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梅
农业企业营业收入确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周晓梅
营业收入是一项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企业现金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集团企业考核下属单位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营业收入确认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同时满足相关条件,严格履行合同要件。
农业企业;营业收入确认;注意问题
营业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经营过程中,通过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收入是一项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指标,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是企业现金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集团企业考核下属单位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讲,营业收入的增加会导致企业现金流入的增加,从而增加资产和股东权益。加强营业收入管理,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可以促使企业深入研究和了解市场需求的变化,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避免盲目生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虚构收入。这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几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内给家庭农场承包职工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四是代购代销方式销售产品,有些企业通过固定客户代购代销农产品,按照代购产品成本结转营业成本,按照代销产品售价确认为营业收入,收取的手续费另外再确认营业收入,从业务发生的流程来看,并没有现金流的增减变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冲,也无相关单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该类代购代销业务存在虚增收入和成本的情况。
(二)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一是将一些不确定性的收入确定为收入,以美化业绩。如在收购家庭农场自产的农产品入库时就预作收入。二是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延迟确认收入。主要表现为,农产品发出,货款也收到了,推迟收入确认时间。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运用。
(三)有些农业企业将财政拨款结余转做收入,不符合财政部财会[2008]15号文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通知中“将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拨款和直接支付给自然人(如农工、职工家庭或职工家庭农场等)的财政补贴等应当作为负债处理”的规定。
(四)有些农业企业将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作为营业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具体准则——收入》第二条“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的规定。
(五)有些农业企业将家庭农场应上缴的承包费,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收到家庭农场上缴的承包费就确认收入,未收到的承包费则暂不确认收入,实际就是延迟确认收入;还有些农业企业将家庭农场应上缴的承包费,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混用,根据当年收入指标完成情况来确认收入。不符合财政部财会[2008]15号文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通知中明确的农垦企业家庭农场上缴承包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规定。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农垦企业核算的特殊情况,财政部财会[2008]15号文件《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通知中又对农垦企业的特殊业务进行了明确。笔者认为农垦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营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为此,农业企业确认营业收入应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
(二)营业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农业企业确认销售农产品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准则—收入》规定的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农业企业确认家庭农场承包费收入(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准则—收入》规定的两个条件: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营业收入确认应严格履行合同要件
我们在实际的内部审计中,遇到一些企业,能够及时规范签订销售合同和土地承包合同,严格履行销售合同确认农产品销售收入,严格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确认家庭农场上缴的承包费收入。销售合同按实际销售情况或销售订单而定,土地承包合同一年一签,租金一次性收取并在全年各月平均分摊。也只有这样确认的收入才是真实可靠的。一些企业为了应付考核,或美化业绩,或强调农业企业的特殊性,搞出的统计收入,用亩产、亩数和市场价预估出收入,往往收入水分较大。
(四)不应确认为营业收入的情况
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的农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有三种:一是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拨款。如小型水利设施拨款、基建拨款、技术推广项目拨款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三是直接支付给自然人(如农工、职工家庭或职工家庭农场等)的财政补贴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也就是一般讲的,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准则—收入》第二条规定,应当作为负债处理。
收入的确认是财务会计的一大难题,是会计决策的一部分。收入能否确认和何时确认主要取决于企业主管的决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明确收入的确认,即使会计人员很明确,但往往会因企业决策者的某种深层次、鲜为人知的决策,导致确认收入的不规范,这点经常还不被人们所注意,有人指责会计人员缺乏独立的判断能力是偏颇的。尽管如此,财务人员依然要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合理真实确认企业营业收入。
[1]胡恒勇.《农垦企业对家庭农场上缴承包费收入的确认》,中国农业会计,2010-4.
(作者单位: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