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汪庭瑶
燃气是城市公用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燃气的物理形态又是“稍纵即逝”,即看不见摸不着又客观存在。
现阶段,部分地区盗窃燃气行为猖獗,在相关案件办理中,如何准确计算出被盗窃这部分的燃气数量,关系重大;盗窃是数额犯,盗窃数额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大小的重要尺度。
多年来如何客观、公正、合理计算出盗窃燃气的具体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直缺乏相应科学实用的计算方法,因而也一直阻碍着燃气行业对盗窃燃气行为的打击,也干扰着司法机关处罚的力度。
本文以参加办理的案例为研究题材,将计算方式归纳为“三种计算方法”,并以四起相关联的典型案例做简单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四条关于盗窃的数额,可以按照下述方法认定:
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盗窃数额需要“有效价格证明”或者“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确定盗窃燃气的金额,一般由司法机关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该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大量盗窃燃气案件得到审判,确定燃气气量缺乏科学实用计算方法的这道难题,逐渐迎刃而解。
燃气企业是管道燃气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又是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人,在司法实践中是受害单位。然而,燃气有别于普通商品,有其特殊性,提供科学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出被盗窃燃气的数量,燃气企业无须推诿,责无旁贷,是相关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几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经过司法实践,盗窃燃气数量计算方法主要有普通计算法、特殊计算法和法定推算计算法三种。
该计算方法在办理盗窃燃气案件中为最早采用、使用最多、最为普遍,具有通用性与适用性强的特点,有一定惩罚性,系目前计算盗窃燃气数额的基本方法。该方法计算主要参考依据为:
(1)上海燃气(集团)公司备案文件规定(沪燃集[2008]79号)计算公式:
盗窃燃气金额=在线设备额定流量×小时×天数×燃气单价+停止、恢复供气费用等。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报(2009年第10期)上所用公式:
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2.2.1 盗窃燃气行为
2011年2月25日,燃气公司查处杨浦区“乐添浴室”私接旁通盗用燃气一案。经查,“乐添浴室”经营者冯某,自2010年4月开始以节约经营成本为名,擅自在燃气计量表进气管上,非法安装“三通”接口,连接浴室锅炉进气管道,盗用人工煤气用于浴室经营。
2.2.2 盗窃燃气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5月31日,盗窃燃气计61天;201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停业;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盗窃燃气计61天。
2.2.3 燃气流量测试
2011年3月3日,燃气监测检验部门分别对两只燃气热水锅炉在线流量测试,其中庆东牌燃气热水锅炉燃气小时流量为15.02 m3;弘道牌燃气热水锅炉燃气小时流量为4.86 m3;合计19.88 m3。
2.2.4 同期燃气价格
根据同期燃气价格文件规定,4月1日至5月31日为低谷时段,燃气单价3.30元/m3;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高峰时段,燃气单价3.99元/m3。
2.2.5 盗窃燃气金额
根据公式: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已付燃气费
(1)19.88×6×61×3.30 =24 011元(2)19.88 ×6×61×3.99=29 031元
已付燃气费为6 700元,因此根据公式,盗窃燃气金额为:(1)+(2)-已付燃气费,即46 342元。
同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该案盗窃燃气金额为46 342元。
2.2.6 法律判决
2011年9月20日,法院以(2011)杨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盜窃罪。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办理盗窃燃气案件中,特殊计算法计算盗窃数额的方法与普通计算法有着明显的差异,系结合案件实际及相关公式加以计算;在特定条件下比普通计算法更具有科学性,更为准确还原事情真实原貌的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采用计量表失效率计算法和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计算法。
3.2.1 “真光路拉面馆”盗窃燃气案
3.2.1.1 盗窃燃气行为
2013年7月18日,燃气公司在真光路某“拉面馆”巡查中发现该用户损坏燃气计量表,盗窃燃气。
经查:该用户使用IC卡,双管J6燃气计量表,系在燃气计量表内出口处打了一个大约直径6 mm的洞,在燃气使用中少计量或不计量。
3.2.1.2 盗窃燃气时间
案件审理中,犯罪嫌疑人邓某供认:自2011年1月18日,开始使用燃气之初就损坏燃气计量表盗窃燃气。
3.2.1.3 燃气流量计算
2013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现场在线测试:
(1)原始安装的燃气计量表(盗气用计量表)小时燃气流量1.4548 m3。
(2)新安装的燃气计量表(校正用表)小时燃气流量3.541 m3。
测试显示:原始安装的燃气计量表的显示流量为实际流量的41.17%。
3.2.1.4 同期IC卡充值统计
经查: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3年7月4日,该用户IC卡燃气计量表充值金额为26 590元。
3.2.1.5 盗窃燃气金额
(1)根据在线测试:实际流失的燃气流量为100%-41.17%=58.83%。
(2)受损燃气计量表送煤气表具检测部门检测与在线测试数据相符。
(3)计算式:
故:本案盗窃燃气金额为37 995元。
同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确认该案盗窃燃气金额为37 995元。
3.2.1.6 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18日,(2013)普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采用计量表失效率计算法,相对普通计算法,更为科学和准确地还原事情的原貌,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被告人也表示了心服口服。鉴于被告人全额退赔盗窃的燃气费,并且认罪悔罪,法院做了从轻判决,达到法律威慑与教育并举的目的。
3.2.2 “中心厨房”盗窃燃气案
3.2.2.1 案情经过
2010年9月3日,燃气公司派员至某公司“中心厨房”,按照规定例行调换燃气计量表,在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之后,厨房燃气设备仍然供气。
