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怡
罚与序
文/宋怡
治而不乱,安则不危,此二事为行政之至计,故恒并举以成言。社会秩序无处不在,治安管理便不可或缺。小到因为不遵守交通规则被罚款10块钱,大到因为某些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我们都在维系着这个社会的固有规则,却时常有不少人因一时出格或蓄意挑衅而被告诫或处置,因此治安管理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似乎已经司空见惯。
下面就用一则案例来提醒我们当面临行政处罚时,如何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利。
2014年2月21日,一对满脸愁容的姐妹走进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位于本市河南南路33号15楼的办公室,找到帮女郎律师后援团团长——余庭律师寻求帮助。
“余律师,我老公被行政拘留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您帮帮我。”
“先不要着急,什么情况你详细说一下。”
“我们在本市XX路从事个体经营。今年1月4日,一位附近居民王某来到店里破口大骂,说我们的秤不准。我们在此经营已经十几年,从来都是货真价实,从不弄虚作假,根本不会存在秤不准的情况。我老公气不过,双方就争吵起来,后来双方推推搡搡,最后就报警了。”
“派出所给你怎样的处理意见?”
“派出所给我们做了调解,但调解未果,对方就去做了个司法鉴定,前几天鉴定意见出来,结果为右腰肾区外伤伴血尿,构成轻微伤。昨天派出所又把我们叫去了,对方要2万元医药费,我们没打过她的腰部,因此对结果以及赔偿数额不同意,派出所就把我老公拘留了,还当场罚了我们500元,没有开单子。”
“既然对你老公进行行政处罚,有无送达处罚决定书?都给了你们哪些书面材料?”
“只有这张《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其他的就没了。余律师,我们没有打人啊,您看这个处罚合法吗?合理吗?而且能既拘留又罚款吗?”
“根据你的描述,我的意见是:
首先,根据你们提供的这张《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你老公是因为殴打他人被处罚的。按照法律规定,殴打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做出处罚的主体有所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你老公的拘留处罚应由某区公安分局做出决定,他本人应当签收《治安处罚决定书》。
第三,关于罚款,派出所处理过程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因此,派出所的警官无权当场收缴罚款,该行为系违规操作。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因此,当时如办案民警不向你出示罚款收据,你其实是有权拒绝缴款的,民警在罚款决定的执行中存在严重瑕疵。”
“你们对这个处罚决定认可吗?”
“不认可。我们坚持认为对方的腰伤不是我们造成的,当时我老公并没有打她,很多人在场,都可以证明的,而且附近有个摄像头,派出所也去调了当时的监控录像,我老公仅有可能推了她的肩膀,没有碰到她的腰部。况且,对方看病仅花了两三千,却向我们要2万元医药费,显然是讹诈我们。另外,我们认为这件事情是由对方恶意挑衅造成的,派出所光处罚我们不处罚她,对我们不公平。”
“如果你们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是可以从法律上进行救济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你们可以对该份处罚决定书向作出决定的公安分局的上一级单位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或者向该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份处罚决定。”
延伸阅读
与刑事犯罪不同,治安管理类案件处罚的行为虽然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性,但其恶劣程度远未达到极端,处罚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而非制裁。因此,许多人被罚后因为事情小、影响低并未将其放在心上,也并未仔细琢磨这样处罚的依据为何、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执行妥当,长此以往,造成一些地区治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人员缺少监督,一柄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剑被个别满足一己私利的人员利用反而成为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凶器。
《新京报》曾报道,北京菜贩在某城乡接合部地区扔了一袋垃圾,被当地治安联防队员罚了5000元,这背后的动力仅在于联防队员可以从罚款中获取高额提成。查阅近年来的新闻报道,违法处罚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安局局长吃交警、交警吃百姓的“敛财食物链”,到交管部门司机买月票即可以超载不罚款的“罚款月票”,以及引起广泛争议的钓鱼执法,均折射出治安管理处罚监管不到位、执行不规范的巨大问题,而民众在此时常常是敢怒而不敢言,亟须完善的法制体系予以规制。
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较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较大进步,其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对处罚的程序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更加体现程序公正,同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尤其是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但仍有不足。如对警察自由裁量的限制仍不到位,无法杜绝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受利益驱使而“顶格处理”、“以罚代拘”的现象,对于警察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追究,仅作“应当”、“禁止”等原则性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程序和细节。相比之下,以权利限制权力方面,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和细致,使得某些权利在现实中难以实现。
“余律师,我们对这个处罚决定不服,想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但是我老公昨天已经关进去了,等到官司打完,他这个拘留早就执行完了,那这样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呢?”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在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原因之一。其一,治安管理处罚罚款一般数额较小,需投入更多财力和精力去追求一个不确定的结果不值得;其二,行政拘留时间较短,而维权耗时较长,即使胜诉,拘留也执行完毕,维权无意义。其实,这是对相关法律认识不透彻而产生的误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因此,你可以现在就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即使已经开始执行了,仍然可以将已执行完毕的时间扣除掉剩余部分暂缓执行,待行政诉讼处理结束后再做定论。”
“这样啊,可是暂缓执行申请如何提出?要有什么条件?”
“首先,你要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待上级机关或法院受理后,就可以递交暂缓执行申请书。其次,你要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保证金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如果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给你们。”
“那担保人有什么条件呢?我的房东可以做担保人吗?”
“法律规定,担保人要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而且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你的房东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话是可以作担保人的。”
“余律师,现在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见到我老公?不知道他怎么样了,我们真的很担心!”
“关于行政拘留期间能否会见,目前在实践中各个地区都有不同的做法。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是享有会见的权利的。国务院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及公安部发布的《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对会见制度有详细规定,其规定拘留所应当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你们最好提前跟拘留所联系好,凭本人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就可以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会见。法律规定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三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当然,你们也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进行会见,律师会见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我们这下大概知道怎么处理了,非常感谢您余律师!”
“不用客气。如果你们对处罚决定不认可,目前最紧要的事是抓紧时间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把你老公担保出来,然后再尽量寻找有力证据来撤销这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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