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旻怡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食品标识中的一种,是一种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和其他食品标识(例如重量、成分)不同的是,这种标识不是单纯的在食品标签上加注一行字说明转基因就可以满足标识要求。转基因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方法,这种特性伴随着食品生产加工的整个过程,因此标识需要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措施来保障真实性。
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目的,有维护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使消费者对食品市场产生信心的目的;有作为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的目的;还有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非转基因作物和农业,增加进口转基因食品成本的目的。
现在,老百姓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尚有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产品标识来做出选择。然而,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较为混乱,市场上一些确为转基因的食品并无标识、或标识极不明显等现象均有存在,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影响了市场透明度。特别是对于豆制品产品来说,由于我国豆制品生产使用的是国产非转基因大豆,按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仅明确了对食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必须标识出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因此使用非转基因原料大豆的豆腐、豆浆等豆制品无需在包装上做此标识。
然而,大豆本身的争议性,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监管力度薄弱,民众对转基因及转基因食品知识匮乏,以及各路“反转”“挺转”专家的众说纷纭,媒体的狂轰滥炸,使得消费者更加茫然,几乎对所有的农副产品特别是以大豆为原料的食品产生怀疑,于是无辜的豆制品躺着也中枪。
本期就让我们对国内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及管理现状做以全面了解。
我国与转基因食品标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如下。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其中第四章专门对标识做出规定:第十六条 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2007年,随着《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发布与施行,上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见“新资源办法”第28条)。该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2013年5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做出明确规定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事实上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最后代之的无论是《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还是《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均找不到对转基因食品标注的详细要求,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指出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
此外,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颁布实施后,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制定了5个配套规章,发布了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建立了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进口许可审批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价签上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办法附件列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
(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200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法》中提到: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的实质性要求。
发表感慨之前,我们先来看两篇新闻报道:
超市探访:我国转基因标识制度仍需规范和完善
我国对转基因农产品实行严格的标识制度,规定列入转基因标识目录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生物均需要标识。记者在北京、天津几家大型超市调查发现,转基因标识与反向标识共存、部分转基因食品“不愿标识”,超市内转基因食品标识仍存“漏网之鱼”。专家建议,我国转基因标识制度仍需规范和完善。
标识与反向标识共存
在超市的食用油商品区,记者看到一些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均在配料表中标明了是否使用转基因作物作为原料。尤其是以非转基因作物为原材料的产品,“非转基因”字样在商品包装上格外突出。
豆制品是消费者关心的重点。记者在超市看到,有两个品牌的豆浆、豆腐和豆芽产品均注明使用非转基因大豆制作;雅士利、永和品牌的冲调豆奶粉都在包装上标注了“非转基因”字样;而一款茄汁黄豆罐头未标明使用的黄豆和番茄是否为转基因原料。…… (摘自新华网)
反向标识 商业噱头还是责任体现在转基因是否安全的争议下,市场上“转基因”标识与“非转基因”反向标识共存,甚至后者这项并非国家强制性要求的标识更为常见。究竟这是企业责任态度的体现,还是舆论争议下推行的“卖点”? ……
“非转基因一级压榨花生油”是XX集团出品的……其中非转基因和转基因食用油,在销量上几乎已平分秋色。……
不过,在科普作家XX看来,企业这样的做法很可笑:“……特意去这样标是在暗示他们的产品更好更健康,这是不正当的做法。”……
企业抓住了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健康的心理,部分商家把“非转基因”当成了销售的“筹码”。……(摘自消费者报道)
看罢上述两篇报道,是否有这样的感觉:对于使用非转基大豆的豆制品产品而言,本来是可选择标也可选择不标,但现在却变成了标也不是、不标也不是。而这种情况的出现,正是基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及科学普及工作的不完善。
2011年,农业部推出了名为“转基因明白纸”的转基因科普宣传资料,其中在标识管理中指出:转基因标识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全面强制标识,如欧盟等;二是部分强制性标识,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泰国、中国等;三是自愿标识,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并特别说明了目前我国消费者日常能接触到的转基因农产品主要包括了大豆油和大豆制品。由此可见,依照以上描述,消费者有理由对豆制品用大豆的来源提出质疑。
那么我国豆制品生产加工实际使用大豆的情况如何呢?
