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莹
摘 要: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哈尔滨市的农民工队伍已经成为支撑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从业中承受了众多不公正的待遇,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缺乏利益诉求的途径与相应的制度保障。文章针对哈尔滨市农民工生产生活从业现状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哈尔滨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对策
1 哈尔滨市农民工现状及特点
1.1 省内务工数量增加,跨省外出比重下降。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占83.3%,比重比上年增加4.7个百分点。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占16.7%,比上年减少4.7个百分点。
1.2 外出农民工以青年男性为主,已婚者占多数。从性别比例看,男性外出农民工占82.6%,女性占17.4%。从年龄结构看,外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其中:年龄在16~25岁的占37.1%,26~30岁的占12.7%,31~40岁的占23.1%,40~50岁的占19.1%,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8.0%。从文化结构看:在外出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88.5%。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4.3%,初中文化程度占74.2%。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1.5%,且比重比上年提高2.6个百分点。从婚姻状况看,已婚的外出农民工占66.5%,未婚的占33.5%。外出农民工多数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
1.3 外出农民工以从事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在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所占比重最大,占46.7%;依次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占13.0%;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其他行业占11.8%;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占11.5%;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9.3%;制造业占7.7%。
1.4 绝大多数农民工以受雇形式从业。在外出农民工中,以受雇形式从业占96.0%,自营者占4.0%,自营者比例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
2 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在为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农民工工作、生活基本状况权益仍屡遭侵害,主要表现:
2.1 基本权益没有保障
2.1.1 生活环境艰苦,生活压力较大。一是居住条件难以保障。大部分农民工目前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居住条件普遍较差。仅有24%的农民工是用工单位提供住房,其余农民工均自筹住房。住房面积在5-20平方米。二是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难。由于现行户籍制度的限制,导致农民工子女就地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昂费用。60%的农民工子女返乡就学,25%的农民工子女因为没有当地户口而被拒绝入校。40%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学,24%的农民工是通过购房落户使子女享受了与城市孩子同等上学的条件,16%的农民工子女需做很多其他工作才能在公办校就读。三是报酬被克扣、拖欠问题依然存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奖金的现象经常发生,被拖欠工资的外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制造业。四是职业不固定,失业率高,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有30%的农民工失业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且工种变换频繁,没有长期的固定工作。
2.1.2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权利被用人单位剥夺。目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总体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8%、4.9%、3.7%、1.8%和0.6%。许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因残致贫。
2.2 应有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
2.2.1 难以表达和参与城市的政治的权利。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却得不到和城市居民一样参政议政的权益,其权益只能通过间接渠道和其他阶层来反映。
2.2.2 在户籍所在地享受政治权利付出成本过大。如往返的路费、误工工资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等等,致使农民工大都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
2.3 应有的社会权益受到限制
一是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文化生活落后。从业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5小时,比《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超14.5小时。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每周工作时间达61.3小时。以下依次是:批发零售业59.6小时、建筑业59.4小时、服务业58.5小时、制造业58.2小时。最长平均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且基本上以自然天数来计算工资,没有节假日,没有学习文化提高技能或参加文艺娱乐活动的时间。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以打牌,看电视,听收音机和聊天为主,城市的其他生活几乎与其无关。
二是劳动技能差,与用工单位需求差距大。66.5%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与就业单位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只能从事力技术含量底的工种。
3 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措施、建议
3.1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加强劳动监察
建立健全基层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法律制度。对不签用工合同、扣证件收押金、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有关行为,应制定出非常具体的、具有更强操作性的惩罚措施。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
3.2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维权功能
一是在组织层面上发挥政府、雇主、工会的三方监督、协调和制约作用,政府负责监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执行;工会组织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运行机制上,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劳资纠纷的法律规章,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的原则、程序等;当发生农民工权益受损时,则通过雇主和工会之间的谈判、协商解决。
3.3 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素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逐步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定点培训机构特长,抓好“订单式”培训,使务工人员“输得出、留得住、挣得钱”,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劳动力输出工作结合起来。按照“以需定供,定向就业”的路子,进行多方面的技能培训,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输出合格技术人才。
3.4 建立惠及全体城市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体系
农民工想要在短时间内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必须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因此,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城市配套制度的改革,建立包括城市用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薪酬制度、失业救济制度和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各种公共服务制度,真正实现“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同时,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无门槛”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统一的多元化的居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