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的行动空间

2014-07-11 05:48:04于兰华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空间

于兰华

( 华东理工大学 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南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南通226019)

在我国城乡结合部的生活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社会现象,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活动特别明显,他们或者将社区内的草地变菜地成为菜农,或者销售小商品成为流动摊贩,或者在小区内从事保洁、环卫等工作成为正式雇工。有别于其他的市场经济行为,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较为特殊。按照劳动就业制度规定,60 岁以上的老年人是被排除在就业市场之外的,而且在我们的现有观念中,多种养老方式已经保障了老年人生活,那么为什么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现象又会普遍发生呢,本文试图从行动空间的角度来揭示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行动存在的合理性与可能发生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生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状态,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人类不变的追求。老年失地农民是中国城市化的结果,“老年群体”与“失地农民群体”的双重弱势性给老年失地农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带来极大的障碍与艰辛。生存空间的颠覆性转换,带给老年农民的是陌生与诸多的不适应,而惯习与路径依赖的使然作为一种内在的冲力时刻在敦促他们,必须在这陌生的空间情境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来赚取物质与精神方面的资源。诚如弗莱所言:“人们不是这种他们自己用来勾画自己生活的文化规范的消极接受者,而是积极地操控者,个体利用他们的模式和生活过程讨价还价。”因而,具有典型农村特色的种菜和新陌生空间下简单变通的摆地摊、非正规就业、临时性劳动等经济参与方式在现实中也就由此出现了。

存在的即为合理的,这一普遍的现实景象有理由值得社会各界去斟酌与思考。然而,现实中政府的关注点和学界研究主要界定在整体失地农民上,而没有注意到群体内部的分化和不同需求,对于老年失地农民的关注和研究较少。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CNKI)中查找,2007-2014年以“失地农民”为篇名的文章有3358 篇,而以“老年失地农民”或“失地老年人”为篇名的合计只有6 篇;以关键词来查找,“失地农民”数有11319 篇,而“老年失地农民”或“失地老年人”合计只有5篇①文中数据可能会因所在网域和检索时间而有所不同。此处的检索数据出自CNKI 网站检索引擎,http: //222.192.60.25/kns55/brief/result.aspx,2014-07-23,所占比例非常低。综观老年失地农民的少数研究成果,学界更注重的是他们的养老以及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生活条件以及生活适应性等方面,认为老年失地农民因生存空间的转换,存在社会性支持减少[1]、市民认同角色偏低[2]、心理健康问题严重[3]等问题。毋庸置疑,此类方面的研究确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这些研究更多只是从“问题”角度对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进行现状描述,分析他们在失地后生活的变化,而没有进一步注意到他们在这些变化后的反应和举措,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关注老年失地农民主体在变化的环境中尤其是在面临较大生存风险的情况下是如何适应并改变的,也即对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问题基本处于忽略状态。

如上所言,在现实中,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面临着传统老龄观的伦理拷问以及工作年龄的制度限制等诸多障碍。现实问题需要理论迫切回应,对于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的关注意义,不仅与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下倡导积极老龄观和强化自我养老的观念有关;同时也能为低龄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活动提供价值和技术支持,为规避低龄老年失地农民养老风险和缓解社会养老压力提供路径保障。

空间是行动的前提,是人行动的发生条件与场域[4]。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必然要考察其行动所在的空间。学理上,任何行动空间不仅有着一般的位置性,同时也有着时间性特质,是位置与时间为一体的关系体。在各自功能取向方面,行动空间的位置性代表着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权力关系和利益关系,构成了行动主体行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而行动空间的时间性则代表着行动空间的资源与条件,构成了行动主体行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就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而言,他们从固有的生产生活状态进入到一个新的生产生活状态,不仅面临着适应的问题,还要不断接受外部环境传达过来的各种新信息,以自己所能接受的方式消化并融于其中。为此可以说,以行动空间视角切入探讨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显得极为重要与关键。

