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宏,谷隽楠,吕冠珠
(山东大学 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2.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250100)
跨国公司在中国曾一度树立了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楷模的良好形象,大多数跨国公司建立了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并利用自身技术上的优势,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等。然而,伴随着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影响力的增强,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了社会责任弱化的倾向。《南方周末》报社曾在2006年世界500强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中选取126家作为跟踪对象,主要对其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状况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这些跨国公司的表现令人失望:其中21家跨国公司被中国环保当局裁定为存在环保违规行为;有39家跨国公司存在商品服务质量问题;有40家跨国公司的产品质量遭到中国消费者多次重大投诉。同时,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行贿的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类似著名的“朗讯案”和“德普案”等。针对这些现象,中国公众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开始提出强烈质疑。质疑之余,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跨国公司同样作为逐利性的企业组织,根本目的依然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自觉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还是少数,从而导致了社会责任践行的“市场失灵”。由此看来,单纯依靠跨国公司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其践行社会责任。
按照亚当·斯密“理性经济人”的假说,每个人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利益最大化。遵循这个微观经济学的理论,逐渐形成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文化。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认为,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在一种提供“社会产品”的额外行为,会导致市场机制基础的削弱。因此,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的企业必然不会自觉地承担责任,跨国公司也不例外。在缺少政府监管的经济环境下,多数跨公司选择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或者在企业社会责任上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最终会导致社会责任的“囚徒困境”。
下面,我们就构造缺乏政府监管下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囚徒困境”的基本模型,假设如下:
(1)同行业中有A、B两个不同的跨国公司,且A、B公司都为“理性经济人”。
(2)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即任何一家跨国公司在做策略选择时都不知道另外一家跨国公司的选择是什么,不论A、B跨国公司做出决策的时间是否真正相同,我们都看做二者同时做出决策。
(3)在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的策略上存在践行和不践行两种选择。由于社会责任行为具有公共行为的特殊性质,即如果跨国公司A选择“践行”社会责任,像治理环境污染,则会有利于改善当地整体环境,此时A公司就无法避免B公司同样享受其承担社会责任后改善环境带来的好处。反之,跨国公司B也会面临在社会责任践行过程中跨国公司A的“搭便车行为”。因此,在缺乏政府监管的经济环境下,跨国公司要在企业自身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之间做出抉择。
(4)跨国公司A、B做出决策选择后,不能进行更改。
我们构建如下支付矩阵,并用字母代替具体数值。矩阵中的每个元素都是由两个字母组成的数组,表示所处行、列代表的跨国公司A、B所选策略组合下双方各自的收益,其中第一个字母为选择行策略的跨国公司A的收益,第二个字母为选择列策略的跨国公司B的收益。跨国公司A、B各自有两种选择,因此该博弈共有四种可能结果。
通过表1可以看出,如果两个跨国公司都选择践行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分别获得a单位收益;如果跨国公司B选择不践行社会责任,而跨国公司A选择践行社会责任,那么此时,A会获得b单位收益,B则获得c单位收益。同样,当跨国公司A不践行社会责任而B践行时,A就会获得c单位收益,B则获得b单位收益;如果两个跨国公司都选择不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则双方各自同时获得d单位收益,其中b<d<a<c。
表1 A、B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策略矩阵
