市集中污水处理除山城深水污水处理厂和宝山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为BOT经营模式外,其他仍归为市属归口管理,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产权管理协调难度较大,管网建设严重滞后,致使已达到再生水利用标准的城市中水白白流走,得不到回用。

2.3 价格定位不合利

目前鹤壁市企业用地表水的价格为1元/吨(水资源费0.25,水费0.75),工业生产用水价格为2.55元/吨(水费1.4、污水处理费0.8、水资源费0.25、附加费0.1),中水成本价约为1.2元;如此价格格局,企业从用水优选的当然是地表水,严重影响了我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推进力度。

3 解决思路与对策

3.1 实现再生水利用的有法可依

将再生水利用从理念上升到政策导向的地位,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再生水利用的范围、监管单位、监管职责、违反罚责,让再生水利用有法可依、行之有效,从而提高相关部门的重视力度和回用单位的参与强度,提高监管力度,杜绝新鲜用水无序浪费;并有效促进作为再生水用水大户的市政环卫部门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受政府再生水回用政策的倡导影响而积极使用再

生水。

3.2 创新体制强化监管

要强化水资源监督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地下水违法开采,新鲜水无序使用行为,全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3 实行再生水回用目标管理体制

将再生水回用列入目标考核这中,让再生水回用与污染物总量减排一样得到硬性考核,对再生水回用目标逐年逐项分解,促进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强化执法监管统一性、独立性、有效性,从管理力度和资金扶持两方面加大该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3.4 用经济杠杆促进再生水回用事业快速发展

在市场经济调控的今天,价格调节是引导人们消费行为的有力手段,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调控能力,才能有效激活再生水利用市场。只有适当提高工业用新鲜水的价格,通过政府财政补贴降低再生水价格,体现再生水价格优势,让再生水生产单位有利经营、可持续发展,让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取得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双赢。

3.5 拓宽渠道,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将再生水回用的范围从目前的农田灌溉、企业循环冷却水以及景观用水,扩大到城市园林和住宅小区绿化、环卫用水、洗车业用水以及环城水系用水等方面,分期分批实行中水回用。特别是新建小区和公共设施在规划阶段同时考虑中水回用问题,实行双线供水,经试点之后总结经验,逐渐扩大范围,形成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从而有效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参考文献

[1] 张锋超.浅议鹤壁市水资源现状及发展对策[J].endprint

摘要:在水资源严重溃乏的现状下,如何有效利用城市再生水,最大限度节约水资、减少污染物排放成为近期乃至远期都要探索的重要课题。文章以鹤壁市为例探讨了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用水企业实际状况分析了制约因素,探索了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率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城市再生水;废水排放;水资源监管;价格定位;回用率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9-0065-02

从鹤壁市水资源需求及再生水综合利用技术成熟度分析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用水企业实际状况分析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存在的制约因素,结合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提出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率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1 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1.1 水资源日益匮乏,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是唯一

出路

1.2 政策促进,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城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很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4】864号)要求: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口、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或其它废水;《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在缺水地区建设火电厂时,应建设城市污水及电厂废水再生使用的节水型火电厂。

1.3 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技术可行

河南省2013年1月下达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施标准》(DB41/777-2013),要求2013年3月1日起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2013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2016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外排水水质达到该标准表2限值要求。这两个排放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比对如下表1:

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和提标后的企业中水实现再生利用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仅鹤壁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实现再生利用一项,就可实现年节约水资源7380万吨。

1.4 减排任务艰巨,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是减排的主力军

鹤壁市以煤立市,主要污染行业为轻工(淀粉、造纸、食品)、化工、建材、火电以及近年来谋划的年产180万吨烯烃项目相对来说均为耗水量和排污量较大的重污染行业。2013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总量为4.177万吨: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4.087万吨,减排量为0.09万吨。近年来原有企业的提标改造和清洁生产措施均已逐步实施,再度减排的空间已非常有限,而近期我市可实行综合利用的再生水资源 6765万吨/年(淇滨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山城深水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城北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淇县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浚县污水处理厂3.5万吨/日,宝山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可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3044吨/年(按年工作日为330天,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回用率90%计算)。由此可见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将成为减排主力军,尽快实现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2 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中制约因素

2.1 再生水利用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纵观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截止目前,再生水利用仍处在鼓励、引导阶段,立法层面尚无指定的监管单位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及强硬手段。

2.2 再生水利用体制不完善

目前鹤壁市集中污水处理除山城深水污水处理厂和宝山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为BOT经营模式外,其他仍归为市属归口管理,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产权管理协调难度较大,管网建设严重滞后,致使已达到再生水利用标准的城市中水白白流走,得不到回用。

2.3 价格定位不合利

目前鹤壁市企业用地表水的价格为1元/吨(水资源费0.25,水费0.75),工业生产用水价格为2.55元/吨(水费1.4、污水处理费0.8、水资源费0.25、附加费0.1),中水成本价约为1.2元;如此价格格局,企业从用水优选的当然是地表水,严重影响了我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推进力度。

3 解决思路与对策

3.1 实现再生水利用的有法可依

将再生水利用从理念上升到政策导向的地位,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再生水利用的范围、监管单位、监管职责、违反罚责,让再生水利用有法可依、行之有效,从而提高相关部门的重视力度和回用单位的参与强度,提高监管力度,杜绝新鲜用水无序浪费;并有效促进作为再生水用水大户的市政环卫部门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受政府再生水回用政策的倡导影响而积极使用再

生水。

3.2 创新体制强化监管

要强化水资源监督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地下水违法开采,新鲜水无序使用行为,全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3 实行再生水回用目标管理体制

