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媒新闻报道公正性探析

2014-07-23 13:18杨依依
新闻前哨 2014年4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公正马克思

杨依依

[摘要]本文就首都机场爆炸案,分析网络媒体关于这起事件的新闻报道。此次事件与以往的公共暴力事件不同,舆论呈一边倒状态,公众普遍同情爆炸嫌疑人并一致抨击公权,其中媒体的报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媒体在迎合舆论需要的同时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一般的公正”的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 新闻观 网络媒体 公正

公共暴力恐怖事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旦发生,必然会引起所有媒体的注重。2013年7月20日,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发生爆炸事件,媒体作出了报道。但是,导入马克思主义有关新闻报道“一般公正”的原则,我们发现,网络的报道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即公正性缺失问题。此次事件中,网媒几乎都在关注冀中星的悲惨遭遇,忽略了爆炸案本身事实。舆论也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公众普遍认为冀中星是可以被原谅且值得同情的,应该追究体制和政府的责任。甚至有人认为,仿照冀中星的方法来维权是行之有效的。我们不禁反思,媒体在大量挖掘嫌疑人背景时没有考虑过负面效果吗?这种负面效果的形成又是因为什么?本文由此对网络媒体的报道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冀中星爆炸案的相关报道

截止2013年8月底,一个多月的报道中至少出现了两次重点的转移。第一次是从爆炸案本身转向冀中星的经历背景,即冀中星从爆炸嫌疑犯变成有多年上访经历的残疾人,这从爆炸案发生当天的报道中就出现了苗头,之后的报道中占了主要内容;第二次是转移到冀中星在爆炸时的心理,诸如未故意引爆、引爆前提醒周围人闪开等等。从转换过程来看,媒体分别从冀中星的悲惨经历和冀中星虽然引爆炸弹但是内心善良两个方面,起到了为冀中星洗白的作用。最后,爆炸案本身的犯罪性质以及它所造成的社会恐慌已经被完全忽略。

二、马克思主义“一般的公正”的新闻观

网媒关于此次事件的报道呈现出了与以往公共暴力恐怖事件的报道完全不同的思路:过多地报道关于冀中星的悲情故事,忽略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网媒这么做无非是出于煽情的需要,但是违背了新闻报道中不偏不倚的客观性原则。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关于客观性有一个很好的解释,即要做到“一般的公正”( common fairness)。“一般的公正”是与客观相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可译为“共同的公正”,即在报道新的事实、争论双方的观点时,新闻媒体一般坚持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平衡的态度。就具体的关于事实的报道或描述而言,“公正”则表现为客观,即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全面反映。简要地说,“一般的公正”有这么两点内容:

(一)马克思把这张方式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恩格斯进一步完善这个基本原则,即“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仍然是明显的事实。”

本文从报道数量和报道具体内容两方面来评价网媒是否有做到完全立足于事实。

第一,从报道的数量上看。本文收集了新华网、新浪两家具有代表性的门户网站对此次事件的报道,时间范围是从2013年7月20日到2013年8月31日。门户网站的新闻虽然大部分来自转载,比如新华网的新闻超过百分之六十、新浪的新闻将近百分之四十都来自其他媒体,但是对于新闻的筛选依旧体现了网媒的态度。新华网在这段时间相关报道有649篇,其中提及受伤情况的有148篇,提及嫌疑人上访经历的有101篇,提及嫌疑人残疾身份的有144篇,提及嫌疑人在东莞遭遇的有172篇。在提及爆炸案所造成的影响的148篇中,只有一篇提到爆炸造成周围民警受伤,其余所有都是报道嫌疑人本人受伤。新浪的相关报道有514篇,其中提及受伤情况的有162篇,提及嫌疑人上访经历的有131篇,提及嫌疑人残疾身份的有103篇,提及嫌疑人在东莞遭遇的有202篇。在提及爆炸案所造成的影响的162篇中,有9篇提及民警受伤。可以看出,两家媒体从数量上重点突出了冀中星的身份和遭遇,尤其是在东莞遭遇治安员殴打致残的事情,忽略了爆炸本身是一种犯罪的事实。

第二,从报道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这一事件本身具有以下多种事实(图1):

然后,本文以新浪7月21日的一篇短讯《山东籍残疾人首都机场航站楼引爆自制炸弹》为例分析网媒的报道:

山东籍残疾人首都机场航站楼引爆自制炸弹

2013年07月21日03:39

据新华社电 昨日18时24分,山东籍残疾人冀中星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及一名警员受伤。警方称,冀中星因爆炸左手前臂已截肢,受伤警员伤情很轻。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调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冀中星,1979年生,山东菏泽人,曾在广东打工,因被治安员殴打已上访多年。因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到机场发放传单被阻拦,随即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到达大厅B出口外,引爆了自制的类似鞭炮的爆炸装置,造成本人胳膊受伤,一名警员也受轻伤。

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此事未对首都机场运营秩序造成影响。虽然爆炸现场大厅被封围,但首都机场开辟了其他路径供进出港旅客使用,机场秩序良好。

此间民航业内专家呼吁,不能采取伤及无辜的极端处理方式来“出气”,扰乱公共秩序。

这篇短讯提到了四方面的内容:冀中星多年前在广东被殴打;冀中星上访多年;爆炸造成一名警员受伤;爆炸为对机场秩序造成影响。从事实上看,这篇短讯对爆炸现场的报道是不全面的,事件发生的当时现场就有围观人士发微博称爆炸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并且有目击者对央视称,很多旅客被冲击波震倒在地。而且从现场图片上看,机场的地面上因为爆炸散落了尘土。但是在这篇报道中,爆炸案造成的影响只提到了警员受伤,而且对秩序明确表示没有造成影响,并且周围人的情绪都没有被报道出来。报道唯一引用的是机场有关负责人的话语,而没有采访任何一个目击者。这些都说明了新浪至少在这一篇报道中没有做到全面立足于事实。endprint

