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辉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200011)
船舶检验与规则规范分类
林德辉
(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200011)
船舶及其产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在法定检验规则中,重点介绍了IMO的公约、规则、决议和通函的性质和特点,将与船舶有关的ILO第92号、第133号公约与MLC 2006进行了比较,列出了各国部分法定检验机构的缩写。在入级检验规范中,涉及IACS共同规范、HCSR、统一要求和统一解释,并简要阐明13个IACS会员船级社的中英文全称、缩写、网址和E-mail。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和规范均处于不断修正中,必须采用合同签字日已生效的现行有效文本。
船舶检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规则;规范
船舶常被视作“移动的水上城堡”,由于其昂贵的价格牵涉到“保险”以及所拥有的船籍,使得船舶检验具有与一般产品不同的特点,这种特定的检验又催生了船舶规则与规范,虽然从广义上它们可归类于“标准”,但与狭义上的标准有区别。以下探讨船舶规则与规范在标准(广义)中所处的位置和分类,这些分类和特点在“船舶的两种检验及规则规范分类探讨”一文[1]所列举的“超大型油船的规则/规范”中得到体现,鉴于规则与规范尚在不断修正中,本文对该文中不少内容作了扩展和更新。
船舶及其产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1.1 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船旗国(又称船舶登记国)政府对船舶的监督性检验,属官方对船舶的强制性检验。除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所规定的检验外,船舶航区所及航道和港口的有关规则所规定的检验,也归入法定检验范围。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一般都在本国登记取得船籍并在船尾悬挂登记国的国旗,但因某些原因也可在别国登记。船舶应遵守登记国法令、法规,并受登记国保护。
法定检验的基本要求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电信联盟(ITU)和国际劳工组织(ILO)所制订的公约、规则等,对悬挂“方便旗”(巴拿马、利比里亚旗等)的船舶主要应满足上述IMO等的公约和规则;对悬挂“非方便旗”(如美、英、德、挪威旗等)的船舶,还需满足相应各船旗国的有关规则(如 USCG、DOT、SBG和NMD等)的要求。法定检验将获得有关法定证书(如船舶安全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等)。因此可认为法定检验是为了“挂旗”[1]。
各船旗国法定检验机构属官方性质。特别是对悬挂德国旗的船,须满足(德国)海上职业联合会(SBG)、海事与水文管理局(BSH)、邮政与电信管理局(BAPT)等的要求。对悬挂美国旗的船,必须满足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环保署(EPA)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其中一部分规定(例如污染物排放)也适用于在美国可航水域中航行的外国船。考虑到我国设计建造的大部分国际航行船均需进入美国可航水域,此情值得关注。
1.2 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是船东自愿申请船舶接受某船级社的检验,而船级社与船东、船厂和设计院所的关系属民间技术服务性质,船级社对不同的船舶都授予规定的主船级和附加船级符号,并将新入级的船舶登载在本船级社定期出版的“船舶录”中向世界公布,以表明此船经船级社检验,其性能和安全性符合船级社的规范要求,并由船级社负责向该船核发船级证书。只有具有船级证书的船舶,才能取得保险,投入营运。由于海上航行风险大,故船东往往要求保险商提供保险,而保险公司则根据船级确定保险费率(具有著名船级社的船级,船东能获得较有利的保险费率),因此可认为入级检验是为了参于“保险”。
1.3 检验内容范围
船舶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不仅性质不同、执行检验的部门不同,而且检验内容范围也各有侧重。对船舶本身,入级检验最终为了获得船舶入级证书;法定检验最终为了获得有关法定证书。对船用设备材料,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都要事先办理认可检验。有的设备要办工厂认可,有的要办型式认可,有的要经专门检验后方可装船使用。这两种检验中设备材料认可检验的大体范围简述如下:
(1)法定检验的认可范围
——航行和信号设备类:航行灯、闪光灯、苏伊士运河灯、号型、声响信号、烟火信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电车钟、电罗经、回声探测仪、计程仪、测向仪、定位仪、雷达、舵角指示器。
——无线电通信设备类:收信机、发信机、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拍发器、无线电报报警自动接收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救生艇电台、船舶地球站、强化群呼设备。
——救生设备类:救生艇、气胀式救生筏、塑料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抛绳设备、吊艇机、吊艇架。
——消防器材类:火警探测器、火警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探测器、灭火器、防爆灯、耐火材料。
——防污染设备类:油水分离器、油分浓度计、油水界面计、流量计、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集装箱。
(2)入级检验的认可范围
下列产品需由船级社进行入级检验或认可:
——金属材料和成品类:板材、型材、棒材、高压高温用管系、钢缆、锚、锚链、螺旋桨、重要的铸件(如气缸、首柱、尾柱、轴套等),重要的锻件(如尾轴、中间轴、推力轴、转子、曲轴、减速齿轮、舵杆等),重要的阀件(工作压力小于7 kg/cm2的除外),吊货用活动零部件,焊材、防锈底漆等。
——机电产品类: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涡轮增压器、齿轮箱、弹性联轴节、扫气鼓风机、空气压缩机、制冷压缩机、净油机、重要的泵(冷却水循环泵、燃油增压泵、滑油泵、消防泵、压载泵、锅炉给水泵、凝水泵等),舵机、起重机、重要的电气设备(指与航行、冷藏、安全有关)、功率大于或等于100 kW的发电机、电动机、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自动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设备、用于电力推进机械的主干电缆。