根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近年来对会员企业的统计,并综合了我国居民豆类及豆制品的消费变化趋势估算,2008—2012年,我国用于食品工业的大豆量分别约为:900、950、1 000、1 050和1 100万吨。其中年用于传统豆制品加工的大豆约占食品工业用的50%左右;用于直接食用的约占30%;用于其他食品加工的约占20%。
投豆量五年上升了87.58%,可见我国大豆食品产业蕴藏的市场潜力之巨大。另据统计,2012年我国国产大豆产量在1 280万吨左右,根据这个数字也可以看出,约有80%的国产大豆用于我国的大豆食品行业。
中豆委常务副会长卫祥云在《中国非转基因大豆应用前景广阔》一文中写到,1997年:“我国开始进口转基因大豆,也就是从那时候起,争议与质疑一直和转基因大豆相伴相生”。
“根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照新介绍:90%以上的转基因大豆都是用于榨油和饲料生产。由于其品种含油高、含蛋白低,以此为原料生产大豆食品不仅出品率低,且口感较差。所以,这种现状为发展中国的非转基因大豆提供了良机。与进口转基因大豆相比,中国的非转基因大豆虽然脂肪含量低,但蛋白质含量普遍高于进口转基因大豆,且属于全价蛋白,非常适合于生产大豆食品”。
目前中国急需非转基因大豆食品原料。其原因有三,一是大豆食品消费市场发展较快,新产品不断涌现;二是急需高品质的专用原料,如有机大豆、熟化大豆、酿造用大豆和膨化豆制品等专用大豆等;三是用于食品加工的分离蛋白和用于肉制品加工的凝胶分离蛋白所需的专用原料大豆。
上述内容很好的阐述了我国豆制品加工用大豆的来源,以及转基因大豆为何不用于豆制品。
豆制品是我国传统食品,也是百姓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必备食品,因此,让本该健康发展的产业无辜陷入转基因争议风波的泥潭,无论是对行业还是对企业来说,都会遭受到一些不必要的影响。而正当我们纠结于豆制品是否用转基因大豆、进口转基因大豆抢占国产大豆市场等问题的时候,我们是否看到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对于非转基因大豆无论是从清选能力、还是品质保护、追溯体系等方面,都已远远领先。我们是否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提高种植和采收技术,如何改变目前混种、混收的现状,以提高国产大豆的品质,保证其专用性和稳定性呢?
