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殃及邻里,原因不明谁担责?

2014-06-30 10:18钱宏祥
家庭百事通 2014年6期
关键词:废品收购镇江市纸箱

钱宏祥

徐梅是江苏省大丰市人。2008年9月,她与丈夫董旭来到江苏省镇江市,在城郊结合部租了一处民房从事粮油、机面加工销售生意。不久,他们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很快在镇江市买了三居室的房子。

董旭夫妇发家致富的消息在老家不胫而走,引起了同村孙宇、邓娆夫妇的羡慕。2010年,孙宇夫妇多次往返镇江和大丰两地,发现镇江正在大规模地进行城市化建设,觉得废品收购的生意比较好做,就委托董旭帮助在镇江寻找一个经营地点。

董旭与徐梅觉得自己租的民房有车库、院子,很宽敞,不如腾出院子让给孙宇,既节省房租,又可帮助老乡。经过与房主协商,董旭夫妇让出院子、一间厢房给孙宇夫妇做生意。

为了方便通风、采光和通行,董旭在车库西面墙体开了卷帘门、玻璃窗户。不久,孙宇在紧靠董旭车库的围墙中段开了一扇木门。董旭夫妇生活很节俭,一些杂物舍不得扔,就堆放在院子里,孙宇收购的物品也堆放在紧靠董旭车库的围墙边。

2013年6月30日0时40分,人们都在沉睡中。就在这时,院里毗邻两家的位置燃起熊熊大火,从西墙的窗户蔓延到董旭家,徐梅在睡梦中被一阵阵浓烟呛醒。董旭去外地进货没有回来,徐梅一边大喊救命,一边艰难地向外爬。

孙宇夫妇及邻居们听到呼救声,赶紧起身,救出了徐梅。6月30日凌晨1时03分,镇江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出动消防车扑灭了大火。120救护车也赶到现场,将徐梅送往医院。

火灾烧毁了董旭和孙宇两家在院落、门前堆放的物品。其中,董旭家的旧书橱、旧席梦思床垫,孙宇家大量的旧衣服、泡沫以及堆放在董旭家北墙外侧的100多公斤纸箱都化为灰烬。更为严重的是,徐梅因吸入焦灼烟尘过多,导致呼吸道烧伤,住院治疗18天,花费33324.96元。

这场火灾,让董旭和孙宇两家发生了争执。董旭夫妇认为火灾是由孙宇夫妇堆放的旧纸箱引起的,要求他们赔偿全部的医疗费。对董旭夫妇的说法,孙宇夫妇强烈反对。于是,两家请求镇江市润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就火灾的原因、损失进行调查和认定。

7月5日,镇江市润州区公安消防大队经勘查后,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他们分析认为,起火时间是6月30日0时4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粮油店门面房门前墙体北侧1.5米处至废品收购站门前墙体南侧1米处前的衣橱等摆放处。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起火、自燃,但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房前可燃物的可能。

因《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起火原因认定不明,董旭和孙宇两家对于赔偿问题各执一词。11月7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徐梅来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将孙宇夫妇推上了被告席。

11月20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徐梅辩称,孙宇夫妇废品收购站的纸箱着火,将她租住的房屋窗户烧毁,致使她吸入大量烟尘而导致昏迷,要求孙宇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47810.90元的80%,计38248.72元。孙宇夫妇则辩称,事故认定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房前可燃物,因此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并非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徐梅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10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宇夫妇对徐梅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1975.48元。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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