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补写候选人”与我国“另选他人”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2014-07-10 20:37吴雨欣
人大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选举法胜选选票

吴雨欣

在民主社会,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对于选举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讨论。王世杰和钱端升认为,选举权兼具权利与职务两性说。即选举权的授予,一方面固是为着社会的利益,一方面亦是欲令私人得以表示其意见与情感[1]。因此,选举权具有意志性。也就是说,公民有选择的权利。而衡量选举是否公正的根本标志,就是要看选举能否真正体现选举人的自由选择权。能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就是公正的;否则就是有失公正,甚至是不公正的[2]。

选举是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有许多前置性的条件和程序性的规则,而最重要的规则就是候选人的确定,对候选人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选举结果的公平与效率。在选举实践中,为了使选举有序进行,国内外通行的规则是,由政党或一定数量的选民签名支持提出候选人。然而在现实中,情况却要复杂得多。一方面,总有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成为法定的候选人,即名字不能被印在选票上[3]。那么这部分人是否就失去了参选的资格呢?另一方面如果选民对所有的正式候选人都不满意,除了弃权以外,还能有别的选择吗?针对以上两个问题,为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权以及平等的参选机会,世界各国选举法普遍规定,选民可以投票选择任何他满意的人[4],就算这个人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选票上。由于一般情况下,选民要亲手将他所要选择的人的名字写在选票上,所以在美国就非常形象地把这种候选人称为补写候选人(Write-in Candidate)。而在中国一般称为以另选他人身份参选,这样一种制度安排通称为另选他人制度。

从当前的选举实践来看,我国选举法中的另选他人制度,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详尽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不仅未能充分地体现选民的自由表达权,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些混乱。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补写候选人制度的分析与介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对策。

一、美国选举中补写候选人的内涵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补写候选人是指名字没有出现在选票上,但是选民可以通过手写其名字的方式为其投票的候选人[5]。这些候选人有些是属于在法律或程序上不能以个人或政党名义参选的人员,有些是本人无意参选,但是却有着良好选民基础的人。比如1952年二战英雄艾森豪威尔,以补写候选人的身份赢得了马萨诸塞州共和党组织的总统初选,获得了254898张选票,并且在随后的大选中以共和党人的身份成功当选美国第34任总统[6]。

补写候选人在美国也常常被称为贴纸候选人,因为一些州和特区允许选民用名字贴纸的方式代替手写的方式,为补写候选人投票。之所以采用贴纸是为了防止由于字迹过于潦草或者笔误而导致的选举争议。比如,马萨诸塞州选举法规定,写入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提供印有自己名字的贴纸,由选民自己贴在选票中的相应位置。这被称为贴纸竞选(sticker campaign)。但是贴纸并不作为计票的必要条件,任何选民都可以亲自手写候选人的名字。同时,也有一些州不允许采用贴纸,只能采用手写的方式。比如罗德岛,由于贴纸会损害自动计票机,所以不允许采用,只能手写[7]。加州也不准许写入式候选人采用贴纸,只允许手写。同时这两个州都规定,只要选民的意思能够得到辨认,就算名字没有完全写对,选票也可以被计算。

在美国的选举实践中,补写候选人很少能赢得选举,因为补写候选人普遍缺乏足够的知名度以及政党或组织的支持。而且有趣的是选民经常会写上那些没有选举资格的,甚至是完全虚拟的人物。比如,达尔文、超人、蜘蛛侠等等。在2000年的美国州议会选举中,电影制片人迈克·摩尔(Michael·Moore)号召选民为无花果树投票,将其作为补写候选人。这次竞选活动在全美还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后来被制作成电视节目。

总之,美国选举中这种允许补写上自己满意的人的名字的方式,一方面保障了由于各种法律或程序因素无法把自己的名字放在选票上的选民(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参选权利,另一方面也使那些对所有候选人都不满意的选民,可以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因为他们可以支持任何自己喜欢的人,不管其是否为正式候选人。

二、美国补写候选人参选的法律规定

由于补写候选人的这种参选方式充分保障了选民的表达权,体现了选举的本质要求,所以在美国不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还有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一)补写候选人参选资格的获取

在美国补写候选人的参选要求一般会低于正式候选人,至少他们不需要去征集选民签名。但是补写候选人也需要满足选举所必需的资格条件。比如,必须是本州或本地区的注册选民、达到竞选职位所需的年龄和居住年限要求等等。除此之外,多数州还要求补写候选人必须在选举之前进行候选人注册或登记,否则投给他的票将不会被计算[8]。下面以不同的州的选举法规为例作具体阐述。