当然,作为豆制品生产企业,在目前情况下,不妨亮出你的“非转基因”牌,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和转基因农作物的推广,转基因农产品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明确标识,除了保障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外,也可让公众知晓全球转基因技术发展及各国转基因食品管理的信息。然而针对转基因食品“身份证”的争论,即是否需要对转基因食品加贴特殊标签,世界各国对此莫衷一是,以美国和加拿大为首的一些国家不支持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他们认为除非有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与同类传统食品在组成成分、营养价值和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否则转基因食品不必加贴特殊标签。对于要求贴标签的食品,仅仅说明产品性质的改变,不需要谈及此产品是转基因产品;而日本与欧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则对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持谨慎态度,这些国家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特殊标签。
2001年4月1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正式颁布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及定义
“标识法”适用于对农产品和加工食品的管理。“标识法”管理的农产品和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
指定农产品:包括大豆(含毛豆和黄豆芽)、玉米和马铃薯、油菜籽、棉籽,其中有一些作物品种是利用重组DNA技术开发的。
重组DNA技术:将DNA分离,然后使用酶等物质将其重新进行组合,并向具有繁殖能力的受体活细胞导入该重组DNA的一种技术方法。
转基因农产品:利用重组DNA技术得到的农产品。
非转基因农产品:属于指定农产品,但不是转基因产品。
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是一种处理非转基因作物的方法,它通过对从海外农场到日本的生产、销售和加工的每一个阶段进行控制,避免混入转基因作物。同时在农产品分离阶段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以保证结论真实。
表1 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
主要原料:在产品原料构成中比例排前三位,且重量是产品总重量5%以上的原料。
(二)标识方法
“标识法”规定了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具体标识方法。
第一,“加工食品”的标识方法。以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食品(包括该食品的再加工食品)(参见表1左栏),如果食品中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仍有残留,那么所有的食品生产者、制造商、包装商或进口商(或根据零售商与生产者、制造商和包装商达成的协议,对产品负有标识义务的零售商),除了要对《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所规定的项目进行标识外,还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注明其主要原料(参见表1右栏)。但食品容器或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空间小于30平方厘米的情况除外。具体标识方法如下:
(1)如果加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该食品是转基因食品。
(2)如果加工食品是以没有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指定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无需考虑《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的第3条第6款的规定,而应该在食品原料名称后,注明食品原料没有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
(3)如果加工食品是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农产品为主要原料,那么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标识方法:
——标识食品主要原料名称;
——按照《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第3条第6款规定,不注明食品原料名称;
——标识食品主要原料名称,并注明该食品是以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产品为原料。
第二,“指定农产品”的标识方法。除了对表1左栏所列加工食品贴标签外,还要对指定农产品进行标识。在对指定农产品进行标识时,零售商一方面遵守日本政府颁布的《有机食品质量标识法》第4条,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果指定农产品是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转基因农产品,那么应该在产品名称后注明该指定农产品是转基因产品。