二、农村走向城市:经济参与行动空间的转向

老年失地农民群体的出现,是我国城市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征地与拆迁等种种制度措施,使得农村老年人失去了土地这一生活资源,由此便成为老年失地人群。依照城市化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贯彻,老年失地人群失去了土地,并非失去了一切,而是有了相对应的失地后的安排,除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之外,还具有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身份上由以往的农民变成了城市居民;二是在生活区域上由以往的农村区域变成了城市区域。老年失地农民个体身份以及生活区域的改变,实质上是其由农村人转为城市人的改变,这是城市化的关键内容,即人的城市化。个体身份与生活区域空间的城市化,直接带来了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行动空间的变化,即失地前的农村行动空间转向城市行动空间。从环境因素分析,农村行动空间与城市行动空间的区别,不仅是行动区域的差别,还有来自行动空间内经济结构、社会分层结构、利益结构、政治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差别。

(一)单一封闭的农村行动空间

在中国,农村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基层共同体,农村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为贴切的表达就是熟人社会了。在这一相对稳定的共同体中,其典型的特征表现为:一是成员同质性强,表现在农村成员之间差别不大,所有农村成员都从事着相同的农业劳动,有着相对一致的社会交往网络。二是封闭性较强,传统时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农村生活的封闭性,成员间的交往基本固定在亲朋好友之间,与陌生人交往几率极为低下。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农村整体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许多青壮年开始走出家门奔赴城市谋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农村的封闭有较大的消解作用,然而,只要是不离开农村地域范围,农村中的生活方式、风俗等方面仍然在延续着。在这一相对封闭的地域共同体中,最为久远和基本的谋生手段就是依靠种地为生,土地成为世世代代香火延续的保障。同时,就广大农民而言,他们从事农业劳动的实践并非城市那样规律,也无所谓退休与不退休,只要有劳力资源,他们的农业劳动就会持续,因而在农村,农民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到年老甚至老死的现象很普遍。

在中国这一特定的农村环境中,老年农民的经济参与一直存在着,即通过耕种庄稼来获取收益,体现出经济参与的方式与类型的单一性。就其经济参与的行动空间而言,也明显体现出单一性特点。

从行动空间的宏观性分析,首先在社会分层结构方面都是来自于同一农村的邻居与亲朋,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关系往来频繁密切;其次在主体利益关系方面都是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决定了每个农民都有着自己独立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农民之间毫无联系与瓜葛,从而也决定了该行动空间的行动主体利益关系极为单一,基本无利益冲突可言;再次在经济结构方面也相对单一,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的自主封闭的经济结构特性也难以真正被瓦解;最后在政治结构方面,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性质,农村政治结构中的主体角色涵盖村民、村委会、村党支部、基层政府,虽然体制方面经历了由以往的政社合一到现如今的村民自治的变化过程,但无论是何种体制形式,都能保证各个政治角色间的和谐稳定关系,特别是村民自治倡导的村民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理念,从而使每个村民都可以平等享受相应的政治资源,保障其各种权利的真正实现。

从行动空间的微观个体分析,首先在经济参与的意识理念方面,每个农民都有着祖祖辈辈传流下来的传统理念,都知道作为农民就应该一辈子干农活的道理,哪怕是年纪再大,只要有劳动的能力,这一参与行为就不会停止;其次在经济参与的行动力方面,种地对于老年人而言是经验和行动技术,根本不存在参与技术不足的问题,而阻碍农村老年人行动力的唯一因素可能就是随着年龄增大带来人力资源的逐渐消减;最后在老年人经济参与的社会支持方面,熟人社会的优势,使广大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有了相对稳定的支持保障,包括子女、亲朋、邻居等都是可靠的支持资源。

(二)开放多元的城市行动空间

与农村的同质封闭相区别,中国广大城市正好相反,异质性开放性明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的这一特性越发突出。

一是异质性色彩浓厚。城市与农村不同,基于人口流动频繁、职业多样化等原因,城市成员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身份、不同的利益取向等事实使得其异质性和复杂性极为突出。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城市中的外来陌生人口越发增多,甚至有许多不同国籍的成员,使得成员间的陌生度增加,熟人社会的那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则难以适应,取而代之的是基于职业、利益基础之上的现代性交往。

二是开放性程度较高。城市是社会发展前行的排头兵,许多引领社会发展的元素如技术、知识、工具、资源等大都集中在城市地区。而城市具有这一优势的重要原因就是其包容性和开放性相对农村而言更为突出。在城市,可以包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不同习俗的各种人群。各不同人群之间虽然有诸多差异,但城市仍然可以为其提供相互交流、相互合作的平台,同样可以维系一个和谐稳定的区域体。此外,也正是这样一种包容性,使得城市能有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知识、技术、人才及其他资源的输入,而这也成为城市担当社会发展前沿阵地的坚实保障。