将再生水回用列入目标考核这中,让再生水回用与污染物总量减排一样得到硬性考核,对再生水回用目标逐年逐项分解,促进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强化执法监管统一性、独立性、有效性,从管理力度和资金扶持两方面加大该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3.4 用经济杠杆促进再生水回用事业快速发展

在市场经济调控的今天,价格调节是引导人们消费行为的有力手段,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调控能力,才能有效激活再生水利用市场。只有适当提高工业用新鲜水的价格,通过政府财政补贴降低再生水价格,体现再生水价格优势,让再生水生产单位有利经营、可持续发展,让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取得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双赢。

3.5 拓宽渠道,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将再生水回用的范围从目前的农田灌溉、企业循环冷却水以及景观用水,扩大到城市园林和住宅小区绿化、环卫用水、洗车业用水以及环城水系用水等方面,分期分批实行中水回用。特别是新建小区和公共设施在规划阶段同时考虑中水回用问题,实行双线供水,经试点之后总结经验,逐渐扩大范围,形成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从而有效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参考文献

[1] 张锋超.浅议鹤壁市水资源现状及发展对策[J].endprint

摘要:在水资源严重溃乏的现状下,如何有效利用城市再生水,最大限度节约水资、减少污染物排放成为近期乃至远期都要探索的重要课题。文章以鹤壁市为例探讨了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用水企业实际状况分析了制约因素,探索了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率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城市再生水;废水排放;水资源监管;价格定位;回用率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19-0065-02

从鹤壁市水资源需求及再生水综合利用技术成熟度分析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用水企业实际状况分析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存在的制约因素,结合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提出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率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1 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1.1 水资源日益匮乏,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是唯一

出路

1.2 政策促进,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城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很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能源【2004】864号)要求: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口、严格控制使用地表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或其它废水;《全国节水规划纲要(2001-2010)》在缺水地区建设火电厂时,应建设城市污水及电厂废水再生使用的节水型火电厂。

1.3 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高,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技术可行

河南省2013年1月下达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施标准》(DB41/777-2013),要求2013年3月1日起所有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2013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和2016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外排水水质达到该标准表2限值要求。这两个排放标准与《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比对如下表1:

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和提标后的企业中水实现再生利用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仅鹤壁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出水实现再生利用一项,就可实现年节约水资源7380万吨。

1.4 减排任务艰巨,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是减排的主力军

鹤壁市以煤立市,主要污染行业为轻工(淀粉、造纸、食品)、化工、建材、火电以及近年来谋划的年产180万吨烯烃项目相对来说均为耗水量和排污量较大的重污染行业。2013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总量为4.177万吨:2014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4.087万吨,减排量为0.09万吨。近年来原有企业的提标改造和清洁生产措施均已逐步实施,再度减排的空间已非常有限,而近期我市可实行综合利用的再生水资源 6765万吨/年(淇滨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山城深水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城北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淇县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浚县污水处理厂3.5万吨/日,宝山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可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3044吨/年(按年工作日为330天,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回用率90%计算)。由此可见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将成为减排主力军,尽快实现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2 城市再生水综合利用中制约因素

2.1 再生水利用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

纵观再生水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截止目前,再生水利用仍处在鼓励、引导阶段,立法层面尚无指定的监管单位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及强硬手段。

2.2 再生水利用体制不完善

目前鹤壁市集中污水处理除山城深水污水处理厂和宝山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为BOT经营模式外,其他仍归为市属归口管理,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的产权管理协调难度较大,管网建设严重滞后,致使已达到再生水利用标准的城市中水白白流走,得不到回用。

2.3 价格定位不合利

目前鹤壁市企业用地表水的价格为1元/吨(水资源费0.25,水费0.75),工业生产用水价格为2.55元/吨(水费1.4、污水处理费0.8、水资源费0.25、附加费0.1),中水成本价约为1.2元;如此价格格局,企业从用水优选的当然是地表水,严重影响了我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推进力度。

3 解决思路与对策

3.1 实现再生水利用的有法可依

将再生水利用从理念上升到政策导向的地位,出台专项法律法规,明确再生水利用的范围、监管单位、监管职责、违反罚责,让再生水利用有法可依、行之有效,从而提高相关部门的重视力度和回用单位的参与强度,提高监管力度,杜绝新鲜用水无序浪费;并有效促进作为再生水用水大户的市政环卫部门和大中型工业企业,受政府再生水回用政策的倡导影响而积极使用再

生水。

3.2 创新体制强化监管

要强化水资源监督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地下水违法开采,新鲜水无序使用行为,全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3 实行再生水回用目标管理体制

将再生水回用列入目标考核这中,让再生水回用与污染物总量减排一样得到硬性考核,对再生水回用目标逐年逐项分解,促进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强化执法监管统一性、独立性、有效性,从管理力度和资金扶持两方面加大该项工作的推进力度。

3.4 用经济杠杆促进再生水回用事业快速发展

在市场经济调控的今天,价格调节是引导人们消费行为的有力手段,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的调控能力,才能有效激活再生水利用市场。只有适当提高工业用新鲜水的价格,通过政府财政补贴降低再生水价格,体现再生水价格优势,让再生水生产单位有利经营、可持续发展,让使用再生水的企业取得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双赢。

3.5 拓宽渠道,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将再生水回用的范围从目前的农田灌溉、企业循环冷却水以及景观用水,扩大到城市园林和住宅小区绿化、环卫用水、洗车业用水以及环城水系用水等方面,分期分批实行中水回用。特别是新建小区和公共设施在规划阶段同时考虑中水回用问题,实行双线供水,经试点之后总结经验,逐渐扩大范围,形成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从而有效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参考文献

[1] 张锋超.浅议鹤壁市水资源现状及发展对策[J].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