伊利诺依州选举法规定,在初选和大选中,想要成为补写候选人的,必须在选举前61天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一份参选声明,即声称自己将以补写候选人身份参选。当其胜利之后,选举委员会也会以这个参选申请为依据,签发选举证明文件。所以,选举前的参选声明和注册,是伊利诺依州补写候选人参选的必备条件。同时选举法还规定,对于那些提交了正式候选人申请,但是在距离选举日61天以内被否决的人,仍然可以在选举日开始前7天提出以补写候选人身份参选,当然也需要提交参选声明[9]。华盛顿州金县(king county)选举法规定,任何想要成为补写候选人的,如果其所申请的职位的管辖权在一个县,他要填写一个候选人声明并且交纳申请费(如果有的话)。如果其所谋求的职位的管辖权包括不止一个县,他需要向州务卿提交参选声明[10]。与此相似,密苏里州也要求,补写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日前的第二个星期五下午5点之前提交个人的参选声明。不过,如果所要参选的职位没有任何正式候选人,就无需填写参选声明[11]。

相比之下,有些州的要求略为宽松一些。马萨诸塞州只要求补写候选人在参选之前,自行向选举办公室确认自己是否具备参选特定职位的条件,并不要求其必需提交正式的参选声明,不过强烈建议补写候选人应将其参选意愿通知给地方选举办公室的官员,这样地方选举办公室的官员可以通知各选区负责选举工作的人员,仔细留意与之相关的选票。马萨诸塞州还规定如果补写候选人赢得了初选,他或她必须签署一个接受提名的文件,并在13天之内提交给相应的选举机构。如果是州一级的职位,还必须提交个人经济状况声明,否则将不能参加大选。罗德岛与马萨诸塞州相似,补写候选人参选任何职位都不需要事先声明,不过选举委员会建议候选人应该通知地方的选举官员,以便为其计票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要求补写候选人必须依据《竞选财务法》的相关要求,公开与竞选相关的财物活动[12]。在俄勒冈州,补写候选人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表格。但是补写候选人必须与其他候选人一样,提交参选财务状况报告。endprint

综上所述,事前提交申请虽非所有补写候选人参选的必要条件,但是各州均建议补写候选人事先应通知选举相关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州要求补写候选人与正式候选人一样提供参选的财务状况报告。这些规定看似是对候选人的限制,其实是为了让选举委员会事先就熟悉这些补写候选人,同时确保补写候选人与正式候选人之间的平等竞争。

(二)补写候选人选票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的选举中并非所有投给补写候选人的选票都会被统计。因为从选举实践来看,补写候选人当选的情况非常少见。所以在计票时为提高选举效率,减少计票工作量,在补写候选人的计票统计工作中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如前所述,俄亥俄州是要求事先提交参选声明的州,所以如果任何补写候选人事先没有提交参选声明,选举委员会将不会去计算投给他的选票[13]。在华盛顿州金县,只有当补写候选人的选票加上少选票(under votes)和多选票(over votes)[14]之后的总和,可能导致选举结果产生变化的情况下,补写候选人的选票才会被计算。在宾夕法尼亚州,选举委员会并不公布所有补写候选人的得票数,仅仅公布得票较多的候选人的得票数。有的郡甚至只公布一个补写候选人得票的总数。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这是对补写候选人的歧视,但类似的规定却并不少见。其实这些规则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选举工作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并且依据相关法律,只有那些得票过少、无获胜机会的补写候选人的选票才不予统计,而任何有获胜机会的补写候选人的选票,都必须精确地清点并公之于众的。

(三)补写候选人胜选的判定

由于补写候选人的进入门槛较低[15],所以为保障正式候选人与补写候选人的公平竞争,在法律上对补写候选人的胜选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下面以伊利诺依州和马萨诸塞州为例具体阐述。