(2)如果有机食品不是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指定农产品,那么应该也在有机食品名称后注明。
(3)如果指定农产品是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农产品,那么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标识方法:
表2 日本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
——标识所指定农产品的名称;
——标识所指定农产品的名称,并注明该指定农产品是实行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非转基因产品。
另外,“标识法”还规定,有些食品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但在加工食品时,如不小心使转基因农产品与非转基因农产品混杂,那么仍应将这些食品看作是已经实行了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的食品,遵照上述标识规定。
(三)无需标识的加工食品
“标识法”还规定了无需加贴标签的情况:(1)在表1左栏所列食品,虽然含有指定农产品,但不是主要原料,那么这部分食品无需加贴标签。(2)表1左栏未列出的加工食品,无需加贴标签。
(四)不得出现在食品标签上的用语
食品生产及零售商在设计食品标签时,应遵守如下规定:(1)按照《加工食品质量标识法》和《有机食品质量标识法》的规定,不能出现在加工食品和有机食品包装或容器标签上的用语,也不得出现在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包装或容器标签上。(2)如果食品原料是没有使用重组DNA技术的非指定农产品,那么在食品标签上不得使用任何转基因用语。
此外,“标识法”还规定了实施时间和修订原则:
第一,《转基因食品标识法》自2001年4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4月1日以后制造、加工或进口的加工食品,也适用于2001年4月1日以后出售的有机食品。
第二,“标识法”每年都要求对指定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种类进行修订,修订时所需考虑的因素有:最新商品化的转基因农产品;分销及用作食品原料的转基因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去除和分解重组DNA及由其编码的蛋白质的实际情况;由于检测方法的进步而得出的新结论;消费者的观点。此外,还应考虑在有机食品和加工食品的生产、制造、流通及加工过程中,对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的处理情况和制定国际统一制度的进展情况。
尽管日本政府对转基因作物、食品和饲料进行安全评价,但日本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仍然心存疑虑。消费者对转基因作物的否定态度已开始影响日本的食品加工业,大多数酿酒商都停止使用转基因产品酿造啤酒,豆腐厂等相当一部分生产传统日本食品的公司则标记上“没有使用转基因大豆”。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美国联邦政府监管部门支持在食品包装上标注“转基因”标识,但不作强制要求。
FDA关于标识转基因食品的讨论,始于1992年的《关于源自新植物品系的食品的政策申明》,经由1993年的意见收集,到1999年的听证会,最终于2000年出台了一个指南草案《Guidance for In⁃dustry:Voluntary Labeling IndicatingWhether Foods Have or Have Not Been Developed Using Bioengineer⁃ing》(行业指南:自愿标识利用或未利用生物开发的食品)。该指南援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重申了对待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实质等同”的原则(即转基因食品虽然在生产方法上与传统食品有区别,但食品本身却与后者并无本质不同);并基于这一原则,提出了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的理念——是否标识由厂家自行决定。
《指南》同时指出,与传统食品一样,标识转基因食品应恪守食品标识的一般规范,即真实性(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经过证实的)和准确性(不要误导,有些信息虽然是真实的,但不完全,因此会误导消费者)。
总的来说,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食品,无需特殊标识;而对于某个转基因食品产品或某个传统食品,则应进行个案分析:该标的要标完全;“可标可不标”的如果要标,就一定不要误导。
(一)哪些信息是必须标识的
对食品强制进行某种标识的前提如下(如果缺乏某种标识,会造成以下情况之一):
(1)危害健康或环境(如低热量食品中含有蛋白质,则需要标识,否则会危害健康);
(2)误导消费者(如声称食品含有某种营养成分,则必须标明其含量,否则就是误导);
(3)某食品与其他食品看似相同,实则不同(营养、口感和功用等),如不加以标识,消费者会误以为二者等同。(如低脂人造黄油不能用于油炸,所以要标明)。
对于某种转基因食品,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也必须标识:
(1)如果与相应的传统食品相比,转基因食品发生了显著改变,原有的名称已不能正确描述该食品,此种情况下,(该转基因食品)必须改名;
(2)如果食品或食品组分的使用方法或使用后果存在某种问题,则应在标签中予以说明;
(3)如果与相应的传统食品相比,转基因食品的营养组分发生了显著改变,则必须标明具体的改变;