以上分析可知,在四种不同的博弈中,对跨国公司A、B来说,最佳的选择就是同时选择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从而都可以获得a单位收益,实现“共赢”。然而,前面已经假设二者相互之间并不知道对方的选择,并且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存在激烈竞争的跨国公司一旦发现逃避践行社会责任后会因为降低成本导致收益高于承担责任的收益。因此,在缺少政府监管的经济环境下,跨国公司一般会寄希望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来践行社会责任,自己既能获得高的收益保持竞争优势,而且能够享受公共利益的“免费午餐”,于是,在社会责任的践行中出现了大量的“搭便车者”。短期内,跨国公司的这种决策会造成低效率均衡,即市场失灵,承担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便会陷入“囚徒困境”,最终都无法实现高收益。
在分析过无政府监管情况下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囚徒困境”,并结合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表现,本文认为引入政府监管,会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策略选择,因此决定构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践行与东道国政府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并包含完全信息和存在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寻租下的不完全信息两种情况。
假设1:动态模型中包含两个参与人,一个是跨国公司,另一个是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参与人集合T={1,2},其中1代表跨国公司,2代表政府监管部门,二者进行动态博弈。
假设2:跨国公司在不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下的经济收益为R(R>0),且折现系数为δ(0≤δ≤1),承担社会责任会令其支付一定的成本C1。跨国公司选择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策略的概率为χ,则1-χ为选择不践行社会责任策略的概率。如果跨国公司不践行责任,则会对东道国造成Δ的损失。
假设3:同样,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进行监管需要支付成本C2,东道国政府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为y,则1-y为选择不监管策略的概率。政府在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着无法完全查实的现象,令p为查实概率,1-p为未查实概率。一旦查实,政府监管部门会获得跨国公司缴纳的罚金Π。
假设4:完全信息的情况指博弈参与人,即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完全,双方可以充分地根据对方的信息作出决策选择。政府监管无法查实的原因完全在于政府监管部门本身,与跨国公司无关。不完全信息的情况指存在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府商业贿赂的“寻租行为”,由于商业贿赂行为严重违背企业社会责任原则,此时跨国公司很有可能刻意隐瞒自己的寻租行为;作为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一旦与跨国公司达成共识,即成为跨国公司的“俘虏”,也会隐瞒自己的受贿行为。此时,双方的行为都很难被察觉,是一种不完全信息的状况。
根据如上假设,建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动态博弈矩阵,见表2:
表2 完全信息下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动态博弈矩阵
1.模型求解及分析一
当东道国政府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既定,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和不践行社会责任时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令式①=式②,得
此时,跨国公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与不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时的预期收益相等,即跨国公司处于博弈均衡状态,东道国政府的监管概率取值与跨国公司不践行社会责任时的预期收益R、折现系数δ、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C1、政府监管查实概率p和跨国公司缴纳的罚金Π有关。由于跨国公司的预期收益R主要受到模型之外的市场因素等影响,因此将R看做常量。
(1)当0≤y≤1时,此时0≤p≤1,若政府在跨国公司期望收益δC1<R≤pδΠ的基础上,提高查实概率p和对跨国公司惩罚金额Π,则R-ypδΠ<-δC1,即跨国公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时的收益大于不践行的收益,因此跨国公司会主动选择践行责任。如果p和Π不够大,则跨国公司依然会选择逃避践行社会责任。
(2)当Y=1,δ<R/(pΠ+C1)时,此时R-ypδΠ>-δC1,即跨国公司不践行社会责任的预期收益大于践行社会责任的收益,因此跨国公司选择不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3)当y=Y时,即博弈均衡状态下的跨国公司选择践行或不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收益是相等的。
2.模型求解及分析二
当跨国公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率既定,东道国政府选择监管或不监管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令式④=式⑤,得
此时,东道国政府处于博弈均衡状态,选择监管或不监管的策略所得的预期收益是相等的。由公式⑥可以看出,跨国公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优概率X与政府监管所付出的成本C2成反比,与政府监管的查实概率p、跨国公司不践行社会责任对社会造成的损失Δ以及政府向跨国公司索要的罚金Π成正比。
(1)当X=0时,即跨国公司选择不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此时,政府监管与不监管的预期收入之差:R3-R4=