伊利诺依州选举法规定,补写候选人在初选中要想获胜,有如下方法:1.其得到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大于申请那个职位所需的选民签名数;2.其得到的票数超过至少一位列在选票上的候选人的所得票数;3.或者在无党派的市级初选中,如果某个职位只有一个正式候选人列在初选的选票上,得到最多选票的补写候选人也无法进入大选,除非他的选票至少是那个列在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选票的10%[16]。从第一条和第二可以看出,补写候选人要想在初选中取胜,必须满足一定的最低票数要求。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补写候选人在参选时不要求提供选民签名,如果其以低于选民签名数量的选票当选,对于其他的正式候选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而第三条规定是针对无党派选举的情况。根据美国的选举规则,在无党派选举中每个职位只允许得票最多的前两位参加最后的大选[17]。所以这里规定,当只有一个正式候选人时,要求补写候选人的选票至少是正式候选人所获选票的10%,也是以此来确保进入到大选中的补写候选人的得票率不会过低,从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马萨诸塞州与伊利诺依州相似,对补写候选人的胜选也有最低得票数的限制。具体如下:补写候选人必须是得票最多的人,同时至少要得到与列在选票上的候选人所需要的签名数相同的选票数,才能算在初选中获胜。比如,要以补写候选人竞选州议员,就必须至少得到150张选票,同时得到的选票高于任何其他候选人。因为150是成为州议会候选人所需的最低选民签名数。而在大选中获胜,要求得到最多数的选票,对于最低票数则没有限制[18]。

总之,补写候选人在选举中是参选易、胜选难。得票最多也未必一定能够当选,还要看所得票数是否达到了最低得票门槛。这种貌似苛刻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平等保护机制。它不仅有利于保障所有参选人的平等参与权,也有利于提高补写候选人的质量和代表性,是一种双赢的制度设计。

(四)补写候选人参选次数的限定

由于大多数补写候选人既可以在初选中参选,也可以在大选中参选[19]。为防止其滥用这种权利,损害正式候选人的权利,各州对补写候选人的参选次数均有相应的限制措施。

伊力诺依州选举法规定,如果一个参选者曾经以政党候选人的身份参加初选,并且失败。这个人不得以另外一个政党或者独立候选人的身份接受提名,此人也不能以补写候选人的身份参加大选。伊力诺依州的这个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在同样情况下,俄勒冈州只是不允许其竞选同一职位,竞选其他职位是可以的[20]。在密苏里州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如果一个候选人参加了初选并且失败,他不能再以补写候选人的身份参加同一职位的大选。这些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补写候选人重复参选,侵犯其他选民的平等参与权。

以上对美国补写候选人的参选资格,选票计算、胜选和参选次数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从表面看美国的选举法规则对补写候选人施加了很多的限制,但实际上恰恰是这些选举细则,使得补写候选人的权利不会流于形式,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而且还不会侵犯正式候选人的平等参与权。因此这些选举法规是非常合理的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借鉴。

三、我国选举中的“另选他人”制度

对候选人的选择直接关系选举自由的实现程度,是选举权保护的重要内容[21]。美国补写候选人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充分保证选民的自由表达权和公平参与权。而我国的选举制度中,也存在与之类似的制度设计,称为“另选他人”。我国在各个层级和职位的选举中都允许选民另选他人,也允许个人以另选他人方式参选。

我国的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对选民在选举中如何填写选票作了如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这就是说,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否则无效。二是投反对票,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代表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三是另选他人,包括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四是弃权,即不作任何选择,包括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22]。总之,选民具有“另选他人”的权利,并且这一权利作为选票上的四个选项之一,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保障。因此,根据选举法我国的“另选他人”就是指,在有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下,选举人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另行选择,将自己满意的人写到另选他人一栏中。如此制度设计,是为了保证选举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所满意的人选,这是对选民选举权利的重要保障。endprint

从我国的选举实践来看,个人以另选他人方式参选或当选的情况都非常之少。比较有影响的个案是2001年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王亮,最初由于其所在选区选举工作人员的失误,漏登了他的选民资格,导致其无法在提名日期截止前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于是王亮利用自己是学校校长的特殊身份,动员学校内的选民为其投票,最终以“另选他人”的方式成功当选为人大代表。2003年,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为海淀区人大代表。最近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先后有一些人大代表通过这一方式成功当选。据北京市选举办公室公布,在2011年11月的北京市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市16个区县共选出区县人大代表4349名,另选他人当选6人,占0.14%,各乡镇共选出乡镇人大代表9931名,其中另选他人当选47人,占0.47%。由此可见,虽然以另选他人方式击败正式候选人而当选的比例极低,但这种制度设计仍然为那些未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参选者,提供了当选的可能途径。总之,在我国另选他人体现了选举人在选举中的一种主动性,它体现着民主,同时也体现着民意,是选举人真实主动地在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23]。

然而,从我国的另选他人制度在1979年的选举法中首次被提出,到现在已过了30多年,期间我国的选举法历经多次修订,并且不断完善。但遗憾的是,关于这部分内容却始终没有任何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另选他人制度虽已在价值上得到肯定,在选举实践中却多流于形式。总之,与美国成熟的补写候选人的制度设计相比,我国的另选他人制度在法律上仍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下面本文就通过两者的比较来进行分析。

