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才思
司法对接自贸区仲裁审查执行“提速加力”
文/钟才思
仲裁保全无能为力、案件合并难以操作、名册外人员选定无法可依、非仲裁协议当事人加入有心无力、有效裁决执行好事难圆……以往种种令代理人或仲裁员感到没底、忐忑的事都将不再是问题。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将“全面提速”、“加大力度”。
据悉,《自贸区仲裁规则》于5月1日开始实施,该部规则吸纳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体现了仲裁制度的诸多创新。而上海二中院出台的《若干意见》从鼓励创新及支持保障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角度出发,实现了对该仲裁规则制度创新的及时、高效的司法对接,在鼓励涉自贸区法律制度创新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若干意见》一大亮点是,在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方面,对仲裁规则中的制度创新,在坚守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凡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符合仲裁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均予以了认可。如开放仲裁员名册制,《若干意见》规定,仲裁当事人推荐或共同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首席(独任)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同意的,若选定的仲裁员符合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且选定程序符合《自贸区仲裁规则》的规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查时,可予以认可。类似的还有非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制度、友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等。
其次,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提速”与“加大力度”。如,在小额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是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做到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在司法审查的期限方面,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有关期限较我国《仲裁法》的规定缩短了一半;对于小额争议仲裁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裁定;对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争议程序的仲裁案件,且事实清楚、仲裁程序争议不大的,以及当事人已以相同理由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驳回的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可以采用简易听证程序或书面审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若干意见》针对不同类型争议和企业,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如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小额争议程序仲裁案件的立案审查。第六条规定的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或者当事人,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一般予以准许,且可准许后者以其信用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则有利于大企业进行仲裁保全。同时,二中院在“立、审、执”协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专门构建了快速执行通道,强制执行措施等,大大提升了“执行力”。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评价:“上述规定解决了目前商事仲裁提起前申请保全难、裁决后执行难的问题,极大提升我们企业对使用仲裁机制的信心。”
该院王信芳院长认为,《若干意见》实现了“点”和“面”的有机结合,通过前所未有地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速,多措并举,确保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得到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全面支撑了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积极效应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