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最新政策命题之一。
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先要确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这至少应当考虑动态性、有效性和操作性三个方面的问题。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动态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自产生时起就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变化分不开,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的环境管理承载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变化、环境管理需求不断调整。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系统设计,应首先对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实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实施成效进行系统评估,在当前环保制度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有效经验,改进低效措施,创新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操作性。由于环境要素存在多样性以及环境污染易于迁移转化,导致了环境指标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易监控性,使得选取环境指标要素、设定环境管理目标变得困难,因此,在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时,要多考虑环境保护制度在地方的执行落实和具体操作。
(摘自《光明日报》 徐 君 王育红 郭学鹏/文)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