——锅炉、热交换器、受压容器类:工作压力3.5 kg/cm2及以上的锅炉、过热器、经济器、减热器、锅炉用的成组部件,为主机和重要机械运转必须的所有热交换器(空气冷却器、水冷却器、滑油冷却器、燃油加热器、给水加热器、除氧器、冷凝器、蒸发器、蒸馏装置等)、空气瓶和其他受压容器(工作压力小于 7 kg/cm2的除外)。
就狭义而言,船舶国际标准有ISO / TC8 “船舶及海上技术”、ISO / TC 188“小艇”、IEC / TC18 “船舶及移动式和固定式近海装置的电气设备” 和IEC / TC80“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舶国外先进标准主要有JISF、BS、DIN、ANSI等先进国家的工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就广义而言,公约、规则和规范等都可归类于“标准”,因此船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涉及的范围要广泛得多,见下页表1。
表1中未涉及我国标准,就广义而言,船舶国内标准除涉及国家标准(GB,GB/T)、行业标准(CB等)和企业标准外,还有中国船级社(CCS)的《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等各种规范、指南等,以及中国海事局(MSA China—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China)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各种法规、规则等。此外,(中国)香港海事处(HKMD— Hong Kong Maritime Department)执行其制定的规则,以体现一国两制。
表1中尚未考虑欧洲标准(EN)等区域标准(见下页表2),以及一些军事集团内部的标准化文件,如美、英、加、澳四国海军标准化大纲(ABCA-STD)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标准化协议(NATO-STANAG)等[2]。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系统内主管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及其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1959年1月13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大会,该组织正式成立。当时其名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根据1975年11月召开的第Ⅸ届大会的该组织公约修正案,于1982年5月22日起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至 2013年 12月,IMO已有170个会员国和3个联系会员。
由IMO所颁布文件可分为公约(Conventions)、规则(Codes)、决议(Resolutions)和通函(Circulars)等,它们的性质和特点如下。
3.1 公 约
● 一旦生效,即具有强制性(指对各该公约的缔约国而言);
● 通过议定书(Protocols)和修正案(Amendments)对公约进行修正;
● 一般应包括至合同签字日已生效的所有修正。
与船舶设计关系最密切的主要IMO公约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 1966)和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2004)[3]等。
表1 船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表(广义)
表2 区域标准的代号和负责机构
3.2 规 则
● 由各船旗国自愿采用作为其国家规则,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有强制性;
● 涉及较广泛的领域,如移动式近海装置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4]等;
● 可用来代替决议,某些规则是以决议形式通过的,例如A.468(Ⅻ)“船上噪声级规则”,既是IMO规则,也是IMO大会决议;
● 一些规则因对某一公约的修正而被纳入该公约,对于已作为公约之一部分的规则,具有与公约相同的性质和特点,例如SOLAS 1983年修正案规定,把IBC Code看作是该公约的一部分,因此该项规则具有与SOLAS相同的强制性。
3.3 决 议
● 由各船旗国自愿采用作为其国家规则,一旦采用,对该国即具有强制性;
● 通常只涉及有限的技术领域,例如IMO第17届大会决议A.695(17)“在406 MHz运行的自由漂浮式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性能标准”[5]等;
● 决议是制订规则和公约的第一步。
船舶设计、建造中用得最多的决议为大会(Assembly,A)、海上安全委员会(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MSC)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MEPC)的决议。
* 大会决议举例:A.962(23) IMO拆船指南(2003年12月5日通过)。
注:标题前编码的含义为:A表示国际海事组织大会(Assembly),阿拉伯数字表示决议编号,括号内罗马字表示大会届数(从第13届开始,大会届数以阿拉伯数字表示),ES表示特别举行的大会。
* 海上安全委员会决议举例:MSC.133 (76) 检查通道技术规定。
*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举例:MEPC.149 (55) 压载水排放设计和建造标准指南。
一些决议因对某一公约的修正而被纳入该公约,对于已作为公约之一部分的决议,具有与公约相同的性质和特点。
3.4 通 函
● 通函是推荐性的,是一种统一的解释。
● 船舶设计、建造中主要采用MSC和MEPC的通函。
* 海上安全委员会通函举例:MSC.1/Circ.1343船舶建造档案中应包括内容的指南。
*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函举例:MEPC.1/ Circ.681 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的临时指南。