因此,东道国政府的最佳策略选择是监管跨国公司责任的践行。
(2)当0<χ<1时,如果东道国政府监管所付出的成本C2足够小,政府的查实概率p和惩罚金额Π足够高,使得R3-R4>0,此时政府的最佳选择策略是实施监管;如果由于疏于监管造成查实概率和惩罚力度不够,从而导致R3-R4<0,那么政府的最佳策略为不监管。
(3)当χ=X时,R3=R4,则博弈均衡下的东道国政府随即选择监管或不监管。
理想情况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然而现实中,跨国公司利用我国政府监管的漏洞,企图获得“寻租”利益。因此,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中,有必要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时,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博弈树,求解子博弈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利用海萨尼转换,引入虚拟参与人自然(Nature),并选择跨国公司的行为类型。假设两个参与人中,跨国公司首先选择易被发现或难以察觉的商业贿赂方式,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稍后根据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选择监管的方式。如果东道国发现跨国公司寻租,但跨国公司能够配合其监管,则跨国公司无法获得所寻求的租,同时损失寻租投入;如果东道国监管部门发现跨国公司存在寻租行为且不予合作,跨国公司不仅无法获得租金、损失了寻租投入,还将被处以罚款π(π>0)。如果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没被查实,则跨国公司获得寻租利益。
根据以上假设,建立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博弈树如图1,其中实心圆点代表初始结,实心方块则代表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的决策结。
图1 寻租下的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博弈树
令F={fk,fl}表示跨国公司的类型空间,其中fk表示寻租,fl为不寻租。跨国公司知道F的取值,但东道国政府只知道F的概率分布:P(F=fk)=p,P(F=fl)=1-p。图1中,跨国公司作为信号的发出者,因此具有对应的信号空间,令M={m1,m2},其中M=m1表示跨国公司不刻意隐瞒自己的行贿行为,而且在能够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M=m2表示跨国公司刻意隐瞒商业贿赂行为,以使寻租难以被发现。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的行动空间H={h1,h2},H=h1表示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积极监管,能够查实其寻租行为;H=h2表示政府的消极监管,即使跨国公司不刻意隐瞒其寻租行为或者告知外界寻租,政府部门也无法查实跨国公司的寻租行为。对应h1和h2,政府的监管成本分别为c1、c2,且c1≥c2≥0。此外,设跨国公司通过商业贿赂企图获得的收益为I,付出的成本为Φ,如果未被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查实则获得寻租净利益(I-Φ)。
1.无政府激励的博弈模型均衡
建立博弈树,表示参与人T={1,2}在不同选择策略下的收益情况,见图2。
图2 无政府激励下的博弈树
由博弈树可知,跨国公司共有分离和混同两种选择策略,其中
(1)分离策略为
若跨国公司采取分离策略(m1,m2),此时东道国政府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推断P(fk│m1)=P(fl│m2)=1,P(fk│m2)=P(fl│m1)=0。用U(F,m,h)表示T={1,2}的类型依存下的收益函数,则东道国政府的最佳策略选择为maxhjΣFU(Fj,mi,hk)P(Fj│mi)。
当m=m1时,maxhkΣFU(Fj,m1,hk)P(Fj│m1)=maxhkU(fk,m1,hk)×1=max{U(fk,m1,h1),U(fk,m1,h2)}=max{-c1,-c2}=-c2,故h*(m1)=h2。
当m=m2时,maxhkΣFU(Fj,m2,hk)P(Fj│m2)=maxhkU(fl,m2,hk)×1=max{U(fl,m2,h1),U(fl,m2,h2)}=max{-c1,-c2}=-c2,故h*(m2)=h2。
所以,当跨国公司采取分离策略(m1,m2)时,东道国政府的最优选择为(h2,h2),即采取消极监管的态度。
当东道国政府采取策略h*(m)=(h2,h2)时,跨国公司的选择是maxmiU(Fj,mi,h*(m))。
当F=fk,maxmiU(Fj,mi,h2)=max{U(Fj,m1,h2),U(Fj,m2,h2)}=max{-Φ,I-Φ}=I-Φ,故m*(fk)=m2。当F=fl,必有m*(fl)=m2。故跨国公司的最佳选择策略为m*(F)=(m2,m2),即不配合东道国政府的监管,总是隐瞒自己的寻租行为。
然而,这违背了分离策略(m1,m2)的前提条件,因此(1)不是子博弈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2)混合策略为
若跨国公司采取混同策略(m2,m2),此时东道国政府所掌握信息根据推断出P(fk│m2)=p,P(fl│m2)=1-p,P(fk│m1)=1,P(fl│m1)=0。
当m=m1时,maxhkΣFU(Fj,m1,hk)P(Fj│m1)=max{U(fk,m1,h1),U(fk,m1,h2)}=max{-c1,-c2}=-c2,故h*(m1)=h2。
当m=m2时,maxhkΣFU(Fj,m2,hk)P(Fj│m2)=max{pU(fk,m2,h1)+(1-p)U(fl,m2,h1),pU(fk,m2,h2)+(1-p)U(fl,m2,h2)}=max{p(-c1)+(1-p)(-c1),p(-c2)+(1-p)(-c2)}=-c2,故h*(m2)=h2。
由以上求解可得,对于跨国公司的混同策略(m2,m2),东道国政府的最佳应当策略为h*(m)=(h2,h2)。同理,如果政府一直采取消极的监管态度(h2,h2),跨国公司的最佳应对策略则是(m2,m2)。
2.对政府施行奖励的博弈模型均衡