在城市化影响下,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行动空间由以往的农村走向了城市。而城市行动空间又因城市自身的特性,使其与农村相比有了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是从宏观层面分析。首先,在社会分层结构方面,城市居民不像农村一样都是农民,而是有来自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各类各样居民。在相互间的关系方面,也不如农村那样知根知底,关系往来频繁密切,而是更多表现为相互之间陌生、交往少等特点。其次,在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方面,城市居民也并非像农村农民那样相互之间利益关系极为单一,自立性强,基本无利益冲突可言;而是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的群体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体现出利益多样化色彩,同时各利益主体为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相互之间往往会有显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再次,在经济结构方面,城市不像农村那样以农业经济为主,而是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的经济结构表现为纵横向的全面深入,如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发展,较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精细。最后在政治结构方面,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性质,城市政治结构中的主体角色涵盖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支部、街道办事处等,在此方面与农村政治结构较为一致,不管城市体制如何变革,都能保证各个政治角色间的和谐稳定关系,特别是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倡导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理念,从而使每个社区居民都可以平等享受相应的政治资源,保障其各种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是从行动空间的微观个体分析。首先在经济参与的意识理念方面,老年失地农民并非像失地前一样有地可种,因土地失去,他们就算有以往的经济参与惯习( 这种惯习更多是种地)却难以找到可行动的土地,故而在经济参与理念方面需要重构。这体现在不同的老年失地农民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经济参与意识,如有的在小区内种菜,有的摆地摊,有的参与社区工作,有的参与城市相关服务工作等等。其次在经济参与的行动力方面,老年失地农民所擅长的可能就是种地,这一行动技术伴随土地的失去逐渐无用武之地,而城市其他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技术工作岗位,对于他们而言,确实较为棘手,故而可以说在城市行动空间中,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行动力确实不容乐观。最后在老年人经济参与的社会支持方面,进入城市后,广大老年失地农民以往的熟人社会支持网络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半熟半生”的空间,加上以往的经济参与社会支持主要是种地,而非种地形式的城市行动空间中的经济参与对于其诸多熟人网络而言,可能是心有余力不足,故而可以结论,老年失地农民在城市行动空间中的经济参与,难有相对稳定可靠的社会支持网络。

三、制度与社会变迁:催生经济参与行动空间的合理与可能

行动空间集位置性和时间性为一体,涵盖社会分层结构、经济结构、利益结构、政治结构等多种元素[5]。在不同的空间位置和不同的时间情境之下,行动空间在社会分层、利益关系、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不同的面相,换句话说,特定的行动空间都有着特定的构成元素,而这些元素由此成为行动空间的基础。从制度变迁与社会变迁视角分析,任何特定的行动空间都是制度与社会变化的结果,一定时空下的制度与社会状态也由此成为行动空间产生的正当性依据,为行动空间的合理性与可能性提供了坚实条件。就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而言,其行动空间的形成,是城乡二元化、征地拆迁、市场经济等制度与社会综合因素的结果,这些因素既是其行动空间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又是行动空间中经济参与可行与可能的社会条件。

(一)正当性依据:城乡二元区隔化中的奋争

城乡二元化是指城市和农村在发展中各成体系、相互分割的状态,可分为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一般来讲,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都会出现城乡经济的差距和分化,这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6]这时城乡关系不仅表现为分工的不同,而且表现在农村对城市的利益倾斜,由农村向城市大量输送廉价的农产品和无限供给的劳动力,在资本主义部门和维持生计部门之间的资本运转中,产生了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分化,“少数资本主义化的工业和最原始的技术并存、少数高级商店与大量老式商贩、一些受过先进教育的衣冠楚楚的当地人与完全另一个世界的乡下人。”[7]如果说城乡分化是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后果,那么随着经济发展,这种分化最终会消除并达到城乡一体化。但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自发运作,更多体现的却是国家制度安排。“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跟我们国际上二元结构不是一回事,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应该讲得更加具体一点,是城乡二元政治经济社会结构。”[8]

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是新中国以来制度与社会变迁的结果,而这也成为当前城市化难以逾越的一道屏障。对于老年失地农民而言,他们是由农村走向城市的群体,故而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差异他们体会最深,影响也非常之大。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状态对于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而言,既从个体层面激发了老年失地农民摆脱相对弱势地位,为其经济参与提供了理念和动力,从而使经济参与成为可能;同时又从社会宏观层面为支持和促进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提供了正当性理由。