IMO的上述文件是船舶设计中用得最多的出版物,特别是IMO的公约具有强制性。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成立于1919年,其宗旨是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健康状况。1946年,ILO成为联合国的一级咨询组织。目前,由ILO制订的与船舶设计关系最密切的主要公约为第92号公约和133号公约,其旨在确保和改善船上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ILO第92号公约即“有关船上船员舱室公约”(1949年修订),该公约于1949年6月18日通过[6],故可称为“1949年船员舱室公约(修正)”,其生效日期为1953年1月29日。
ILO第133号公约即“有关船上船员舱室公约(补充规定)” (1970年),该公约于1970年10月30日通过[7],故可称为“1970年船员舱室(补充规定)公约”,其生效日期为1991年8月27日。一般来说,ILO第133号公约比ILO第92号公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船员卧室的人均居住面积更大。
自2001年以来,ILO经过近五年的努力,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ILO 的60多个公约及议定书,形成了一本综合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06,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并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通过[8]。该公约将在至少获得30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在这两个生效条件中,“批准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3%”的要求在2009年已达到;2012年8月20日,菲律宾成为批准MLC 2006的第30个国家,最终使该公约达到了所要求的两个生效条件。该公约已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国际海事界普遍认为,MLC 2006的通过(2006年2月23日)、接受(2012年8月20日)和生效(2013年8月20日),对海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构成全球质量航运(Quality Shipping)的重要内容,其与IMO的SOLAS、MARPOL和STCW (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一起,构成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的四大支柱,对我国船舶设计与建造等诸方面带来一系列较大影响。
总体而言,将ILO第92号公约和第133号公约与MLC 2006相比较,第133号公约比第92号公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最高(例如MLC 2006要求起居舱室的最低允许净高不得低于203 cm,第133号公约此要求为198 cm,第92号公约此要求仅为190 cm),这一切都对船舶设计、建造提出更高要求,也无疑会相应提高船舶的造价,值得引起船舶业界高度关注。
1968年9月11日,七个船级社(ABS、BV、DNV、GL、LR、NK、RINA)在德意志劳埃德船级社总部所在地汉堡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IACS)。
1969年10月29日,在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82年起改称国际海事组织,IMO)第6届大会上,IACS获得咨询地位,由于承认IACS与IMO相互关系的重要性以及IACS对IMO活动的贡献,1976年IACS理事会决定指派一名常驻IMO的代表。
IACS发布的文件有:共同规范(Common Structure Rule,CSR)和HCSR、统一要求(Unified Requirements,UR)、统一解释(Unified Interpreta-tions,UI)、程序要求(Procedural Require-ment,PR)和建议等。
5.1 共同规范和HCSR
IACS已于2006年1月1日出版《双壳油船共同(结构)规范》和《散货船共同(结构)规范》,其生效日期为2006年4月1日。这两项共同规范均经多次修改(Change)和勘误(Corrigenda),为此出版了多个综合文本,截至2013年12月16日,现行的两项共同规范综合文本为2012年综合文本(生效日期2012年7月1日)。散货船共同结构规范2012年综合文本包括了2012年7月16日和2012年11月21日认可的勘误;
《双壳油船共同结构规范》(Common Structural Rules for Double Hull Oil Tankers) 适用于船长为150 m或以上的双壳油船。《散货船共同结构规范》(Common Structural Rules for Bulk Carriers)适用于船长为90 m或以上的散货船。
IACS继2012年7月1日发布《协调版共同结构规范》(Harmonized Common Structural Rules,HCSR)草案第1稿之后,又于2013年4月1日发布HCSR草案第2稿[9]。
该HCSR草案第2稿分成2篇(Part),第1篇为“通用船体要求”(General Hull Requirements),适用于散货船和油船;第2篇为“船舶类型”(Ship Types),分别阐明对于散货船和油船的专用要求。
第1篇“通用船体要求”分成13章(Chapter):第1章“规范总则”、 第2章“总布置设计”、 第3章“结构设计原则”、 第4章“载荷”、 第5章“船体梁强度”、 第6章“船体局部构件尺寸”、 第7章“直接强度分析”、 第8章“屈曲”、 第9章“疲劳”、 第10章“其他结构”、 第11章“上层建筑、甲板室和船体舾装”、 第12章“建造”以及 第13章“营运船舶——换新衡准”。
第2篇“船舶类型”分成2章:第1章“散货船”和第2章“油船”。第1章“散货船”分成6节(Section):第1节“总布置设计”、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第3节“船体局部构件尺寸”、第4节“L<150 m散货船的船体局部构件尺寸”、第5节“货舱舱口盖”以及第6节“抓斗附加船级标志”。第2章“油船”分成4节:第1节“总布置设计”、第2节“结构设计原则”、第3节“船体局部构件尺寸”以及第4节“船体舾装”。
预计HCSR将于2015年前后生效。IMO的《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Goal-Based new ship construction Standards,GBS)的第2层“功能性要求”将在HCSR中体现。HCSR的安全衡准将不低于现行的双壳油船和散货船的CSR。
5.2 统一要求