(二)媒体面对的每一事件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看法,报刊本身也会有自己的看法。但作为社会性的传播媒介,要取得社会的承让,就不能只报道自己赞同的观点或偏爱的事实,而要尽量表现出中立的态度。

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报道是否中立:1.消息中是否有带评价的形容词、副词等;2.是否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机会,即在数量上做到了观点均衡。3.是否做到将事实与意见分开。

评价第一点还是以上文提到的新浪网的短讯为例。报道在描述警员受伤情况时用的是“很轻”这个词,而没有具体描述。从新华社的消息中我们可以知道这名警员的“两只胳膊上溅了几十个红点,衣服上也有浓烟留下的黄色印迹。”情况确实很轻,但是只用形容词描述是远远不够的。在描述机场秩序的时候用了“良好”这个词,同样没有提供具体情节。报道提到机场开辟了其他路径供进出港旅客使用,这只是机场的措施,并不能说明秩序。这篇消息在描述事实时用了太多带评价的形容词,没有做到客观描述。

评价第二点,这起事件涉及了两个层次的当事人:首先,爆炸案现场有官方与现场群众两方,两家网站的报道中提及伤者和引用现场群众话语的很少,大部分都是在引述机场官方的说法;其次,关于冀中星的遭遇,消息源有三方面,冀家、目击者和公权一方,其中新华网来自冀家的消息有五条,来自东莞和山东方面的也是五条,目击者证明冀中星被殴打致残的消息有一条,数量基本对等。所以,只有在描述爆炸现场时没有做到观点均衡。

评价第三点,最为明显的就是“犯罪”与“维权”两个词的区别,冀中星犯罪是事实,但是说他是在维权就成了意见,即观点。媒体作为中立一方是要不能带着观点来叙述事实的,如果一定要说就应该通过采访某一方或某人去表达出来。关于冀中星的报道中常常可以看到比如说“极端的维权”这类字眼,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这是一种极端的暴力,就算它是准确的,媒体也不应该由自己在报道中说出来。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新华网的评论《京华时报:冀中星的自杀式维权不可效仿》和新浪的《机场爆炸案反思:冀中星为何走上极端维权之路?》都在标题就先确定了爆炸案是维权行为,之后再对它进行批判。

就此可以看出,这两家门户网站在报道冀中星爆炸事件时基本没有做到客观公正,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一般的公正”的原则。在片面描述事实和不中立地评价冀中星前提下,媒体很容易给公众造成误导。

再结合网民观点来看,7月20日有微博称爆炸人有意见诉求发传单被阻引爆,网民就有诸如“可怜的人”“草民的声音只能靠走极端发出去,除了指责是不是该想想谁逼的他走投无路”、“有压迫就有反抗”之类的回复。之后的一个多月里,还有众多公众人物对冀中星表示同情,其中有律师表示“请告诉我,冀中星还有什么路可走?”可见很多网民觉得在公共场合制造恐慌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且是走投无路时的唯一办法。

三、网媒“非公正”报道的逻辑起点

网络媒体相比于传统媒体来说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受众数量更大、互动性更强。由于网民在网络中互动非常容易,所以情绪是可以很快传染的,新闻报道也会随着情绪出现跟风现象。最近几年我国公权侵犯私权案件频发造成公众对公权的极大不信任,而且这种不信任感在网络中传播地非常迅速。冀中星爆炸案发生当天,当有消息说他有上访经历时,已经有大量网民表示冀中星可以得到原谅,应该追究政府责任。一些网络媒体就是基于当下公权暴乱的事情频发的现实,投网民所好,再加上出于煽情的需要,出现了报道群体极化现象下舆论所关心的问题重点的趋向,并在观点上与舆论大致重合。

四、对网络媒体报道的反思

回头看,网络媒体对冀中星案的相关报道对于当时的网络舆论,构成了一种社会偏向,如果说,这种偏向与网络媒体的报道有关,那么网络媒体实际上就造成了这种偏见。这就显示了一个道理:报道的不公会导致舆论的激化,造成片面性,同时也造成了一个盲点:公民是有责任去维护社会秩序并树立国家形象的。

马克思的新闻观在近些年经常被误认为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新闻理论,但是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公正”等这些新闻观是非意识形态的,秉着新闻专业主义的立场的理论。即使过去了一个多世纪,它依然对当下的新闻从业者具有指导性意义。

媒体究竟应该如何报道此类案件呢?公众对于冀中星充满了同情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无论他之前受了多大冤屈,它们都不能为其这一极端行为提供道德支持,更不能帮助其做法律开脱。正如武汉大学的沈阳老师所说:“媒体不应美化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访户。对待这类公共事件,媒体立场应该很明确。谴责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个人诉求,敦促有关部门切实正视上访户的利益诉求,引入司法、社会等多种形式协调解决。依据真相的批判才是真实有力的批判。”

参考文献:

[1]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蓉:《媒介新闻报道的思路与社会责任的履行论析》,《东南传播》2010年第12期

[3]杨瑞丽:《关于校园暴力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新闻世界》2011年第4期

[4]王锋:《校园暴力事件新闻报道的负面效应》,《东南传播》2010年第7期 <\\Y8\本地磁盘 (F)\2011-新闻前哨\2014-1\BBBB-.tif>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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