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不完美也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2014-07-10 20:15司荣邓岚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4年5期
关键词:肾囊肿血尿南昌市

司荣+邓岚

2010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王某因“发现右肾结石4年,解无痛性肉眼血尿3天”入住南昌某医院泌尿科。2010年10月14日行CT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右肾多发性结石,右肾囊肿,肝内多发性底密度影,疑为囊肿。

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1月6日,王某因反复解无痛性全程肉眼血尿17个月入住江西省人民医院泌尿科,该院CT提示:右肾孟癌,右肾囊肿,肝脏多发性小囊肿,前列腺增生,病理诊断提示右肾脏肾盂浸润性尿路上皮癌,肿瘤侵犯肾实质,肾囊肿。膀胱镜活检提示膀胱颈低度恶性潜能的乳头状尿路上皮肿瘤。王某认为,恶性肿瘤尽早发现,尽早治疗。自己在出现“解无痛性肉眼血尿3天”便来到南昌市某医院就诊,南昌市某医院对此不是深查细究,对2010年10月14日CT已见异常征象也不予报告,这一重大失误导致自己不仅失去了早期诊断治疗的机会,还造成了右肾盂癌转移至膀胱的恶果。为此,王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昌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672.73元;

被告南昌市某医院辩称:我院对患者王某的诊断和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患者目前的状况与我院诊疗无关,无因果关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发现右肾结石4年,解无痛性肉眼血尿3天”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系一起医疗纠纷案,医疗机构只有在同时具备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条件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该起医疗行为已经原告单方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及原、被告协商同意进行的专家咨询意见,综合两份报告结论,均认为原告现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该次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结论亦只是认为被告在该次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医疗科学是极为复杂的学科,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具主观过错必须将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量情节,以一个合格的医护工作者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该案原告系因曾在被告处治疗而承受的对现病情现实不能接受的痛苦,对此与其自身的认识因素有关外,与被告治疗行为的不够完美亦有一定的客观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可酌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和精神上补偿。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3000元,精神补偿3000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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