统一要求是与船级社的特定规范和实践直接相关的决定。
经船级社主管机关的批准,在该船级社规范中应载入此统一要求(在经IACS理事会批准的一年之内)。UR的出现并不要求船级社颁布相关的规范(如果该船级社并无相关类别船舶或海洋结构物的规范)。
统一要求是最低要求,每一船级社可以制订更详细的要求。
统一要求涉及:
A Mooring and Anchoring 系泊和锚泊;
D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E Electricit 电气;
F Fire Protection 防火;
G Gas Tankers 气体运输船;
I Polar Class 极地级船舶;
K Propellers 推进器;
L Subdivision, Stability and Load Line分舱、稳性和载重线;
M Machinery Installations 机械装置;
N Navigation 航行;
P Pipes and Pressure Vessels 管路和受压容器;
S Strength of Ships 船舶强度;
W Materials and Welding 材料和焊接;
Z Survey and Certification 检验和证书。
在以上统一要求中,I(Polar Class,极地级船舶)是IACS UR I “Requirements concerning POLAR CLASS”(对极地级船舶的要求)的缩写[10]。该统一要求2006年8月首次发布,并于2007年1月和10月作了修改和勘误。其与IMO的A.1024(26)决议“极地水域营运船舶的指南”(Guidelin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等文件相协调。
5.3 统一解释
统一解释是针对在执行IMO公约或建议的要求中所产生问题而通过的决定。这些决定包括对IMO公约或建议的统一解释,公约中的这些问题是要求主管机关满意,或者是含糊的。
解释在各相关主管机关征求意见,或发送IMO(如合适)。
解释应被(其相应船旗国主管机关尚未对相关条款颁布解释的)船级社所采用。应明确执行日期。统一解释涉及:
CC IMO IMO Chemical Code 化学品规则;
COLREG IMO COLREG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FTP Fire Test Procedure 耐火试验程序;
GC Liquefied Gases in Bulk 散装液化气;
HSC High Speed Craft Code 高速艇规则;
LL Load Line Convention 载重线公约;
MPC MARPOL Convention 防污染公约;
PASSUB Passenger Submersible Craft 载客潜水艇;
SC SOLAS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TM Tonnage Measurement 吨位丈量。
5.4 程序要求举例
IACS PR34《关于在IACS散货船和油船共同结构规范中实施MSC.215(82)决议通过的IMO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IACS程序要求》(IACS Procedural Requirement on Application of the IMO Performance Standard for Protective Coatings(PSPC),Resolution MSC.215(82), under IACS Common Structural Rules for Bulk Carriers and Oil Tankers)
截至2011年11月18日。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有13个会员(Members),除原有的10个会员(ABS、BV、CCS、DNV、GL、KR、LR、NK、RINA、RS)外,新增了3个会员(CRS、IRS、PRS)。
尽管DNV与GL已开展合作而组成DNV-GL联合体,但截至2003年12月,在IACS网页上,其会员仍为13个[11],其英文全称、缩写、网址和E-mail分列如下:
ABS——AMERICAN BUREAU OF SHIPPING美国船级社
网址: http://www.eagle.org
E-mail:abs-worldhq@eagle.org BV——BUREAU VERITAS
法国船级社
网址: http://www.veristar.com
E-mail:veristarinfo@bureauveritas.com
CCS——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中国船级社
网址: http://www.ccs.org.cn
E-mail:ccs@ccs.org.cn
CRS——CROAT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克罗地亚船级社
网址: http://www.crs.hr
E-mail:iacs@crs.hr
DNV——DET NORSKE VERITAS
挪威船级社
网址: http://www.dnv.com
E-mail:iacs@dnv.com
GL——GERMANISCHER LLOYD
德意志劳埃德船级社
网址: http://www.gl-group.com
E-mail:iacs@gl-group.com
IRS——INDIAN REGISTER OF SHIPPING
印度船级社
网址: http://www.irclass.org
E-mail:ho@irclass.org
KR——KOREAN REGISTER OF SHIPPING
韩国船级社
网址: http://www.krs.co.kr E-mail:krsiacs@krs.co.kr LR——LLOYD'S REGISTER
英国劳氏船级社
网址: http://www.lr.org E-mail:Lloydsreg@lr.org NK——NIPPON KAIJI KYOKAI
日本海事协会
网址: http://www.classnk.or.jp E-mail:xad@classnk.or.jp
PRS——Polish Register of Shipping
波兰船级社
网址: http://www.prs.pl
E-mail:iacs@prs.pl
RINA——REGISTRO ITALIANO NAVALE
意大利船级社
网址: http://www.rina.org
E-mail:info@rina.org
RS——RUSSIAN MARITIME REGISTER OF SHIPPING
俄罗斯船级社
网址: http://www.rs-head.spb.ru/
E-mail: international.dept@rs-class.org
上述13个会员船级社的标志如图1所示。
图1 IACS会员船级社标志