前面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我们发现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并不容易实现二者利益均衡,东道国政府多数情况下选择了消极监管的策略。从之前的证明中我们了解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践行策略的选择与东道国政府的监管态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果,才能使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社会责任践行的更好。因此,本文决定加强东道国政府的作用,即假设通过对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奖励来保证政府监管的积极态度,即规定如果查实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践行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监管部门可以从罚款中提出λπ(0≤λ≤1)作为奖励。于是得到对政府部门施行奖励的博弈树,如图3所示。
图3 对政府部门施行奖励措施的博弈树
此时,若跨国公司采取分离策略(m1,m2),则东道国政府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推断为P(fk│m1)=P(fl│m2)=1,P(fk│m2)=P(fl│m1)=0,最优选择为maxhkΣFU(Fj,mi,hk)P(Fj│mi)。
当m=m1时,maxhkΣFU(Fj,m1,hk)P(Fj│m1)=maxhkU(fk,m1,hk)x 1=max{U(fk,m1,h1),U(fk,m1,h2)}=max{-c1,-c2}=-c2,故h*(m1)=h2。
当m=m2时,maxhkΣFU(Fj,m2,hk)P(Fj│m2)=maxhkU(fl,m2,hk)x 1=max{U(fl,m2,h1),U(fl,m2,h2)}=max{-c1,λπ-c2}=λπ-c2,故h*(m2)=h1。
所以当跨国公司采取分离策略(m1,m2)时,东道国政府的最佳选择是同样采取分离策略(h1,h2)来应对。
反过来看,当东道国政府采取分离策略h*(m)=(h1,h2)时,跨国公司的选择是maxmiU(fk,mi,h*(m))。当F=fk时,maxmiU(fk,mi,hk)=max{U(fk,m1,h1),U(fk,m2,h2)}=max{-Φ,I-Φ}=I-Φ,故m*(fk)=m1。当F=fl时,必有m*(fl)=m2,故跨国公司的最佳策略为采取分离策略m*(F)=(m1,m2),即采取配合东道国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不刻意隐瞒自己的寻租行为。
综上所述,分离策略[(m1,m2),(h1,h2),p∈(0,1)]是子博弈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前提为均衡状态下λ>(c2-c1)/π。
通过对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完全信息下,跨国公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最优概率χ(0<χ<1)与政府监管所付出的成本C2成反比,与政府监管的查实概率p、跨国公司不践行社会责任对社会造成的损失Δ以及政府向跨国公司索要的罚金Π成正比。东道国政府的监管概率取值y(0<y<1)与跨国公司不践行社会责任时的预期收益R、折现系数δ、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C1、政府监管查实概率p和跨国公司缴纳的罚金Π有关,提高政府查实概率p、加大对跨国公司的惩罚力度同样有助于促成政府监管的策略选择。因此,若使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能够更好地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必须一方面加大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必须保证东道国政府的监管力度。
2.不完全信息下,东道国政府只是简单的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以及惩处罚金是无法实现策略均衡的,只有将对跨国公司寻租行为的处罚与对政府监管行为的激励相结合,才能使跨国公司采取相对言行一致的行动,配合东道国政府的监管,不刻意隐瞒自己的寻租行为;同时促使监管部门采取更加积极的监管态度,对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管,但政府需付出(1-p)λπ的奖励费用作为成本。
3.如果对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奖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有效。当奖励系数λ≤(c2-c1)/pπ时,均衡的结果为跨国公司总是隐瞒其寻租行为,而东道国政府选择消极的态度进行监管。当奖励系数λ>(c2-c1)/pπ时,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会使对方的选择交替使用他们的策略。要想更彻底的使跨国公司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减少商业贿赂等寻租行为的发生,需要对政府的监管实行普遍奖励,即在λ>(c2-c1)/π的均衡状态下,才能够激励监管部门更好的行使权力,切实有效的监督跨国公司践行责任,杜绝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和政府自身腐败行为的发生。
经过前面的阐述,我们证实了在东道国政府同跨国公司的动态博弈中,东道国选择监管策略、跨国公司选择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无疑更易使东道国和跨国公司实现利益的均衡,避免无政府监管下的“囚徒困境”。但是实现这一策略组合需要一定的条件,即提高政府监管的查实概率、加大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惩罚力度。特别是存在商业贿赂的不完全信息情况下,东道国政府单一选择监管或惩处罚金都无法实现策略均衡,只有将对跨国公司寻租行为的处罚与对政府监管行为的普遍激励相结合,才能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