首先从个体主观层面而言,城乡二元化不仅使城乡制度差异明显形成制度区隔,而且在思想文化上长期影响着城乡人民,城市对于农村的优越感和压迫感阻碍着城乡间的文化交融。被市民化后老年失地农民并没有真正感受到进城的喜悦,而是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一是老年失地农民不同于主动进城的农民工,他们是被动无选择的。因此在思想观念上一般落后于现实发展,即对于身份转变无法适应,多数不认同其市民身份而停留在农民身份的阶段。虽然在制度安排上,失地农民户籍被转变为市民,并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地理空间上的转换并没有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而老年人城乡差异的成长记忆较为深刻,使他们的“角色意识、思想观念、社会权利、行为模式和生产生活方式没有实现从农民角色群体向市民角色群体的整体转型”[9],由此导致老年失地农民的对自己“非农非市民”的身份界定很是尴尬。二是城乡比较的劣势心理。建国以来实施的城乡二元政策多是以农村支持城市的原则出现的,最终的结果是城市发展的机遇和速度远超过农村,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居民较高的经济收入、优越的城市环境、先进的文化资源等相比于封闭落后的农村居民有着极大的心理优势,在城乡隔离的情况下,这种比较态势带来的心理压力并不明显,但随着征地拆迁的空间转移,老年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互动频次增加,城乡差异的直接对抗使老年人心理压力加大。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对生活的焦虑与经济状况的担忧本就比城市老人明显;另一方面,城乡对比中农村老人对子代资产转移的匮乏更使得他们劣势心理明显。在此压力下,老年失地农民要么默默承受,要么利用自身现有资源改变不利境地。现实表明,经济参与就是他们采取的策略之一。

(二)原动力:征地保障的自发补充

从农业国发展为工业国家,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发展战略是建国以来我国发展的方向,伴随着的就是农村土地的征收和城市化发展。为了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很早就颁布了以征地补偿为核心的征地制度。单就制度本身的历史发展轨迹看,我国征地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其对失地农民所起到的保障作用也在不断的加强。但如果把征地制度置于社会大环境中,制度利弊同时存在。征地制度的现实实施对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了他们对失地后生活的态度和行为选择。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自征地制度实施以来,征地补偿标准设定有几个阶段: “产值总值法”阶段、“年产值倍数法”阶段和“基本生活保障”阶段。虽然在每个阶段,国家都将“不降低”、“共享”设定为征地的原则,但在实际实施中,制度设计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已经是各界的共识。

一方面,征地补偿没有体现出土地的使用价值。在征地初始阶段,征地补偿以土地的年产值作为计算依据有其制度设计合理性,但这种计算并没有考虑到土地收入的不确定性,它受自然环境和生产技术的影响较大,而且土地作为不动产,随着农业耕作技术的进步和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它的产值将越来越高,在此意义上征地补偿标准明显是偏低的。另外,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建设的推进必然会提高土地价值,而以产值计算土地的收益并没有把土地市场价值考虑在内。在基本生活保障阶段,征地补偿由货币补偿改为生活保障,补偿方式有了很大进步,基本生活保障金在不断提高,但保障标准仍是偏低的,在失地后生活支出增加的情况下,有限的生活保障金并不能“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另一方面,征地补偿没有体现出土地的保障价值。对于农民来讲,土地不仅是生活保障,而且也承载着就业保障、养老保障、文化保障和社会资本保障等一系列的保障功能。土地征用意味着这些保障的消失,而现有的征地补偿虽然也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就业、养老方面提供制度性安排,但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保的“三无”失地农民的现状不容乐观。土地补偿标准偏低的现实给现有的征地制度提出了要求,制度的顶层设计亟需更新[11]。

2.养老金待遇相差很大,老年失地农民对政策存在不满

我国的征地制度碎片化倾向明显,表现为在相近时间截点上制度设计的地区差异,从而使不同地区的征地保障内容不同,包括补偿标准量上的差别和安置方式的不同。

设计意图:在教材编排上,植物分类和动物分类两块内容有重复之嫌。以植物分类的学习为基础,安排小组合作学习活动,最后画出动物分类的概念图,使知识条理化、系统化,以解决动物分类的问题,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这种内容重复而带来的学习方式上的重复性。小组合作讨论可以培养学生的团结协作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分类技能。教师要用激励性的语言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制造课堂气氛,并鼓励学生大胆尝试。