(4)如果消费者仅通过食品名称无法判断转基因食品含有的过敏原是否存在于该食品中,则该食品必须在标签中给予说明。
(二)如何正确标识“转基因食品”或“非转基因食品”
该草案提供了一些示例,并对这些示例进行探讨,拟为正确标识提供指导。
关于正确标识“转基因食品”,FDA提供了一些范例。鉴于这种标识使用较少或几乎无人使用,在此暂不列出。由于,强烈要求标识“非转基因”或“不含转基因”的呼声颇高,对此FDA表明,目前可能存在诸多误区:
(1)使用GMO free或GM free可能不准确应将GM(geneticallymodified,遗传改造)替换为bioengi⁃neering(生物工程)。指南认为:生物工程(即我们通常说的转基因)是遗传改造的子集,许多传统食品是经过遗传改造的,却并未经过生物工程处理;
GMO中的O全称是organism,即生物。如这样标识,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食品中含有生物(大多数食品并不含生物,酸奶等是例外,它含有乳酸菌);
(2)使用free(不含有)的表述方式可能不准确即便是传统食品,在处理或运输过程中也可能会有转基因成分的污染。更有甚者,基因漂移所造成的污染也会使传统食品最终被检出转基因成分。所以,如果你标识为“不含转基因”或“非转基因”,可能并不准确。如果要应用这两种标识而又兼顾准确性,那么必须设立一个检出阈值的标准,低于此阈值则可称为“FREE”,但FDA并不提供此阈值和相关的检测认证。
因此,正确的标识应该强调过程,而不是结果,如“我们的产品没有使用生物技术”等等。
(3)标识非转基因食品时不得隐含歧视转基因食品或表明该产品优于后者的涵义
你可以使用上述标识(我们的产品没有使用生物技术),但结合上下文后不能有“歧视”的涵义。
一种食品被标识为“非生物工程(食品)”或“不含有生物工程的成分”,但如果该标识隐含有“标识者优于未标识者”的含义,则可能造成误导。(基于“实质等同”原则)。
但厂家完全可以说“我这样标并没有暗示或表明产品的优越性,而仅仅是讲述一个事实”。这个时候,FDA就要检查你的整个标签,结合上下文来评估你是否歧视了转基因食品。
和美国相比,欧盟对转基因作物和食品采取谨慎批准态度。根据欧盟规定,转基因食品在包装上必须有“转基因”标识,即便是散装的转基因食品,也必须在食品旁设置标识信息。在欧盟国家,凡是使用转基因原材料的食品不论其比例高低,均需标识。
(一)欧盟转基因产品(GMOs)法规概况
2003年10月18日,欧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
这两项新法规于2003年11月7日开始生效。其中第1829/2003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食品进行标识,管理更趋严格。
欧盟还坚持对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中的各环节进行标识,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
(二)转基因产品(GMOs)的可追溯性和标签
涉及GMOs及由GMOs生产的产品的可追溯性和标签的法规规定追溯将贯穿整个食物链。此措施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通过此类产品的这种形式的标签告知消费者,二是基于这些产品在生产和投放市场的所有阶段的可溯源性建立一个“安全网络”。此“安全网络”将有助于监测和检查标签上的营养声明,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影响的因素进行针对性监督,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确有无法预料的风险的时候将产品召回。
该法规涉及了GMOs作为产品或产品成分的可追溯性,它包括种子以及由GMOs生产的食品或饲料产品。它并不排除现有涉及产品可溯源性和标签的严格的法规的应用。
在标签方面它包括了所有由GMOs生产的食品,对含有DNA(脱氧核糖核酸)或染色体基因转变和含有GMOs衍生来的蛋白质成分的食品没有进行任何区分。关于GMOs的旧法规只包括DNA中含有痕量GMOs的食品。而该新法规包括了所有转基因饲料,与食品一样受到保护。
所有根据这个未来的法规的被批准的产品应该加贴强制性标签;使得消费者因此对转基因产品标签了解更多的信息,无论该产品是供人类还是动物消费。
产品中痕量的GMOs(外来的或是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将继续不受标签要求的规定,如果其含量不超出0.9%的限量。
而且,法规规定对于由GMOs组成或含有GMOs的预包装产品投放市场时,在所有生产和分销环节上,经营者保证写有“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该产品由某种转基因产品生产”字样的标签贴在产品上。对于大而无包装并且不能贴标签的产品,经营者必须确保此信息随着产品传递。比如,可以附有相关文件说明等。
法规通过对现行法规进行修正或废止立法协调了不同的有关GMOs标签的法规。它修正了关于新食品和新食品成分的(EC)No.258/97号条例和关于由转基因玉米和大豆生产的某些食品加贴强制性的标签的(EC)No.1139/98号条例。
此外,它废止了有关含有转基因的添加剂和调味剂的食品及食品配料标签的(EC)No.50/2000号条例,自2006年4月28日起生效。
外来的GMO限量不能排除传统作物中有外来的GMOs。可以假设很微量GMOs由于在种植、采收、运输和加工过程中偶然情况或者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污染被引入到传统食物或饲料中去。本条例中外来的GMOs是一个关注的要点。这种“污染”的GMOs的限量定为0.5%,被认为是科学的和可以接受的。
转基因产品的唯一标识符:转基因产品(GMOs)由专门的代码来标识,类似于一种条形码。这种代码被称为“唯一标识符”,它能够在产品标签上容易地识别特定的GMO。代码是统一的并由字母和数字组成,能精确识别每种产品类别。它对于GMOs的可追溯性和消费者信息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