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异同分析

2014-07-18 06:51崔为峰
中华建设科技 2014年4期
关键词:变化

崔为峰

【摘要】笔者通过对2000版与2012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学习、浅析,进行对比,分析谈谈合同的主要变化,同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建设监理合同;变化

【Abstract】Based on the 2000 edition and 2012 edi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contracts (model version)" study, analysis, comparison, analysis of the main changes to the contract, together with you to explore.

【Key words】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Change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内容进行学习、浅析,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对比,深刻体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中起到的作用。经过学习和分析谈谈合同的主要变化, 同大家共同探讨。

1. 合同文件的名称、组成和内容

1.1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2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2012版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个部分组成,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2. 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

2.12012版示范文本对监理的概念从新定义1.1.5款“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21.6“相关服务”定义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3. 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3.1监理范围在专业条件中约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2.1.1款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如:xxx施工标段土建工程监理。

3.2除专用条件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 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列举了监理人必须完成的22项监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实施细则、参加图纸会审、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4. 调整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012年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强调了双方的义务而不再提权利,对2000版中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等修订、调整到了监理人的义务中。

4.1监理人义务。

(1)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

(2)明确了监理服务的依据。

(3)明确了项目监理人员要求:如: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等。

(4)增加了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的,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中的其他情形。

(5)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取消了2000版示范文本中,“当发包人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的说法。

4.2委托人的义务:明确了委托人代表的告知时间和更换时间: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通知监理人。

4.3违约责任:增加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和计算时间。明确了“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款 。endprint

4.4明确了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012版示范文本中第一部分 协议书 四、总监理工程师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将总监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号均列入协议书中。

6. 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6.1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了监理人的支付申请时间。

6.2明确了签约酬金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包括:勘察阶段服务酬金、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其它相关服务酬金。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发布的就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由于过去对相关服务概念不清,结果是签订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免费附送保修阶段服务。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协议书中明确区分了监理酬金与相关服务酬金,有利于合同签约的规范化。

6.3明确了支付酬金包括的内容:支付的酬金应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金额及费用,并在专用条件中,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酬金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

6.4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不再予以区分。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2012版示范文本将二者合并为“附加工作”。

7. 时间要求

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没有一定的规律,如30日、35日等,取消原监理委托合同日期凌乱,工作不好衔接,把收发函件、报告、下通知、联系单、或指令,统一修改均按周计算,即七天的倍数,符合国际通用的惯例,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掌握。

8. 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

2012版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9.1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内容,考虑了监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增加了合同签订后,因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9.2明确了合同暂停与解除的各种情形。

9.3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酬金。

10. 争议解决

增加了“调解”环节: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1. 专用条件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应在专用条件2.4.3款空格处明确,并在该条款处明确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天数)、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万元)。监理人在该授权范围内,不需要事先请示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布工程延期、价款变更通知。

12. 附录A、附录B

(1)增加了A、B两个附录,附录A为勘察、设计、保修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附录B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情况以及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和资料的数量和时间。

(2)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增强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不断学习、逐条领会,更好地掌握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规范我们的签约、履约行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合同要求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27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5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00), 建设部,2000.12.7.

[文章编号]1619-2737(2014)04-28-33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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