四、两种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一)功能上的差别

美国补写候选人的这种制度设计有双重的功能,一方面是保障选民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扩展了选民的提名权。这是因为美国的各级选举都有初选这一环节,而选民在初选中投给补写候选人的选票,其实就相当于提名票。因为,在初选中获胜的补写候选人,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作为正式候选人参加后面的大选。

而我国的另选他人制度只是在最终的投票环节,允许选民自由填写满意的人选,这仅体现了一种选择功能,没有提名的功能。这是因为,我国的选举实践中,极少采用初选这一形式,正式候选人基本上都是通过协商,而非初选确定的。所以,另选他人这一制度无法发挥出其提名权的功效。如果我国能够在各类选举中普及初选,并且允许在初选中也能够另选他人,那无疑将使我国狭窄的提名渠道得到拓展,是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

(二)参选途径的差别

前面对美国补写候选人的介绍已经说明,在美国多数州均要求补写候选人在参选之前向选举组织者或者相应选举官员提交参选声明,并同时公开个人财务状况。少数一些州,虽然不要求在选前提交声明,但要求在胜利之后完成这一程序,并同时提交个人竞选时的财务状况信息。不仅如此,各个州均规定,只有在满足竞选职位资格条件的情况下,补写候选人的申请才会被接受。因此,美国对补写候选人的参选资格是有严格控制的。

相比之下,我国的另选他人制度对参选者却没有任何资格限定。试图参选者,既不需要提出申请,也不需要公示个人简历或财务状况,更不需要回答选民提问。任何选民都可以把自己认定的某个人写到选票上去,完全不需要考虑这个人是不是具备了参选的资格和条件。

这种看似给了参选者更多自由的制度,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中国的重名率如此之高,如何断定选民选择的是哪个人?事实上在美国有些州甚至要求,选民在为补写候选人投票时,还需要写上其居住地址,就是为了方便对重名者作出区分。另一方面,手写的名字难免有误,如果发生了笔误,就很难判定一张选票的有效性以及选民的真实意愿。而美国另选他人制度中的选前申请与登记制度,就非常有利于在发生争端时,依据选前的备案对选民的意愿作出合理推断。比如,选民在另选他人一槛只写了某个人的名,而没有写姓,这时就可以核对选举前的补写候选人名单,如果其中有人与之相符,就可以认定这张选票是投给他的[24]。而中国没有这样一个选前的申请制度,在选举之后的计票环节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在选举实践中为保证选举结果的精确性,提高选举效率,要求参选人在选举前依法申请有其必要性。当前,也有一些中国学者建议可以考虑要求选民在另选他人时,注明所选择者的单位名称以作区别,因为在一个单位内部重名率会大大降低。但是这种方式,对于一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或者无业人员就很难适用了。所以综合来看,针对我国的情况,要求补写候选人在选举前提出资格申请是更好的方法。

(三)胜选条件的差别

如前所述,美国对于补写候选人的胜选有着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求票数领先,而且还有一个最低得票数的要求,在无党派选举中还有更加复杂的要求。而在我国的选举中,对另选他人的胜选却没有这些限制性规定,只要是票数领先,就可以当选。

这一规定从表面来看,使得参选者都拥有平等的获胜机会,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其不够严谨。因为每位正式候选人在选前都经历了征集选民签名或者组织提名的多个环节,为获得提名权付出了很多努力。而补写候选人是直接进入了投票环节的,没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若不对最低得票数作出相应规定,可能会出现在一些缺乏竞争性的职位上以很低的选票当选的情况。因此,为保障当选者有一定的代表性,参照美国的选举规则对补写候选人的最低得票数作出必要的限定是合理的。不过,中国的组织提名候选人不需要征集选民签名,而选民提名候选人的签名也只需要10个就够了,所以无法像美国一样把最低得票数与签名数量进行关联。但是可以考虑根据候选人参选职位层级的高低,分别设定不同的胜选最低得票数。

综上所述,美国的补写候选人与我国的另选他人制度虽然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具体的制度设计却有很大差别。我国的另选他人制度只有单一的选择性功能,对参选者的资格也没有条件限制,计票和胜选的认定也不够科学。虽然在此情况下参选者有很大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仅会侵害正式候选人的公平参与权,也会降低整个选举活动的效率。因此,借鉴美国补写候选人的制度设计,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当前的应然之举。endprint

猜你喜欢
选举法胜选选票
超幸运!安阳购彩者机选票“邂逅”1800万大奖
对修改选举法的期待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民初《大总统选举法》出台的条件与原因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