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雅华
改革需要修法领航
文/魏雅华
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改革先驱非秦相商鞅莫属,正是“商鞅变法”让秦国迅速地强大起来,成为春秋一霸,最终消灭群雄而一统中国。疆域辽阔、民族强大,始成中华。可如此彪炳千秋的改革志士的结局是遭到悲惨的下场。这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一个民族的悲剧。我们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吗?
从2014年3月1日起,新的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开始实行,应当说,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第一批的改革新政落地。
按照新的流程,注册资本只是一个信用额度,对企业资金到位时间没有硬性规定,这件事意义重大,“新政”的味道很足,它意味着“一元钱也能开办公司”了。
从3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已经作古。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改为认缴制后,首先节省的就是验资成本,其次则是资本不必被绑定在固定账户下很长一段时间,这也有利于节约资本运作的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还应该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机制,对于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资本,要有登记公示制度,对实缴资本要有真实性要求,如果虚假登记实缴资本,也应该承担“虚假出资”的责任。
至于股东以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济学界对此仍然有不同的声音,尚有待进一步明确。
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一次重大的改革举措。不要低估了这项改革的意义,因为这项改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三大罪名均有冲突。这三大罪名为: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而且因为这三大罪名而蒙受牢狱之灾的企业主人数众多。
让我们来看看《刑法》中对此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至少犯下了三宗罪: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现行的《公司法》对注册公司的资本设有门槛。不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就不可能得到什么业务。比如,一家经营性互联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如果在注册过程中欺骗了主管部门(比如让注册代理公司垫资),就会涉嫌此罪。
虚报注册资本的原因在于创业者多是白手起家,处处面临资金短缺。出于对公司信用的担心,又不愿降低注册资本额,只好选择虚报。很多创业者认为,虚报注册资本本身就是行业潜规则,是一种“普遍性犯罪”,而司法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也是“选择性处罚”,即“谁碰到刀口上了谁倒霉”。但是,这类罪名虽然一时没有人提起,但很可能有朝一日会随着商业竞争或合作而重新“被”浮出水面。
所以,只要《刑法》不作修改,这把刀随时都悬在创业者的头上。而且《刑法》的法律地位非常之高,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二级大法。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的法律地位与《刑法》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二是虚假出资罪,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罪名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虚假注册资本罪欺骗的是登记主管部门,而虚假出资罪欺骗的是其他股东或债权人。
三是抽逃出资罪,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跟虚假出资罪相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你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除非是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正常退股,不能把入股的资金、房子、技术专利等转走,否则就涉嫌将注册资金抽逃。
现在,我们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应尽快对《刑法》作出修改,否则,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便是违法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这种状况的出现是不能容忍的。现在,实际上已出现了改革新政与现行法律的尖锐冲突,这就使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合法性让人生疑。
正确的流程是先修法而后颁布改革新政。全国人大应尽快对《刑法》作出修改,这已经是亡羊之后的补牢了。
2014年开年,一个爆炸性的话题使中国金融业如痴如狂。如同当年的哥伦布发现了美洲一样,让全世界的眼睛一亮,让全世界的淘金客追腥逐膻漂洋过海来到北美洲。让这块遍地是金的沃土,成为地球上最肥美的绿洲。
2014年开年,流动性过剩而又头寸奇紧、钱荒日甚的中国金融业突然发现,有几十万亿的资金沉淀在网络上的支付宝、余额宝等网上虚拟银行中。不等他们反应过来,一批超级主力已经排山倒海般地向中国金融业袭来,他们的名字与金融业完全无关,那就是腾讯、阿里、百度、宜信。新浪、搜狐、雅虎、他们的能量让中国金融业敬畏到恐惧。
面对这样的形势,人们都在问:互联网金融巅覆了谁?互联网金融:天使还是魔鬼?
提出这样的问题没错儿,因为中国的金融业是中国的《刑法》严密保护的雷区,请看《刑法》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真的不知道中国的这些门户网站,腾讯、阿里、百度、宜信、新浪、搜狐、雅虎的老总们在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时,会不会倒吸一口凉气?互联网企业入侵中国金融业,这不是《水浒传》中的林冲误入白虎堂吗?
他们的支付宝、余额宝这些网上虚拟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吗?他们这不是在“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吗?他们就不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铁窗之灾?
他们所触犯的不仅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还有《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支付宝、余额宝至少犯下了两宗罪,就不怕数罪并罚吗?可中国能为《刑法》中的这两宗罪,而放弃互联网金融吗?互联网金融可真是个好东西呀。它是中国的金融业的未来和希望呀。
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现行法令法规的冲突,这话似有些唐突。可这是真的,而且此种冲突被以非常尖锐而激烈的对抗的方式表现出来。
三中全会精神可以用两个字加以概括,那就是“改革”。三中全会精神第一是改革,第二是改革,第三还是改革!如果现行的一切都很好,都很完美,那么我们还改革什么?
所以,不要对三中全会精神与现行法令法规的冲突感到奇怪,这很正常。现行法令法规维护的是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现状,我们要改革,要改变现行的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秩序的现状,就必然会与现行法令法规产生冲突。
2014年3月30日,习近平在出访德国时,在答德国记者问中说:改革在中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前,中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敢于啃硬骨头。这块硬骨头包括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说到此处,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的改革开放史。改革每前进一步都很难。尤其是在土地问题上,这让我们想起改革开放之初,1978年12月18日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肯定了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偷偷地把集体耕地“包产到户”的作法。
那时候农民们十分清楚,这样的作法与现行法令法规的冲突,把土地分下去是要坐牢的,为此他们甚至写下了生死合同。他们当中如果有人因此坐了牢,其他幸免于难的人,要照顾蒙难者的的家小。大有一种英雄赴难的遗书的味道,每一个人都在这张悲壮苍凉的文书上,按上了鲜红的手印。
可以肯定,这些农民中没有一个是经济学家,或是改革精英。他们并没有想到中国就会从这里刮起一场三十多年的改革大风暴。他们只是明白,不把田分下去,他们都得饿死。
当我们重读这段已写入中国改革开放史的史实时,我们能不心潮澎湃、热泪盈眶吗?我们感谢他们,感谢这些把脑袋系在裤腰带上的,憨厚而悲壮的农民们。三十六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改革先驱们还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吗?回顾这段历史为的是不让这段历史重演。
我们不说别的,有着官方背景的专家们很谨慎地才说了一句话,“给农民以更多的土地财富权”,“国有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同地同权”,便遭到了来自国家部委的迎头痛击。
农民土地、宅基地可以流转了,当然意味着“国有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同地同权”,这有错吗?同时意味着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可国土部、住建部会答应吗?果然,国土部、住建部又发狠话了,绝不打开这个口子。小产权房要禁要拆。农业部也发话了,“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他们的依据是这些都与现行的法律法令有悖。
可如果“三中全会精神”与现行法令法规没有冲突,那么还有“三中全会精神”可言吗?三中全会精神可以用两个字加以概括:改革!除了改革还是改革。如果我们的现状什么都很完美,那么我们还需要“改革”吗?如果我们的现行法令法规都那么完美无瑕,我们吃饱了撑的?
贯彻三中全会精神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对现行法令法规进行清理,否则,改革将寸步难行。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