为了进行船舶及其产品的入级检验,各船级社均出版规范和指南,例如,ABS于近期发布2014年版《钢质船舶建造与入级规范》(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Steel Vessel,2014)。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和规范均处于不断修正中,须采用合同签字日已生效的现行有效文本,例如,CCS发布2012年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2年7月1日生效)后,又出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3年修改通报(2013年7月1日生效)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4年修改通报(2014年1月版,2014年1月1日生效),因此对2014年1月1日后签合同的CCS入级船舶及其产品,必须既满足2012年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又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3年修改通报和2014年修改通报(2014年1月版)的要求。
[1]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708研究所. 船舶规则规范参考[M]. 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24-39.
[2] 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船舶专业委员会. 船舶工业标准化工作指南[M].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7:205-221.
[3] IM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2004[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04:1-5.
[4] IMO. 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M]. London:IMO Headquarters,2007:1-3.
[5] IMO. A.695 (17)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float-free satellite emergency position-indicating radio beacons (EPIRBs) operating on 406 MHz[M]. London:IMO Headquarters,1991:1-2.
[6] ILO. Convention C092 Accommodation of Crews Convention (Revised) 1949[M].Geneva: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1949:1-12.
[7] ILO.Convention:C133 Accommodation of Crew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Convention, 1970[M]. Geneva: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1970:1-8.
[8] ILO.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M].Geneva: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2006:3-17.
[9] IACS. Common Structural Rules for Bulk Carriers and Oil Tankers[M]. London: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Limited,2013:1-18.
[10] 林德辉. 船舶规则与规范分类探讨[J]. 船舶设计师,2012(2):66-73.
[11] IACS. Members[EB/OL]. [2013-12-29]. http:// www.iacs.org.uk/.
Classif i cation of ship surveys and regulations/rules
LIN De-hui
(Marine 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ina, Shanghai 200011, China)
The survey of ships and their products are divided into statutory survey and classification survey. The statutory survey regulations focus on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ventions, regulations, resolutions and circulars of IMO. Convention C092 and C133 of ILO relating to ship are compared with MLC 2006, and abbreviations of some statutory survey authorities are listed. The classification survey rules involve the common rules of IACS, HCSR, unified requirements and unified interpretation, and briefly clarify Chinese and English full name, abbreviation, website and E-mail address of 13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in IACS member. It should be noticed that the regulations and rules are amended constantly, and must adopt the current texts which have already been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that the contract is signed.
ship survey; statutory survey; classification survey; regulations; rules
U692.7
A
1001-9855(2014)01-0097-09
2014-01-03
林德辉(1941-),男,研究员,主要从事船舶电气、标准(含规则规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