第一,补偿标准的不同。在征地制度规定中,征地补偿标准的界定都是按照当地的生产发展水平而定的,如土地补偿标准不论是按照“近几年的土地总产值”计算还是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计算,都离不开当地土地耕作物的市场价格。这种制度规定虽然看起来是公平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农产品价格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水平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失地农民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数额出现“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以江苏省为例,经济发展不同的四类地区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如表1 所示)。

表1 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第二,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不同。关于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投资入股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不同形式,其中社会保障安置是目前各地实践较为普遍的一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方面,不同地区也探索出不同的保障模式,虽然这是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制度实施的凌乱,使失地农民待遇有了较大分化。被纳入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享有的保障资格和内容的不同,对其失地后的生活影响很大。

表2 现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典型模式[14]

补偿标准量上的差别和所属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使失地农民群体内部分化严重。在信息较为畅通的情况下,受到不同待遇的失地农民会在比较中产生较多不满情绪,使争取更多权益成为征地矛盾的焦点。而由征地时间和征地地区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待遇,使得老年失地农民在实际享受征地保障时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对政策的不满也在所难免。

3.征地中的家庭保障功能下降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下,家庭养老保障不可或缺,子女所提供的养老资源是必须的,也是无可替代的。失地不仅对农村老年人产生影响,更是对他们的子女产生深远影响,并进而影响到老年失地农民的家庭保障。国家对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经历了从“用工安置”到“货币安置+就业培训”的两个不同阶段。在前一阶段,失地农民或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到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非农生产,他们总有一份工作谋生,对其生产生活影响不大。甚至在当时城乡二元化条件下这种“农转非”受到失地农民的欢迎,他们生活有保障,老年失地农民得到的家庭养老资源也得到了保障。在后一阶段,国家转变安置方式,不再直接给予失地农民工作,而是通过就业培训提高其自身的就业能力鼓励其自主择业。因此,失地农民要维持生计的可持续,就必须参与到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不断改变自身,发展自身,因此离开土地,对他们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而他们的生活境遇对老年失地农民影响很大,子女生活状况良好,老年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资源会多些,相反则会很少。而通过学者们的实际调查发现,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并不是很理想[15]。

总之,征地制度在促进失地农民生活、就业保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制度设计的缺陷。对于老年失地农民而言,制度设计缺陷的无奈,直接为其生活带来风险。故而,从个体层面说,广大老年失地农民为了减少生活中的这种困扰,采取主动的经济参与行动来获取生活资源应该是最可能的途径;从国家社会层面说,基于征地制度带来老年失地农民的生活困境,无论传统被动型的老龄观念多么浓厚,对于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行动认可与促进也是情理之中。

(三)行动氛围:房屋拆迁安置制度的扩展效应

城市化带来的征地运动不仅包括农民的耕种地,还包括农民的自住房屋。在征地补偿中,对于耕种地,政府给予的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总和。对于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依照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在实际运作中,尤其是随着城市房价的不断推高,房屋产权置换并辅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是最普遍的,即土地征收方承诺为拆迁方划定一定区域建房,按原拆迁面积进行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并按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置换商品房给拆迁方,置换过程中拆迁方如果想要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从事实分析,这种拆迁房安置制度措施的运作带来了以下两方面的结果:

1.离土不离乡的安置保留了互动交往,为经济参与提供整体氛围。受城市征地范围的影响,农村原有的自然村分布受到破坏,整村或分批的拆迁人员被安置到不同的区域,但保证同批次拆迁的安置在同一小区。在安置房区域选取上,征地方多是与选择原村址就近的城市近郊。这种拆迁安置方式可以称作是“离土不离乡”。“离土”指的是拆迁人员已经改变了原先农业耕种的生产生活方式;“不离乡”则指的是在拆迁安置中多数邻里乡亲仍可以生活在一起。

“离土不离乡”的安置方式使失地农民的集中居住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失地农民的社会关系网络,并且进一步深化了失地农民的“农民”身份认同,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原有的乡风民俗和生活习惯,老年失地农民群体所带来的经济参与氛围为他们的经济参与行动提供了动力支持。