(1)现场勘察:在燃气计量表后的隔墙内,发现从地下燃气管网有一根口径32 mm的“旁通”管线绕过燃气计量表,在100 mm口径燃气供气管上打洞并镶接,以少计量的手段盗窃燃气。
(2)经查:2005年8月29日,“中心厨房”申请新装煤气,在安装施工期间,经办人员经不住燃气施工人员的游说,以节省燃气费为由,一念之差贪图小利,以极小的价钱进行非法交易,从而盗窃燃气。
3.2.2.2 燃气流量测试
(1)根据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用户现场流量测试,测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将燃气流量表前阀门与“旁通”同时全部开启,测定燃气流量表每小时流量60.42 m3。
第二阶段:将“旁通”管道拆除,燃气流量表前阀门全部开启,测定燃气流量表每小时流量为73.62 m3。
因此,“旁通”流量为73.62-60.42=13.20 m3。
(2)根据记录,该用户于2005年10月25日新装,至2010年9月3日,期间无调换燃气计量表记录,累计使用58个月。根据该“中心厨房”实际使用情况,每日使用燃气为8小时。
根据该用户从始初0度表开始计量,截止2010年8月4日最后一次抄表计量,共消费燃气142 355 m3,根据历年不同时间段价格的计算为240 646.65 元。
3.2.2.3 两种计算方法
(1)基本计算法:补收依据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十号“通报”规定: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即13.20×8×58×1.80元=330 792.2元
以燃气设备测试流量计算的金额-已付燃气费=应付金额,即330 792.2-240 646.65=90 145.55元。
(2)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计算法:根据该用户共消费燃气142 355立方米,及历年不同时间段,不同价格的计算为240 646.65元。
经计算盗窃燃气金额52 574元。
3.2.2.4 处理结果
最终,根据本案查明的证据,警方釆纳了计算方法(2),确认盗窃燃气金额52 574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做行政拘留处罚。
该燃气用户在付清燃气费之后,2011年9月2日,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2011)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专项规定,在盗窃数额无法查实的,根据盗窃前正常燃气平均用量减去盗窃期间燃气平均用量,进行盗窃数额的推算,具有法律权威性,为燃气属于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定推算法。
两高司法解释[2013]法释8号(摘录)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3.1 盗窃燃气行为
2012年10月20日,燃气公司在巡查中发现上海光新路200弄1号“老顺兴苏州汤包店”私自开挖地下燃气管道,开“旁通”盗用燃气。案件审理中该面馆经营者王某,如实做了交待,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但是如何准确计算本案盗窃燃气的数量,鉴于各方对计算方法的方法不一致,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2012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用户现场燃气流量测试。
4.3.2 参照成功判例
本案参照了北京市成功判决的经验。2013年9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55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推算方式认定被告人房某实施的三起盗窃燃气案件。
4.3.2 法定推算法
4.3.2.1 盗窃后6个月平均每日燃气消费量
经查,该面馆开“旁通”盗窃后6个月燃气消费总量为40 343立方米,平均每日燃气消耗量为222.89立方米。
4.3.2.2 盗窃期间平均每日燃气消费量
据被告人王某供述,自2012年8月中旬开业起就盗窃燃气,同年10月20日被查获,且在10日之内,自行拆除盗窃燃气的旁通管道。鉴于盗窃燃气时间跨越了3个月,当月的用气量,有下个月定时抄表计费,故采集期限为2012年8月至10月(3个月)用气量8 486立方米(除以92天)平均每日燃气消耗量为92.24立方米。
4.3.2.3 盗窃燃气金额
同期燃气单价每立方米为2.05元,盗窃燃气金额=(盗窃后6个月平均每日消费量—盗窃期间平均每日消费量)×燃气单价×盗窃天数,即(222.89-92.24)×2.05×61 =16 337.78元
4.3.2.4 处理结果
司法机关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确认盗窃燃气金额为16 337.78元。
本案审理,对确定盗窃燃气金额采用了法定推算计算法。
法定推算相比普通计算而言,可以比较准确的还原事情真相;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框架内来计算盗窃金额,有利于被告人。
本案统一各方面的意见,采纳了法定推算计算方法,审理中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2014年4月2日,(2014)普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1.1 普通计算法
来源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规定,嗣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釆用,为基本的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适用性强,带有惩罚性。
5.1.2 特殊计算法
在案件具体应用中要受到条件的限制,一般需要公式计算,最大化的还原其真实性,各方争议比较小,有利于被告人。
5.1.3 法定推算法
来源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规定,“两高司法解释”采纳了民事法律范畴中的一般盖然性,突破了刑事法律高度盖然性的限制,为立法中的创新之举。
一方面,特殊计算法优于普通计算法,系基于特殊计算法更为真实、完整、还原事实的真相。
目前特殊计算法仅有计量表失效率和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这两种,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同时需要在实践中去发现,在创新中去发展。
另一方面,法定推算法系“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普通计算法是基础,特殊计算法和法定推算法均是在普通计算法中所派生出来,是更为符合实际的新型计算方法。
从发展的眼光看,创新是主旋律,是发展的方向。
现阶段对普通计算法、特殊计算法及推算计算法的选择和应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还原事情的事实原貌。在实际应用中,逐步减少普通计算法,丰富特殊计算法,准确用好推算计算法是发展的总趋势。
制定和采纳计算盗窃燃气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刑法规制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重要利器,该项工作仍然在初始阶段,为此,不必拘泥于形式,方法上需要不断创新,在创新中得到提升和发展。
在办理盗窃燃气案件中选择科学使人信服的计算方法,并且符合案情的实际,对燃气企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挑战,通过各种计算方法及实际案例的介绍,为燃气企业今后在处理类似燃气盗窃案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