就目前我国政府的监管状况来看,尽管已经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起到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还存着很多缺点和不足,同发达国家监管模式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结合本文推理出的实现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有效监管的相关结论,我们最终从法律强制机制、政策鼓励机制和非政府组织作用三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希望能对今后我国政府监管跨国公司责任行为有所帮助。
1.法律强制机制
法律强制机制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法律,二是强制。法律作为要素之一,顾名思义,即通过完善立法使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中,引导跨国公司积极健康发展。政府相关机构要严格遵照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授权和公众的监督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也要加大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务必起到惩戒和改观的效果。
2.政策鼓励机制
(1)激励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尽管本文前面一直强调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但是鉴于“监管悖论”,依然要考虑监管的适度性。既要运用惩罚监管的方式,还要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特有的性质,注重对跨国公司经济行为的鼓励和引导,使跨国公司能够更加自觉、主动地践行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因此,作为东道国,我国政府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鼓励机制激励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对于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跨国公司要给与政策扶持、经济支持、舆论支持、表彰奖励等方式进行鼓励,使其朝着在我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2)激励政府监管的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而知,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中,东道国政府只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和惩罚是无法实现策略均衡的,对政府监管行为的激励措施也是保证跨国公司良好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所必不可少的。对政府监管行为的激励措施同样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种。首先,政府应该支付足够的奖励费用来鼓励监管人员采取更加积极的监管态度,增加其对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有力监管的动力;同时,政府机构应对严格执法、秉公办事的执法机关进行评优奖励,对相应的执法人员中进行荣誉表彰,从而降低政府监管人员与跨国公司勾结,接受贿赂的可能。
3.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数目愈加庞大,跨国公司的类型和经营方式也愈加多样。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市场,仅靠政府的力量去督促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是远远不够的,也无法完全保证政府执法的全面有效。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更多的引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引导跨国公司自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类似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性评价和审核机构,这些非政府机构,通过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等手段,能够对跨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较为公正公平地给予披露和评价,因此比政府直接监管更容易被跨国公司和公众所接受认可。
要确保上述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实现,我国政府应当首先给予这些非政府组织充分的资金支持,保证社会责任推广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要有扶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政策倾向性;最后,政府应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使非政府组织独立有效的运作。
综上所述,欲加强我国政府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践行的监管,需要集合国内、国外的共同力量,在国际组织、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人民群众等的通力合作下,才能够实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尚处初级阶段,唯有从科学理论和实际国情出发,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方能良好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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