2.家庭代际同住的居住格局被打破,老年经济参与有了较大自由空间。在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决定了老年人至少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在子女结婚后,分家是正常不过的,但这种分家更多强调的是父子间财产的分离而不是在居住方式上的分离。有的老人会在自己房屋的旁边的位置为子女重新搭建新房,还有的老人选择与子女上下楼居住,这样的居住方式都是为了相互间方便照顾。这里的相互照顾,不仅包括子代对父代的赡养,还包括了老年人对子代家庭的帮扶,尤其是隔代照顾。

征地拆迁政策打破了老年人代际共居的局面。拆迁后,原有的较大房屋面积置换成至少2 套以上的中小型商品房。房屋数量的增多,年轻一代多选择自己居住而与老年人分开,虽然集中安置保证了代际间共住一个小区,但楼栋间的隔离和上下楼的不方便使代际照顾受到相当的影响。在赡养方面,居住空间距离的拉大,使得老年失地农民得到的养老供养尤其是精神慰藉较之前大大减少,原先的共居一室儿孙时时环绕的情境不存在了。同时,代际居住空间的分离也使得老年人对子代家庭的照顾减少,老年人有了相比于之前更多的自由支配时间。

由此可见,对于老年失地农民而言,居住格局的改变对其生活有着多重影响。一方面,代际共居格局的打破直接冲击了其养老的基础保障,而这也成为一些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行动发生的缘由之一;另一方面,生活中自由支配时间的增多也使老年失地农民产生寻求满足自身需求的动力。

(四)落脚点:市场发育与经济参与实践的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从197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343 元,到2006年提高到11759 元;从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4 元,到2006年提高到3587 元[16]。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需求不断增多,要求市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在此推动下,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得到了较大发展。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消费提供服务的部门,包括第一第二产业外的所有行业,第三产业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提供的服务多样,能吸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就业者,因此它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独特优势。但就市场就业供求状况而言,第三产业市场的需求并不能得到满足,就业需求量很大。而且第三产业的市场进入较为容易,不像第一第二产业那样有着年龄限制,这就为老年失地农民提供了就业契机。

四、小 结

综上分析,老年失地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虽然失去了土地这个天然的经济参与场所,但伴随行动空间由农村转向城市,其经济参与仍然在延续着,这一行为的发生既得益于宏观社会层面的环境基础,同时又得益于老年失地农民自身的行为惯习、行为理念等方面的促进。

(1)在宏观社会层面,制度与社会变迁带来的宏观现实,既为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提供基础和条件,同时也成为其经济参与行为正当与合理的有力依据。

第一,“农民”身份认同为经济参与做了社会心理铺垫。城乡二元化的长期分割使老年失地农民在生活记忆中保留了“农民”身份认同,即便是征地后被纳入城市体系,他们的这种认同也没有发生改变。农民是劳作的群体,老年人只要是身体许可都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既然是“农民”身份,那么从事经济参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二,集中安置为经济参与营造了群体氛围。失地农民的集中安置不仅保留了农民观念和行为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身份认同,使经济参与从个体行动发展到集体行动,从而为经济参与营造了群体氛围。

第三,城乡间的经济和社会差距、征地制度的不公平实践为经济参与行动提供了强大动力。征地补偿标准的低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老年失地农民生存性焦虑显性化,在与城市老年人的对比中,这种焦虑更为明显。而失地后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割裂了老年失地农民生命历程,其自我认同感和自我同一性下降,经济参与成为老年失地农民消除焦虑的最好方式。

第四,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老年经济参与提供了实践的场所,第三产业中对体能、技能要求较低的工作类型成为老年失地农民的首选。

(2)在个体微观层面,老年失地农民来自农村,虽然失去了土地劳动资源,但农村的那种“活到老,做到老”的经济参与惯习,并未有由此中断。另外,从老年失地农民经济参与的个体动力方面,也是因人而异。部分老年群体是因失地之后,为消解生活风险而主动获取生活资源的动力; 另有部分老年群体并非因物质生活困境,而是为了在经济参与中获取老有所乐的精神资源动力。

总之,现实中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行为,有着较为稳定的行动空间作为保障。这一行动空间的形成,既有宏观层面的城乡二元结构、征地制度、拆迁制度和市场发育的现实情境作为基础,又有老年失地农民自身主动获取养老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的动力与理念为保障,在此双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老年失地农民的经济参与正当、合理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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